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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该案的保证承诺性质及债权债务的具体负担/田永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1:40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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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该案的保证承诺性质及债权债务的具体负担

田永伟

保证,是《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之一,常见于各类债权担保中,因为其手续简单,可操作性强,以农村借贷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虽然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进而转变为实际行动,处处运用法律,但由于绝大部分运用法律者对《担保法》知知甚少,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下面以一案例试论保证承诺的定性问题。
甲乙为一村之民,彼邻而居,关系甚洽。一日,甲红运当头,获体彩奖金若干,呼乙至家同庆,膳前,甲曰:“近日,木材市场走势强劲,何不大发特发?”乙颔首击节,甲取来笔墨,乙欣然写道:“吾甘为甲担木材交易之全责,违法犯罪亦同”。后甲经营数日,债台高筑,锒铛入狱,问乙之保证有无效力?
此案例相对较为简单,但案件的关键焦点,是如何认定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债权债务具体的问题,本人从下几个方面试加分析。
一、保证不应囿于直接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大部分人都会得出,如果没有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书面约定,保证合同或保证行为将不会成立。如《担保法》第6条规定内容是:“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但是,就案件中甲与乙签订的保证书性质而言,合乎合同成立的要件,甲发出要约,乙提笔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权人知道这一情形,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保证人对债权人作出的单方要约,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一成立,即视为债权人接受这一条件,保证合同即自行生效。这也符合《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当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之事宜时,债权人即可追究保证人之责任。
二、甲乙签订之合同部分有效。保证人乙为保障交易安全,愿为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事行为生效的三大要件即主体,意思,内容均是合法的。而保证人乙为甲违法犯罪提供的担保则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故此保证书为部分有效。而合同效力又需司法机关等特殊主体以《合同法解释》的第四条为依据进行确认。
三、债务的具体承担不能同一而论。从甲乙订立的合同而言,并没有约定具体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乙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即可以向主债务人甲主张债权,也可以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乙主张相关权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保证人而言,此时保护自己利益不损的惟一办法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收集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甲乙约定并不知情的证据,由此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同时,债权人与甲之间合同没有约定乙承担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乙在主合同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主张抗辩权,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单方的保证、保函在债权人认可、接受的情况下为保证的特殊形式,建议签定此类合同的人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防范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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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第九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第十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一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三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附件2)。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xls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xls




附件1

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产品范围 征收标准(元/台)
1 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 13
液晶电视机 13
等离子电视机 13
背投电视机 13
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13
2 电冰箱 冷藏冷冻箱(柜) 12
冷藏箱(柜) 12
冷冻箱(柜) 12
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12
3 洗衣机 波轮式洗衣机 7
滚筒式洗衣机 7
搅拌式洗衣机 7
脱水机 7
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7
4 房间空调器 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等) 7
分体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 7
一拖多空调器 7
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7
5 微型计算机 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 10
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 10
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10
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10
注: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除外。对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组装的计算机整机按照10元/台的标准征收基金。




附件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数量单位 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 产品种类 栏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合计
应征基金产品种类 1
本期销售数量 2=3+4
其中:应征销售数量 3
出口免征销售数量 4
上期未扣数量 5
本期可扣除数量 6=7+8+9+10
其中:进口数量 7
国内购进数量 8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9
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 10
本期应征数量 11(若3-5-6>0,为3-5-6;否则为0)
结转下期扣除数量 12(若3-5-6<0,为5+6-3;否则为0)
征收标准 13
本期应征基金金额 14=11×13
本期减征金额 15
已预缴基金额 16
上期结转基金额 17
本期应补基金额 "18(若14-15-16-17>0,为14-15-16-
17;否则为0)"
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 "19(若14-15-16-17<0,为15+16+17-
14;否则为0)"
"缴纳义务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关于基金的相关规定填报,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此栏: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此栏:
代理人名称: 授权人(签章):
代理经办人(公章):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缴纳义务人填报。本表所称产品是指应征基金的电器电子
产品。本表“合计”栏为1至5栏的合计数。
2、“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填表日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5、“所属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申报的应纳基金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第1项“应征基金产品种类” 填写产品编码:电视机01、电冰箱02、洗衣机03、房间空调器04、微型计算机05。
7、第2项“本期销售数量”,填写第3项和第4项之和。
8、第3项“应征销售数量”,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确定的数量之和(不包括出口数量)。
9、第4项“出口免征销售数量”,填写出口的产品数量。
10、第5项“上期未扣数量”,填写本表上期第12项“结转下期扣除数量”。
11、第6项“本期可扣除数量”,填写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之和。
12、第7项“进口数量”,填写已由海关征收基金的进口产品数量。
13、第8项“国内购进数量”, 填写从国内购进的已征基金产品数量。
14、第9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填写从受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已征基金的产品数量。
15、第10项“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填写已征基金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数量。
16、第11项“本期应征数量”,填写第3项减去第5项、第6项的余额,当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17、第12项“结转下期扣除数量”,填写第5项、第6项之和减去第3项的余额,当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18、第13项“征收标准”,按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填写。
19、第14项“本期应征基金金额”,填写第11项与第13项的乘积。
20、第15项“本期减征金额”,本项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21、第16项“已预缴基金额”,填写已预缴的基金金额。
22、第17项“上期结转基金额”,填写本表上期第19项“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
23、第18项“本期应补基金额”,填写第14项减去第15项、第16项、第17项的余额,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24、第19项“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填写第15项、第16项、第17项之和减去第14项的余额,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29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2日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五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中共铜陵市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各项规定、决定、命令,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政务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代表市政府对外活动。

第九条 市长在出国访问或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应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六条 依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保证该法确立的各项原则、制度得到遵守和执行。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服务管理过程中力戒缺位、错位和越位,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牢固树立积极践行“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的法治政府理念,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政府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适应。

第十八条 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能。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要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重大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与事项,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市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建议及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及来信来访制度,增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对建议及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六章 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下发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执行,并纳入其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年中和年末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直属机构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审议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可以邀请市民代表旁听。

第三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各部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也可召开相关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

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部门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部门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的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备忘录,涉及相关内容的,由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并尽可能开小会、开短会。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八条 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条 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直接承办或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必须履行会签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五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礼仪性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承办部门单位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发出邀请,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四十九条 改进对领导同志参加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对重要会议的宣传报道,要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工作检查和调研活动,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安排。

第五十条 国家部委、省直厅(局)的副司(厅)级以上领导来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按内宾接待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第五十一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宾、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人员,分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通报,保持政府工作步调一致。市政府各部门既要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又要注意向市政府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和涉及到全局性重要工作要随时报告;对市政府的决定和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要求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和市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

市长离铜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铜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铜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一般不要同时出差。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铜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或请假。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管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到自己带头、身边清廉、下属规矩,成为党和人民群众放心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