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绉议快速办理公诉案件的五种方法/袁宏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3:07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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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难题,检察机关也同样面临着这一困境。特别是随着诉讼现代化的进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人员数量整体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公诉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成为制约公诉案件质量提高的瓶颈。如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案件,笔者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出了五种快速办理公诉案件的方法,使80%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得到了处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现赘述于后。

  一、探索“非羁押诉讼”机制,为轻刑案件提速开通“直通车”

  一直以来,办案人员习惯于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然后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办案。这样做,既不节约司法成本,也不一定有好的办案效果。2011年以来,该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胆探索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办案方式,积极建议县政法委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提出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方案,形成联席会议纪要。一是对邻里、熟人、朋友间的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和情节轻微的交通肇事案,只要被告人积极认罪,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羁押、不报捕,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对于累犯、雇凶伤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引起人身伤害的,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肇事逃逸等情形的交通肇事案,均不适用直诉,且必须提起公诉,依法审判。二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过失犯等轻刑犯罪,只要积极悔罪,由所在单位或村委会、邻居出具其平时表现的证明,本人及其亲属写出保证书和申请,证明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如在提前介入张某盗窃案时,发现其同村村民李某等人贪图便宜,分别从张某处购买无任何证件的摩托车自用,公安机关欲对李某等人刑事拘留,该院考虑到李某等人均系初犯,且在公安机关公告期间投案自首、真诚悔罪,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村委会也证实李某等人平时表现良好,如果将他们羁押不会收到应有的办案效果,遂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等人取保候审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三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过失犯以及刚达立案标准的盗窃、敲诈、诈骗、故意毁坏财物、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等轻刑案件,只要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害人已得到赔偿,从轻处理又不致引起信访等不稳定后果的,分别作如下处理:案件在公安环节的,可以不立案或撤案;在检察环节的,可以作不起诉;在审判环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四是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加强对被害人和弱势群体的保护。该院会同民政局制定了《关于对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的实施办法》,对嫌疑人和被告人无能力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的,由检察机关会同民政部门,协调村委会或乡镇有关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如该院在提前介入唐某等人利用非法传销实施的非法拘禁案时,发现被害人佟某(男,江西省人)被公安机关解救后,因身无分文无法返乡。承办人员及时将此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后,该院即按照《关于对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协调民政部门给予被害人佟国超返乡路费,使其顺利返乡。2011年以来,该院依照上述办法受理直诉案件65件85人,分别占受理数的21%和22%。据调查,非羁押诉讼方式,好且快地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还有利于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改造,减少了社会对抗,降低了司法成本,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建立“三转变三树立”机制,为疑难案件提速提供理念支撑

  “三转变三树立”主要是针对疑难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即:一是转变不超期就不违法的观念,树立速审快结意识。使案件在公诉环节“提前”办结。二是转变二次退卷观念,树立协查自查意识。对一般性问题自行补查,对重大问题协助公安机关补查,争取不退卷或少退卷。对必须退卷的案件,详细列明补查提纲、说明补查的目的、意义,争取一次补查清楚。三是转变“舍弃证据不足的部分犯罪事实怕担责任”的观念,树立在不影响量刑的前提下,暂时大胆割舍,抓主罪和关键证据、从快起诉意识。在不影响量刑的前提下,对一人数罪的案件,主罪清楚,次罪不清,割舍次罪,起诉主罪;对一人一罪的案件,主要事实清楚,次要事实不清,割舍次要事实,起诉主要事实;对共同犯罪案件,主犯或多数被告人具备起诉条件,从犯或个别被告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分案处理,先行起诉主犯或多数被告人,其他被告人待查清事实后再起诉;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或关键证据,一定深究细查,不清楚不匆忙起诉。“三转变三树立”机制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先天不足而又失去补查条件的疑难案件,加快了办案速度。如该院在办理杨某盗窃案时,杨供述其伙同徐某、王某等人共作案100多起,案值达20余万元。经查证,现有证据能证实的仅有60余起,其同伙徐某等人负案潜逃,一时难以归案。该院就大胆搁置其他暂时无法证实的犯罪事实和其余同案犯,及时对杨某涉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60多起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一年后,县公安局将其同伙徐某等人抓获后,该院及时对杨某的漏罪进行追诉,杨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据统计,自2011年以来,该院采取“三转变三树立”提起公诉疑难案件42件74人,确保了疑难复杂案件的质量,提高了公诉工作的效率。

  三、建立公安人员“以庭代训”机制,为案件提速打牢质量基础

  侦查取证工作是否细致、准确、客观、全面,对公诉质量和效率起着决定作用。近年来,基层公安机关新招录的干警多是非法律专业毕业,上岗前培训时间短,法律专业素质不高,侦查取证经验不足,这些人员大多在办案一线,造成案件侦查质量不高,导致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查数量和次数的增加。为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减少退卷,提高公诉工作效率,该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协商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了“以庭代训”制度。即以公安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代替理论培训。具体做法是:检察机关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的当天,由承办人通知公安机关承办人按时出庭旁听,公安机关相关领导必须确保侦查人员及时到庭旁听。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当即组织审判员、侦查员、律师、公诉人等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评议,查找不足。这样做,既让侦查人员直接体会法庭质证的严密性、全面性,认识到侦查取证工作细致、准确、客观、全面的重要性,使其反思侦查环节的不足,又让侦查人员亲身感受法庭的紧张气氛,使其充分理解、体谅检察机关对公诉证据标准高要求的必要性,从而增强他们的证据意识和侦查意识,积累他们的侦查经验、提高侦查水平。一年多来,所有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公安侦查人员都参加了旁听,侦查员普遍反映,“以庭代训”使他们直观感受了庭审对犯罪证据要求的客观性、严密性和逻辑性,对指导侦查、提高侦查水平具有很强的实战性、实用性、针对性。

  “以庭代训”使公诉案件退查率明显下降,公诉效率明显提高。实行“以庭代训”后,退查率下降了50个百分点。

  四、建立限时办理机制,为案件提速明确时间界限

  限时办理机制,即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人数多少,在保证案件质量前提下,规定相对明确的办理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该院规定:对普通刑事案件,简单案件必须7日内办结,提起公诉,复杂疑难案件必须在15日内审查完毕,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起诉或补充侦查;对职务犯罪案件,简单案件必须在10日内提起公诉,复杂疑难案件必须在20日内提起公诉。需要补充侦查的由公诉部门直接补查,确需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需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今年,该院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在限时办理期限内办结。

  五、创建职务犯罪案件“三延伸”机制,助推职务犯罪案件“全程提速”

  为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该院公诉部门成立了“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明确专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并建立了“三延伸”机制,即:一是公诉工作向立案环节延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尽力帮助侦查部门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证据,保证成案率。二是公诉工作向预审环节延伸,提出预审建议,提高预审质量,确保不退卷或少退卷。三是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互相配合,向庭审环节延伸,确保有罪判决。如该院办理的一村支部书记陈某某受贿5万元案,公诉人员提前介入时发现,陈某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仍有争议。公诉部门建议从陈某某是否具有“受镇政府委托从事公务”这个情节入手展开侦查。经查证,陈某某是受镇政府委托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工作,而陈某某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向投资人索贿5万元,其主体身份符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因在侦查阶段就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予以排除,侦诉部门达成共识,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该案从受理起诉,到提起公诉,只用了5天时间。“三延伸”机制使侦查和公诉形成了合力,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质量,缩短了办案周期。特别是目前职务犯罪的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基层院公诉部门实行“三延伸”更显必要。

  作者系: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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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企工委管理的企业:
我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为使资格审定工作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具有我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向银行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成套设备出口,无需向我部另行申请经营资格。
二、没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成套设备出口须于今年5月1日前向我部申请经营资格,获我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出口信贷。
(一)申报程序
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向我部申请;中央企工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我部申请;中央企工委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通过中央企工委管理的企业向我部申请。
(二)申报材料
30号文件所列五类企业需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地方企业需提供);
2.中央企工委管理的企业的申请文件(中央企工委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需提供);
3.企业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经年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五类企业均需提供);
4.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第一类企业需提供);
5.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及合作企业出具的与申请企业有机电设备出口合作关系的证明(第二、三、五类企业需提供);
6.1998年或1999年进出口500强名单及名次(第三类企业需提供);
7.海关统计的机电设备及技术出口额(第二、三类企业需提供);
8.ISO9000认证证书(第三、四、五类企业需提供);
9.自产产品目录(第四类企业需提供);
10.出口过两套以上机电设备的海关统计资料及设备运营状况(第五类企业需提供)。
(三)企业凭我部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利用出口信贷开展成套设备出口的经营资格随同资格证书一并参加年检。
特此通知。



2000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磋商制度议定书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磋商制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就建立双方磋商制度达成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将促进两国政府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联系。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副部长              驻华大使
       刘华秋               奥索里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