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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财务整合/唐清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9:46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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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财务整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并购整合在企业并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统计表明,大约有50%至80%的并购都出现了令人沮丧的财务状况。一流的学术与商业研究机构近几十年来对并购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并购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被并购企业管理层及雇员的承诺和奉献精神的下降造成被并购企业生产力降低;对不同的文化、管理及领导风格的忽视造成冲突增加;关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逐渐流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交易完成后的6至12个月之内;客户基础及市场份额遭到破坏;大约三分之一的被并购企业在5年之内又被出售,而且几乎90%的并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些现象都和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不成功密切相关。下面介绍财务整合有关内容。
一、并购完成后面临的财务问题
企业并购是把不同经营制度的企业融合在一起,由于每个企业的财务资源、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管理方式的差异,企业并购完成后必然会在财务管理上面临一些问题。
1.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
并购之前,并购双方都是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但是,如果并购之后存续的是公众企业,那就需要提供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如果是非公众企业,由于纳税的需要,也需要进行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此外,如果企业为了自己的发展向外界融资,也面临一个财务情况透明化的要求。这必然使得财务资源的整合成为必须。
2.并购完成后的财务审查问题
尽管在企业并购之前,并购方会对被并购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慎调查,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很多未知的被并购企业的财务信息被曝光。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使,重要的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比如2001年的清华并购ST海王案例,当ST海王的2亿元或有负债成为其实际负债时,ST海王在股票市场上连续跌停。因此,对那些被隐瞒的财务信息不但要及时发现,还要恰当地处理。
二、财务整合的必要性
1.统一的财务是企业战略有效实施的基础
完善的财务制度是企业战略有效实施的保证。在企业并购完成之后,新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是基于并购双方的经营情况来确定的。因此,新企业必须对并购双方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使自己拥有统一的财务保证,对财务资源统一调配和使用。财务管理的统一性是对企业经营战略的统一性的支持。
2.统一的财务是资源有效配置的保证
现代企业的内部资源配置都是根据一定的财务指标进行。新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必然需要统一的财务基准来保证财务活动的效率,从而最大程度保证内部资源配置的效率。此外,由于企业内部的任何资源配置都必须在财务上有所反映,所以财务管理也是监督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为了发挥这种监督手段,新企业必须使财务管理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这样才能使财务对资源配置监督的效率性和可靠性体现出来。
3.统一的财务可以获得财务协同效应
财务协同效应是指并购完成之后,由于税法、会计处理惯例以及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的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纯金钱上的效益。这种效益不是通过合理安排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实现的。比如新企业利用税法中的亏损递延条款实现合理避税。这都是建立在统一的财务管理基础之上的。
4.统一的财务是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施控制的重要途径
如何对被并购企业进行有效控制是并购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并购企业可以通过人事安排对被并购企业进行控制,但这种方法的作用有限。此外,过多的人事干预有时会损害并购整合的进行。而通过掌握被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财务信息,并购企业可以很好的控制被并购企业,这是单纯的人事控制所不能做到的。要准确了解被并购企业的财务信息,就必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
三、财务整合的原则
1.统一性原则
财务整合的目的是将并购双方的财务内容,包括资源、制度、组织等形成统一的结构,以确定财务资源统一配置的组织形式,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统一性原则要求企业并购完成后,不仅在财务组织机构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形成统一配置企业财务资源的内在功能。一般来说,统一的财务指挥机构可以保证统一的财务配置功能,但这必须通过完善的制度实现。因此,财务整合的统一性原则必然要求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实现财务资源的统一配置,保证财务基准的一致性。
2.有效性原则
财务整合的有效性原则是对并购后的资产、投资、负债进行鉴别,尤其是对资产和投资进行鉴别。对于企业并购后的资产来说,确定企业在并购后什么资产适合战略发展的目的,什么资产可以带来短期效益等,从而优化并购后新企业的资产质量,保证资产结构的合理性,提高资产收益率;对于投资来说,某些投资是不是影响企业财务的稳定性,投资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要求等。总的来说,对资产、负债、投资的效率性和战略符合性的确定有利于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3.结构匹配性原则
企业必定有自己的资产结构、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和权益结构等。上述结构的合理匹配是财务稳健性的基础,因此并购完成后的新企业不仅要保持资产、负债内部协调,而且需要保证它们之间的匹配对称,消除并购双方的不协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财务的要求。合理的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权益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的灵活性。因此,并购完成之后,必须优化上述财务结构,消除其中的冲突和矛盾,提高企业财务协同效应能力。
4.灵活性原则
现代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逐渐复杂,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因此,财务整合所建立起来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适应经营环境不断发展的要求。企业财务整合必须以统一性为基础,同时针对特殊的情况设置特殊的财务管理准则,做到原则之外还有例外。财务整合中的灵活性原则要求避免财务整合过程中的权力过分集中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市场环境反应迟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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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2〕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泸州市鼠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鼠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活动,引导群众安全用药、科学灭鼠,防 止恶性中毒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剧毒急性鼠药特大中毒事件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8〕6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鼠药市场做好预防鼠药中毒工作的通知》(川办 发〔2001〕69号)和《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鼠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实行登记注册、特许经销、科学用药。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灭鼠必须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慢性、低毒、低残 留和高效安全的鼠药。
  第三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部门),应认真加强鼠药经 营 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统一鼠药的购进、储存和销售,方便群众购药,建立相应的除"四害"消 杀服务组织,组织实施城区、乡(镇)、场镇灭鼠。
  农业部门应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按照统一购药的原则,做好农田灭鼠药物的 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田灭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鼠药的生产、销售者进行审核登记。坚决查处非法生产者和销售者,严 厉查处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剧毒急性鼠药。
  公安部门将剧毒急性鼠药纳入剧毒物品管理范围,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犯 罪活动。
  卫生部门做好鼠药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经贸等部门配合做好鼠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爱卫部门组织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物流 集散等因素,在乡(镇)、场镇、街道合理布局,定点确认鼠药经销站(点)。
  非鼠药经销站(点)不得经销鼠药。
  第五条 统一鼠药的供应渠道。市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负责向各县、区除"四害"消杀服 务组织供应鼠药。县、区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负责向各鼠药经销站点供应鼠药。
  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应在同级爱卫部门的领导管理下,供应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鼠药。
  第六条 鼠药实行销售登记制度。个人购鼠药须持身份证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 组出具的购药证明;单位购鼠药须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除"四害"消杀服务组织、鼠药经销站(点)销售鼠药应登记购药者的名称(姓名)、住址、所购 鼠药名称、数量、用途等,存档备查。
  第七条 鼠药的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发生中毒、投毒恶 性事件。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424”(化学名称为四亚甲基二砜四胺,配制的鼠药称"毒 鼠 强”,也称"没鼠命")、氟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急性鼠 药。
  第九条 大力宣传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推广高效、低毒、安全的鼠药,引导群众安全合理 用药。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鼠药管理的领导,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群众参与 、正本清源、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活动。
  第十一条 对无证非法生产、销售鼠药者,以及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和走村串巷兜售鼠药 的应坚决打击。
  第十二条 爱卫部门和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经贸等部 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鼠药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行业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鼠药经销站(点)不得销售违禁鼠药,对销售违禁鼠药者,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依 法收缴违禁鼠药、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非法制售鼠药者予以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者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视后果,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制售剧毒急性鼠药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收缴的违禁鼠药,由县、区爱卫办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四川省化工行业办《 销毁非法制售剧毒鼠药技术方案》在当地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警惕假冒国家档案局名义推销图书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警惕假冒国家档案局名义推销图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
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地方档案部门的反映,一些不法商人盗用国家档案局信息中心的名义推销《档案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集》一书,以前我们也发现有人假冒国家档案局业务司和宣教中心等机构和工作人员推销图书的情况。为此在2003年7月和2004年4月,我们先后发过两个通知。现再次重申:国家档案局从未委托他人和单位编纂和发行过类似图书和光盘,现也不存在“信息中心”和“宣教中心”等机构,请各级档案部门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请你们迅速将此通知转发到各级档案部门,以后凡发现类似情况,请立即与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综合值班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6176354、(010)63098200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