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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的若干问题/倪学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31:56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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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的若干问题

倪学伟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只能进行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做法,规定了诉前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而海事案件又以涉外居多,故涉外海事证据保全就是海事法院经常性的司法行为。现根据已有的实践,试将有关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依法办案,维护国家的海事司法主权
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系典型涉外案件,能否依法办案,既关涉中国法院的国际形象,又与维护国家的海事司法主权紧密相连。在承办这种案件时,应特别注意依法审查请求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及其委托中国律师的手续是否齐全、所请求保全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作用、被请求人是否与该证据有关,尤其是从严审查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就会使有关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审查,有关请求合乎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在请求人正式提出请求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许证据保全的裁定,并立即付诸执行。船舶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一旦稍许迟缓,即可能因船舶开航而使保全措施难以实施,故高效率的司法审查举措,将为证据顺利保全赢得宝贵时间。另外,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涉外海事证据保全,而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否则可能导致违法办案而引发国家赔偿,这也是涉外海事证据保全与《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规定的不同之处。
二、精心策划,准备多套保全方案,以防保全中的不测情况
到外轮上执行证据保全,与在国内船舶上执行司法任务相比,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料不到的情况,如果是不法船舶的话,甚至于可能有生命危险。为了圆满完成保全任务,有必要事前精心策划,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准备多套不同的保全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携带必要的警用器械,如手铐、警棍等;对执行任务的法官和法警在进行必要的外事纪律教育的同时,对保全工作要进行严密分工,定责、定岗到人,以确保整个证据保全过程有条不紊、万无一失。对方便旗船以及对来自社会治安秩序有问题或来自疫区的船舶进行证据保全时,应特别注意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既要防止暴力甚至武力抗拒保全工作的情况发生,也要防止传染性疾病如非典型肺炎对法官身体健康的危害。另外,在外轮上执行证据保全,一定要事先取得海事局、边防、海关、检疫等机关的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既依法办案、又防止不测情况的发生。事实证明,将情况考虑得复杂一点是正确的,否则在遇到意外情况时可能会轻重不辨、手足无措。
三、对违抗法院保全裁定者即时予以警告、训诫,彰显中国司法权威
在保全过程中,有的外轮船长因慑服于随船船东代表的不当影响,或因为其他原因,可能会对法院要求其提供证据的司法行为百般敷衍,拒不出示证据或仅出示一两件证据,却以种种借口搪塞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使法院的司法举措陷入被动。对此抗法行为,执行法官一定不能退让迁就,而应该即时依法予以警告和训诫,义正辞严地告知拒不出示证据的,将依照中国法律对可能存放证据的舱室进行搜查,若发现有伪证或妨碍司法公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国法律追究船长相应责任。涉外海事证据保全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司法行为,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海事司法主权,因而绝不允许当事人对此讨价还价、为所欲为。被申请人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向执行法官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如果对法院保全证据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但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和阻碍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
四、做好我国有关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以法服人,争取船长的主动配合
除警告和训诫外,执行法官还应积极、主动做好我国有关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出诉前或诉讼中的涉外海事证据保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专门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有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规定,因而在中国,目前只有海事法院才能采取诉前和诉讼中的涉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涉外海事证据保全,可以提取证据原件或对原件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有关证据的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考虑到船舶航行需要,除非必要,一般以不提取原件、不对原件封存为原则。
五、过硬的船舶和航海知识及较高的英语水平,是确保保全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之一
涉外海事证据保全,通常许多证据都是专业性极强的船舶文件,因而没有过硬的船舶知识和航海知识,很难完成保全任务。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应该深谙此方面知识,对各种船舶文件洞察秋毫、了如指掌,从而为证据保全提供专业知识的保障。另外,语言是人类彼此沟通的工具,而英语在涉外海事审判中尤为重要,执行法官的英语水平如何,对涉外海事证据保全能否顺利完成也是至为重要的。
六、规范保全所得证据的使用,依法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以前海事法院有一种不正确的做法:将保全所得的证据或证据复印件直接交给海事请求人。这一做法给人的印象是海事请求人雇佣法院从被请求人处获取证据,法院只是凭借国家赋予的强制力为海事请求人打工,因而未体现出涉外海事证据保全应有的严肃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保全理论,保全是法院的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所取得的证据是该司法强制措施的结果,其归属权在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因此,通过保全措施所取得的证据,海事请求人并不当然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其要使用保全所得的证据,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今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些条件是:(一)海事请求人在采取涉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复制保全所得的证据;(二)相关海事纠纷在中国领域内的其他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的,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申请复制保全所得的证据;(三)相关海事纠纷在国外诉讼或仲裁,需要使用保全所得证据的,则属于司法协助的问题,海事请求人应向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联系地址:广西北海海事法院 倪学伟
邮政编码:536000 E-mail:nxw8859@163.com
联系电话:(0779)3203755—8859(O)
传 真:(0779)32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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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建开〔2012〕47号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操作程序,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均适用本细则。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类非住宅纳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城市综合体内的非住宅,与住宅小区或组团分开,且有独立规划许可证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对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和留存:
(一) 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情况表;
(三) 房地产(电子)项目手册;
(四)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 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 预(销)售许可证;
(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
证(含附件);
(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 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
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
(十四)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五) 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验收文件;
(十六)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七) 电梯合格证;
(十八) 邮政、通信、有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九)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证明;
(二十) 定点图、规划总平面图。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非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公建配套批文及验收文件、照明、邮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除外),但具体可视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而定。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分期应当合理,以最大限度满足住户基本生活为原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申请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满足基本使用条件的过渡方案。申请最后一期住宅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到现场对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情况及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核查。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核查,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后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交付商品房的,由建设局责令其停止交房,接受行政处罚后重新申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就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方能交付进行明确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房现场向买受人明示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资料连同该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当前部分地区就业中结构性短缺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冲击,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一方面将长期面对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和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也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结构性矛盾,当前部分地区、企业在招工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现象,正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的一种具体表现,是经济回升向好背景下,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的一种反映,是多种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就业形势,高度重视结构性短缺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坚持市场就业的机制和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以缓解。

一、搞好摸底调查,及早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用工需求进行调查,提前掌握明年春季企业拟招工人数和对年龄、技能、文化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掌握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信息,摸清本地区人力资源状况。用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要选取本地有代表性的企业尤其是用工大户,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缺工人数、工资水平、人员构成及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判断企业用工趋势。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及时掌握本省重点地区缺工情况,并向我部报告。我部将继续组织重点地区做好企业春季用工需求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专项调查,并适当扩大调查范围,请各地按照部里统一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及时收集发布供求信息,为劳动者和企业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对接平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确保企业空岗信息及时、准确、有效的前提下,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息质量,拓展发布渠道。各地级城市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岗位信息网上查询平台,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在加强求职和招聘登记的基础上,要向社会广泛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信息,同时发布本地区重点职业工种和紧缺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探索通过以手机为终端的无线通讯手段,为劳动者和企业搭建更加便捷的信息对接服务平台。相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间要通过建立招聘信息异地发布合作机制、签订对口劳务合作协议、联合举办招聘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人力资源在区域间实现优化配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的合作,在新增投资、新上项目建设立项时,提前收集发布用工信息,提前组织招聘、培训等工作,以满足新开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更好地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由此拓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数据采集渠道,扩大统计覆盖面,加强信息分析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主动面向企业开展用工指导,强化对企业的招聘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重点对招工不足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引导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帮助企业合理制订全年用工和岗位培训计划,避免发生生产淡季大量裁员、生产旺季又招不到工的现象。对招聘用人信用度高、用工规范、职工队伍比较稳定的企业,在推荐人员、提供服务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同时,要全面落实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大力加强职业培训,满足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围绕本地经济发展方向,针对本地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问题,根据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实际需要,大力开展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加大相关领域技能人才的培养、储备力度。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组织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等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着力加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同时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强化转岗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各地要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职工工资,通过实行职工工龄补贴、年终福利奖励等措施,增强岗位稳定性。稳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工资公平决定机制,保障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工资增长和支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完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六、认真抓好近期几项专项行动,有效缓解春节前后就业结构性矛盾的突出问题。各地要以搭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好2011年“春风行动”。在春节前,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并加强宣传。春节后,要广泛动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并联合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发布、专场招聘、送岗位下乡、劳务协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聘用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提高对接成功率。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要求,积极会同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切实做好2011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部门联动和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针对春节后企业大量招工和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这一特殊时期,重点做好春节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检查活动,周密筹划,尽早部署,确保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在工作中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配合新闻媒体对就业形势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宣传报道。要大力宣传政府在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推广“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中的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要加强对用工规范诚信企业的宣传,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人文关怀,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要帮助劳动者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充分认识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性,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注意引导职工通过工会等渠道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强与企业的协商对话,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享。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