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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9:10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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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为保证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1995〕外经贸管发第257号)、《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1996〕外经贸管发第302号),并针对几年来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具体操作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做出了补充规定。现将《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附件: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对串通投标的认定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1996〕外经贸管发第3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凡投标企业具有下列行为者,招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串通投标(串标):
(一)胁迫或限制他人制定投标价格的;
(二)代为他人或委托他人填写标书价格的;
(三)协商议定一个或几个投标价格,并且该价格明显影响招标计算结果的;
(四)有意散布投标价格意向,影响他人投标的;
(五)以操纵投标或垄断配额为目的,私下转让或分配中标配额的。
二、关于增设指导价格区间
根据招标中出现的情况,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商品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确定和公布最高和最低投标价格。招标委员会可以在开标时,将背离指导价格区域的标书作为废标处理,不输入电脑进行计算。
三、关于邀请招标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第2条邀请招标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条有关规定;
(二)前3年任何一年中该商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具体出口数量规模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商品确定并公布。
四、关于商品招标方式
同一种招标商品,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或定向招标方式可同时使用。
五、关于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主要经营企业最低出口实绩不得低于全国出口总量(额)的3%-5%”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按如下原则掌握:即其最低出口实绩不得低于全国出口总量(额)的1%-5%。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六、关于投标数量的依据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当招标委员会认为海关总署的出口统计与企业出口情况存在明显出入时,可按以下办法确定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
(一)海关总署统计的出口数量高于同期该企业依法获得的出口配额数量(包括中标和受让),则以获得配额数量为其出口实绩。
(二)海关总署统计的出口数量低于同期该企业依法获得的出口配额数量(包括中标和受让),则以海关总署的统计数量作为其出口实绩。
七、关于协议招标中标配额使用率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第4条的第(4)条中关于中标配额使用率应达到70%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中标配额使用率未达到全国平均使用率的企业,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协议招标资格;
(二)上年度参加其它招标方式投标的招标企业,其该商品出口规模达到主要经营企业中最低出口实绩的70%以上、并且中标配额使用率连续两年达到全国平均使用率水平以上的,也可参加协议招标。
八、关于中标配额的转受让
(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取消下一次的投标资格:
1、对转让上一次中标配额达70%以上的;
2、对连续两年转让中标配额达50%以上的。
(二)出口企业应以企业正式函件的形式,向招标办公室提出转、受让申请,包括申明转受让理由、申请有效期限(如不注明则计为2个月)等。
(三)招标办公室收到转受让申请后立即封存,每30个工作日集中办理一次中标配额的转受让手续(包括输入电脑配对);操作程序按我部设计的电脑程序进行。
如在此期间因特殊原因须予提前进行“配对”输机的,报招标委员会批准同意后进行。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3年过渡期满后的安排
为维护利用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对在该招标商品首次招标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3年过渡期满后,如在招标中落标,可继续给予其不高于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规模40%的配额,具体比例由各有关招标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十、关于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截标时间
(一)从1998年度的招标开始,各招标委员会可以对配额招标试行投标前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和收取办法由各招标委员会根据各招标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后予以公布。
(二)截标时间一经招标委员会确定并公布,任何人不得任意延长。达到截标时间后,各招标办公室一律停止收取标书。
十一、关于标书的管理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投标书一律一式一份,并加盖招标委员会公章方为有效。
(二)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废标处理:
1、无公章或无法人签字或印章;
2、无填表人签字;
3、他人代填的标书;
4、标书复印件;
5、标书中价格和数量经涂改的标书;
6、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最高和最低投标量和最高和最低投标价格;
7、无公司名称、无通讯地址、无联系人及电话传真、无出口许可证企业编码、无出口报关企业编码、无开户行和户名及帐号。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1995〕外经贸管发第257号)及其《实施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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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5号)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资质管理中心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第四条 许可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电工须持经过注册的许可证进网作业。
第五条 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以实际注册时间为起算点。
第六条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持证电工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派出机构提出续期注册申请。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未进行续期注册的,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第七条 持证电工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通过派出机构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三)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九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见附件),内容包括持证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三)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逾期申请续期注册,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由用人单位确认。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持证电工,应当取得各单位的确认。
持证电工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条 派出机构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
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派出机构应当将注册信息记入电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电工取得许可证后,增加许可证类别的,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自新增类别许可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一个注册周期内,取得低压类许可证的电工以及取得其他类别(含两个以上类别)许可证的电工应当按照电监会审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分别接受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三十六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持证电工可以通过面授教育、空中课堂、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持证电工工作地点变动到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的,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申请续期注册。受理申请的派出机构应当核对电工档案信息后,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逾期未进行续期注册的电工从事进网作业。
持证电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派出机构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
许可证编号 注册有效期限
用人单位
健康状况 良好( ) 其他( )情况说明:
申请续期注册许可证类别 高压类( ) 低压类( )
特种类:电缆专业( )继电保护专业( )高压试验专业( )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上一次注册后,是否发生过违章操作责任事故:否( ) 是( )
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
(考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审核意见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人可以手工填写本表,也可以填写电子文档后打印。手工填写的,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用中文书写。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请在该栏目空白处填写“/”。
二、除特殊要求外,表中需要填写数字的内容,填写阿拉伯数字。表中带“( )”的项目,申请人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后“( )”内划“√”。
三、“用人单位”栏的填写要求。一般情况下填写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名称;属于劳动派遣情况的,填写用工单位名称;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填写各单位名称。
四、“健康状况”栏的填写要求。根据申请人身体状况如实填写。身体健康、无影响进网作业的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在“良好”后的“( )”内划“√”;否则应在“其他”后的“( )”内划“√”,并在“情况说明”中注明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情况。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严重疾病的,不得准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
五、“进网作业行为记录”栏的填写要求。该栏分两部分,上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上一次注册后发生过违章操作责任事故的,在“情况说明”中说明情况;下半部分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盖章。
六、“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栏的填写要求。由考核单位填写并盖章,内容包括申请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学时以及考核意见等,考核意见为“通过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 。
七、申请人除填写本表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3、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八、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在许可证纸质证照“注册登记”页“时间”栏中填写本次注册时间及有效期限,在“注册单位”栏中填写电工用人单位名称,加盖注册专用印章;持有IC卡证照的,在证照中写入相应注册信息。
九、申请人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本表,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




洛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预算安排用于本辖区内的骨干河道、重点水库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县市区的灌溉、排涝等重点水利工程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要与可能的原则;
  (二)适当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原则;
  (三)分级负责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后为抢险、堵口、修复堤防以及汛前采取应急度汛措施所耗用的人工费、器材费、通信费、车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1、人工费。组织民工参加抢险、堵口、修复堤防工程时发给的伙食补助。
  2、器材费。防汛抢险时所需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防汛器材主要包括:楠竹、木料、铅丝、元钉、炸药、雷管、芦苇、麻袋、无纺布、纺织袋、草袋、蒲包、石料、照明设备等。
  3、通信费。防汛抢险时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及其维修费用和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费用。
  4、车船运输费。防汛抢险期间租用及控制的车船租金及运输费用。
  5、机械使用费。为防汛、抢险、堵口、修复水毁堤防工程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或台班费。
  6、其他费用。为组织防汛抢险而成立的临时防汛指挥机构所需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开支。
  1、小河流、水库、闸坝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
  2、工矿、森工、铁路、公路、邮电以及其他部门和企业的防汛抢险费用。
  3、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包括河道堤防、闸坝等工程,其水毁修复和应急渡汛所需经费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4、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建设所需投资。
  5、汛期临时抽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防汛抢险的费用。
  6、其他应在正常防汛费中列支的费用。
  (二)特大抗旱补助费的开支范围是:
  1、水利部门组建的县(区、乡)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设施所需费用。抗旱设备设施包括柴油机、汽油机、抽水机泵及其附加设备等。
  2、抗旱服务组织进行抗旱服务时所需的简易运输工具包括机械动力和畜力等的购置费补助。
  3、抗旱中油、电费支出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补助。
  4、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费补助。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1、应由“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开支的费用。
  2、为抗旱工作提供数据资料而设的墒情测报点及其仪器设备费用。
  3、印发抗旱材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4、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三)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必需耗用的工程材料费、机电设备购置费、施工费及其它必需费用。
  1、工程材料费。工程建设所必需的钢材、水泥、石料、砂料、管材等。
  2、机电设备购置费。工程安装配套所必需的电机、变压器、水泵、电线等。
  3、工程施工费。施工人员及设备安装调试人员的劳务报酬。
  4、其它必需费用。工程必需而上述项目没有包括的费用。
  下列各项费用不得在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1、工程的前期工作费(包括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等)。
  2、项目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
  3、工程监理费。
  4、以盈利为目的的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改造费用。
  5、为工程施工而临时抽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6、其它应在正常业务费中开支的项目。
  (四)水土保持补助费开支范围是小流域综合治理所需骨干塘、坝、堰、小水库工程建设资金,所需树种、树苗、草籽补助费用。
  (五)移民的补助资金
  移民资金使用主要用于解决农村移民缺乏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而产生的贫困问题,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指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包括:人畜饮水工程、交通道路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其他移民工程。
  2、生产扶持支出:扶持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业及二、三产业等生产开发项目的补助。
  3、搬迁安置支出:指移民二次搬迁安置费用的补助。
  4、专项支出:指以上项目中未包括的其他移民专项费用支出。包括科技推广费的支出,科技推广费的使用范围:移民生产和就业技能的实用技术培训,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引进推广、科技示范、开展培训必要的普通教学器材购置及必要的移民干部培训。
  (六)水资源费开支范围:
  1、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2、水资源的综合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及科学研究;
  3、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以及计量设施的维护、节水项目的补贴;
  4、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政策法规的调研、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以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5、添置必要的水资源管理设备、仪器;
  6、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各县(市)区申请水利专项资金的,须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申报。市水利直属单位申请水利专项资金的,应由该单位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再由市水利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同时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写,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完整。
  第八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凡不按规定程序,越级申报,申报内容不全、不实的,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不予受理。
  第十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为节约使用资金,水利项目实行招标、施工监理和竣工财务决算制。项目预算编制定额以《河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简称95定额)为依据。
  第十一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项目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建设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3%;节水灌溉项目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5%,监理费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2.5%。质量监督费按2.5‰执行,定额管理费按1.5‰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水利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实行报帐制的水保、饮水安全资金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督促项目承建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按期完成任务。项目法人单位要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期完成任务。凡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项目申请和项目执行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做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县(市)区水利项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资金使用过程过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将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到市水利局。
  第十八条 按照“先审计,后验收”的原则,在项目完工后,有关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审计,余后申请同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资料应完整、归档。市水利局根据有关情况组织重点检查。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