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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6:35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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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现将我局制定的《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
2.房屋装饰技术要求
3.房屋装饰申请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装饰管理,保障住用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承租人、使用人、所有人、与公房毗连房屋的产权人以及承担装饰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是指对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各部位进行装饰以及在装饰中涉及的房屋及设备的拆、改维修工程。
第三条 装饰房屋应遵守以下原则:
1.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
2.符合规划、供暖、供热、煤气、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3.不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
4.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里生活。
第四条 装饰房屋,承租人须向房屋所有人申请,填写“房屋装饰申请表”,并签定“装饰房屋协议书”(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明确装饰项目和有关责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饰施工。
第五条 涉及房屋安全的装饰项目,承租人须委托辖区内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站(室)根据房屋装饰设计方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由房屋所有人审核批准。其中包括: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非承重结构(围护墙和非围
护墙)、改变房屋平面布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荷载变化较大的装饰。如:新开门洞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阳台处窗下坎墙;在墙上多处钻孔、剔凿沟槽;楼面加铺大理石、花岗石、水磨石地面;新做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吊扇;阳台改厨房等项目。
第六条 涉及拆改房屋设备的装饰项目,除须由房屋所有人同意外,还须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中包括:拆改上、下水、煤气、暖气、卫生、电气等设备;封闭阳台。如:移动各种管线位置;拆换暖气片、煤气灶具;改换或加设卫生器具、煤气热水器;移动电表盘;改换厨
房吊柜、台案、水池;拆换门窗等项目。
第七条 与公房毗连房屋的产权人装饰房屋,涉及承重、毗连、公共、共用等部位的,均须按本规定办理,经毗连公房所有人同意并签定“异产毗连房屋装饰协议书”。
第八条 承担装饰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与装饰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装饰施工应符合“房屋装饰技术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设计图纸、说明及批准范围施工,并做好工程隐、预检记录;
2.执行国家颁布的《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并按有关规定积累施工技术资料;
3.装饰施工一般应在8时至20时的时间内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项目18时以后严禁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4.施工渣土、杂物应自行及时清运,不得倒入下水管道和楼房垃圾道内;
5.装饰工程竣工后,须经房屋所有人验收。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装饰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装饰房屋过程中,自行增加装饰项目或未按装饰设计方案施工损坏房屋结构、设备的,房屋所有人可根据损坏程度令承租人或责任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修缮处负责解释。

房屋装饰技术要求
1.不得在混凝土圆孔板上凿洞、打眼、吊挂顶棚及艺术照明灯具。新做房屋吊顶的支点应设在周边的墙体上,平房吊顶必须预留检查口。
2.在隔断墙上粘贴磁砖应用建筑胶作为胶接材料,用水泥砂浆粘贴时,必须将原抹灰层铲除。
3.在粘贴厨房、卫生间地面装饰材料前,必须对基层作防水处理,并按规定办理蓄水24小时检验合格的签认手续。
4.阳台栏板及地面不得粘贴除塑料地板砖、硬木地板以外的装饰材料,封闭阳台宜采用房屋所有人同意使用的材料,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油饰颜色应与楼房整体颜色相协调,以确保楼房立面效果及安装质量。
5.未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鉴定的房屋装饰,其承重墙(18厘米以上厚砖墙、12厘米以上厚混凝土墙)、共用部位隔断墙、外围护墙、抗震墙等墙体上不得随意掏墙、打洞、剔槽,不得擅自拆改。
6.未经房屋安全站(室)鉴定的房屋装饰,其楼(地)面装饰材料的总重量不得超过0.4KN/平方米(40kg/平方米)。
7.卫生间的蹲坑改坐便器,不得随意变动下水排水甩口位置。
8.室内装饰要保证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要求:电气管线及设备与煤气管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厘米;电线与煤气管交叉净距不小于3厘米。
9.房屋装饰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邻里生活。
10.房屋装饰要符合规划、供暖、供热、煤气、电力等部门的规定。
房屋装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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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房号| |房屋所有人| |
|-----|---------------|----------|
|申请人姓名| |使用性质| |结构类型| |
|--------------------------------|
|房屋装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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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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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人员意见: |房屋管理单位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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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签字(章) 年 月 日 | (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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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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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


中医药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的通知


2001-04-06

国中医药办发[2001]23号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高等中医药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教高[1998]57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和教育厅(教育委员会、高教厅)联合对本地区高等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了审核评估。根据各地报送的评审结果,经审核,现将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进一步推动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保证临床教学质量。

第二批高等中医药院校合格临床教学基地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院校名称
医院名称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北京市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联大中医药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直门医院

护国寺中医医院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鼓楼中医医院
保定市中医医院

宣武中医医院

房山中医医院

怀柔中医医院

广安门医院

西苑医院

望京医院

隆福医院

冶金医院

海淀医院

北京市中医医院

朝阳中医医院

顺义中医医院

崇文中医医院

门头沟中医医院

山西省
山西中医学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一中医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

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
长治市中医院

阳泉市中医院

太原市类风湿病医院

太原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

长治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

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

山西省人民医院

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

太原市中心医院

晋中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晋中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

运城地区中医院

辽宁省
辽宁中医学院
辽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辽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大连市中医医院

丹东市中医医院

本溪市中医医院

鞍山市中医医院

铁岭市中医医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医医院

沈阳市骨科医院

海城市正骨医院

沈阳铁路局职工总医院

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

大连友谊医院

丹东市第二医院

空军沈阳四六三医院

大连海港医院

吉林省
长春中医学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长春医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吉林医院

长春中医学院附属辽源医院
吉林龙潭中医院

通化市中医院

敦化市中医院

德惠市中医院

延吉市中医院

浙江省
浙江中医学院

浙江省中医院

金华市中医院

宁波市中医院

湖州市中医院

福建省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

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福州市第一医院

福州市第二医院

福州市中医院

厦门市第一医院

厦门市中山医院

厦门市中医院

漳州市医院

漳州市中医院

解放军一七五医院

泉州市第一医院

泉州市中医院

南平市第一医院

南平市中医院

建瓯市立医院

邵武市立医院

莆田县医院

三明市第一医院

三明市第二医院

宁德地区第一医院

宁德地区第二医院

龙岩市第一医院

湖南省
湖南中医学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湖南中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常德市第一中医院

湘潭市中医院

浏阳市中医院

长沙市中医院

衡阳市中医院

广东省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

深圳市东湖医院

阳江市人民医院

东莞市石龙人民医院

顺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新会市中医院

台山市中医院

广西自治区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柳州市中医院
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桂林市中医院

桂平市中医院

防城岗市防城区中医院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

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贵州省
贵州中医学院
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医院

云南省
云南中医学院
云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昆明市中医医院

楚雄州中医医院

玉溪市中医医院

个旧市中医医院

甘肃省
甘肃中医学院

甘肃省中医院

酒泉地区人民医院

酒泉市中医院

张掖地区人民医院

张掖市中医医院

武威地区人民医院

武威地区中医医院

武威市中医医院

定西地区人民医院

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天水市中医医院

庆阳地区中医医院

平凉地区人民医院

平凉市中医医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

武都县中医医院

民乐县中医医院

酒泉钢铁公司医院

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

兰州铁路局兰州中心医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市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和调整仍由教育部负责。
第四条 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首先着眼于对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重点是通过对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的调整改制,通过对现有成人高等学校资源的合并、调整和充实,通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属本科高等学校举办二级学院,通过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
举办社区性的高等职业学校等方式,努力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如确有需要,可以少数符合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为基础,组建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和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高等职业学校既从事学历教育,也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执行。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还应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执行。
第七条 由市教委负责组建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市教委的委托,对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进行评议,为市教委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评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教委聘任,任期3年。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已经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接近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批准筹办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
第九条 申请筹办高等职业学校,由申办者向市教委提出,经市教委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由市教委审批。筹建期不得少于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撤销其筹办资格。
第十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的办学申请;
(二)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五)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专业;
(六)学校性质、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七)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市教委每年8月底前受理当年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请。10月底前完成评议审批工作。8月后申报的,转至下年度办理。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申请,经市教委形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要求的设置申请,市教委暂不委托评议委
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十三条 市教委根据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天津市以外的地
域名称,并应避免同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更改校名、撤销与合并,均须按申报设置学校的程序办理。其他事项的变更须报市教委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撤销与合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八条 市教委定期对高等职业学校进行督导和评估。对连续4年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停办。



20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