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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2:12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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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政办〔2007〕55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池州市主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主城区。本市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主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土地、规划、审计、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贵池区政府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工作,受市房管局委托组织实施廉租房的分配工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已领取由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5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不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以上,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六条 实物配租仅面向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市房管局会同贵池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其它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租赁住房补贴。
  第七条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向居住地社居委提出申请,并填写《池州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者《池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社居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送贵池区政府。贵池区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居委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贵池区政府将公示后的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具体复查工作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查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市房管局在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公示后的登记结果报市政府廉租住房领导小组批准;
  (四)根据市政府批准登记结果,贵池区政府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先后顺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并将分配结果予以公告。轮候配租时,烈军属、残疾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应当优先。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八条 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房管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诉。

第三章 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市、区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三)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四)原承租户到期腾退的廉租住房;
  (五)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前款规定的廉租房源中,廉租住房所有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所有权归市政府,由市房管局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对建设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涉及的地方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当年一定比例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
  (三)市直国有公房增值收益;
  (四)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户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其他有关支出。
  第十五条 市房管局每年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专项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一半标准计算。包含原居住的住房建筑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计算。实际居住的人口由市公安局认定。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只能租住一处面积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月补贴金额[元]=(人均配租标准建筑面积-原人均居住建筑面积)[m2/人]×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元/m2]
  第十九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二种保障方式其中的一种。
  第二十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市房管局签订为期一年的《池州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廉租住房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管局签订为期一年的《池州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报市房管局备案。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一年一核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政府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  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市房管局应当加强监管。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第二十四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将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与其他住房进行调换;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条 配租期内,因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2年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市房管局应核销其配租资格。
  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立即停止发放。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管理应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市房管局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送交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按程序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退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和擅自与他人调换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九条 不按时交纳租金的,廉租住房产权人除责令其补齐租金外,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 贵池区政府、市房管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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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宣贯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29号
 
关于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宣贯工作的函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钢集团武汉安环院: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及标准")已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文发布,并在各地开展试点。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委托你们俩院开展《考评办法及标准》的宣贯工作。请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宣贯工作方案报送我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国疟疾防治工作进程,有效预防和控制疟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疟疾流行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
一、防治工作现状疟疾是全球广泛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降低疟疾发病率,减轻疟疾疾病负担已列入《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疟疾也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虫媒传染病。5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发病人数由20世纪70年代初的2400多万减少到目前的数十万,严重流行区的范围已大幅度缩小,除云南、海南两省外各省已消除了恶性疟。由于疟疾流行因素复杂,具有传播快、易反复的特点,加上近年来部分地区防治工作力度有所削弱,经费投入不足,以及流动人口和周边一些国家疫情对我国边境地区的影响,2000年以来我国疟疾疫情出现回升,部分地区出现暴发疫情。目前,全国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疟疾传播,其中,云南、海南两省的疟疾流行仍较为严重,中部地区的苏、鲁、豫、皖、鄂5省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许多省受到输入性恶性疟的威胁。根据专家对全国部分地区的疫情调查结果推算,2004年全国的实际发病数超过74万,防治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疟疾防治工作进程,有效预防和控制疟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流行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使我国成为发展中国家率先实现基本消除疟疾目标的典范,根据当前我国的疟疾流行趋势和防治现状,制订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继续重视和加强区域性防治工作,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资源,有效控制疟疾流行。
三、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1、到2010年底,除云南边境地区和海南中南部山区的高传播地区各县(市、区)外,全国其它流行县(市、区)均要控制疟疾流行,其中70%的县(市、区)基本消除疟疾。2、到2015年底,云南边境地区和海南中南部山区的高传播地区(以下简称“高传播地区”)各县控制疟疾流行,全国其它流行县(市、区)均要基本消除疟疾;海南省消除恶性疟。
(二)工作指标。
1、发热病人血检覆盖率和年血检率。
(1)到2007年底,流行区各县(市、区)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以乡(镇)为单位,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及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年血检率达到50%以上。
(2)到2010年底,流行区各县(市、区)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以乡(镇)为单位,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及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年血检率达到60%以上。
(3)到2015年底,流行区各县(市、区)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以乡(镇)为单位,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及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年血检率达到70%以上。
2、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以下简称“治疗率”)。
(1)到2007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治疗率达到70%以上。
(2)到2010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治疗率达到80%以上。
(3)到2015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治疗率达到90%以上。
3、间日疟病人传播休止期规范根治率(以下简称“根治率”)。
(1)到2007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根治率达到80%以上。
(2)到2010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根治率达到85%以上。
(3)到2015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根治率达到90%以上。
4、药物处理蚊帐正确使用率(以下简称“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
(1)到2007年底,在高传播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的居民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达到60%以上。
(2)到2010年底,在高传播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的居民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3)到2015年底,在高传播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的居民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达到75%以上。
5、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
(1)到2007年底,流行区居民和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达到50%和70%以上。
(2)到2010年底,流行区居民和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
(3)到2015年底,流行区居民和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维持在80%和90%以上。
6、乡(镇)、村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合格率。
(1)到2007年底,流行区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到2010年底,流行区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到2015年底,流行区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防治策略
(一)高传播地区。云南的边境地区、海南的中南部山区是高传播地区,以降低流行程度,减少恶性疟扩散为目的,以流动人口、山区居民及上山人群为重点,在微小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以传染源控制和媒介防制并重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在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以传染源控制、人群防护和环境改造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策略。
(二)疫情不稳定地区。安徽、湖北、河南、江苏和西藏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地区是疫情不稳定地区,以控制暴发流行和减少传播为目的,以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暴发点和落实休止期根治为重点,在中华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在嗜人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传染源控制和媒介防制并重的综合性防治策略。
(三)疫情基本控制地区。其它流行地区应以防止输入的传染源和当地残存病例引起传播为目的,以传染源的及时发现和规范抗疟治疗为重点,采取传染源监测和人群健康教育为主的防治策略。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传染源检测和疫情报告。在流行区,要切实加强发热病人的血检工作,及时发现传染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加强疫情报告和管理,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传染源控制。对发现的疟疾病例,要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及时、规范给予治疗。对间日疟病人,要进行休止期根治,减少传染源积累。出现疟疾突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措施。
(三)加强媒介防制。在流行区,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地。在高传播区和疫情不稳定地区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措施,减少人蚊接触。在出现疟疾突发疫情时,采用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等措施,降低蚊媒密度,减少人群感染。
(四)加强人群防护。在流行区,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对进入高传播地区的流动人口,根据需要可采取预防性服药和其他个人防护措施。
(五)加强监测。建立、完善国家和地方各级疟疾监测网络,加强疟疾疫情、媒介、人群抗体水平和抗疟药、杀虫剂的敏感性监测,及时、准确掌握人群发病、媒介种群密度和防治措施落实以及效果情况,预测发病趋势,为及时调整防治策略、技术方案提供依据。
(六)加强健康教育。在流行区,要根据当地人群特点、受教育程度、知识掌握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健康教育,普及疟疾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及时就诊、配合治疗、自我防护和主动参与预防控制工作意识。
六、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保障。流行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疟防工作的领导,将疟疾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制定防治项目并组织实施。继续坚持苏、鲁、豫、皖、鄂5省联防、粤、桂、琼3省联防等地区间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并根据本联防区防治形势和特点,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联防具体内容,切实加强疫情信息通报和防治经验交流,同步采取防治措施,强化相互监督检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各项预防控制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二)经费保障。疟疾防治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按照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要求,本着“科学设置、填平补齐”的原则,中央对承担疟疾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防治工作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法规和政策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防治工作。国家鼓励药物生产企业根据防治工作需要,提供质优价廉的抗疟药品。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按照公共卫生体系和农村卫生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承担疟疾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防保组织建设,逐步健全功能完善的防治工作网络。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以现场防治知识和技能、疟疾突发疫情快速反应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各级疟防专业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防治知识和技能。
(五)科学研究与技术保障。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就疟疾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研究开发有效、方便、价廉的快速诊断工具以及抗疟药敏感性检测技术;筛选和研制高效、安全、价廉的预防、治疗药品及疫苗;研究疟疾暴发流行预测预警的关键技术指标和阈值。切实加强国内外疟疾防治与科研的合作交流,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经验和科研成果,提高我国疟疾防治整体水平。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疟疾防治工作的实施计划和方案,要将疟疾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就结果予以通报。
(三)执行评估。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2008年、2011年和2016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近期、中期和终期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应的阶段目标和策略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