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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25:06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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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面、来访等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以及申诉、控告、检举,并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办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约访制度,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指导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信访人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下列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以及对上述机关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或者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提倡使用真实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采用来访形式的,应当到人大常委会设定的接访场所。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应当明示被申诉、被控告、被检举对象的姓名和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申诉的应当附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材料。
  第十二条 多人提出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二)借来信来访之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道路;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场所;
  (五)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访人员和损坏接访场所的公私财物;
  (六)接访完毕后滞留不走,妨碍公务;
  (七)故意将病人、残疾人和老人、婴幼儿舍弃在接访场所;
  (八)其他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五)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六)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七)建立信访档案和有关工作制度;
  (八)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在信访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依法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刁难和歧视信访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信访事项;
  (二)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
  (三)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四)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告知被控告、被检举对象;
  (五)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机关保卫部门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职权和信访事项性质,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直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信访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函有关机关处理;
(四)对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信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领导,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的调查事实不清,或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可以通知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转交的信访事项,处理后及时答复信访人;
  (二)对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办结时间;
  (三)对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到重新调查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法律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疑难或者重点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贡献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人大常委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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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
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1998年12月30日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深旅行管〔2008〕76号

各国际旅行社:

  为加大我市对国外主要客源市场的拓展力度,根据国家旅游局鼓励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

  为发展我市旅游业,加强我市对国外旅游客源市场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我市对国际旅游者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我市入境旅游快速增长,推动我市旅游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我市登记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及分社,依法以各种形式开展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业务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旅游局申请此项奖励。

  二、奖励原则

  (一)此项奖励以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我市旅游的人数作为计算依据。

  (二)旅行社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凡违法开展旅游业务的,市旅游局可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旅行社每年度应当参加1次以上市旅游局组织的海外促销活动。

  (四)此项奖励以旅行社向市旅游局申请为前提,凡未在规定时间向市旅游局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资格。

  三、奖励标准

  (一)包机外国游客。对以包机形式组织外国游客并以我市作为国内行程起点、安排游客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四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5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二)一日游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未安排入住我市酒店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2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三)普通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7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高端过夜外国游客。对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游览1处以上我市收费旅游景区(包括高尔夫球会),且安排游客入住我市五星级酒店1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位游客1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四、申请与审核

  (一)此项奖励实行按年度计评,计评期间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旅行社按此周期统计年度的入境游人数,作为评奖依据。

  (二)各旅行社应于每年1月15日至30日期间内向市旅游局书面申请上年的入境游奖励,并按本办法所区分的奖励类别分别提交团队的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国外直航旅游包机游客,须提交:
  (1)旅行社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如旅行社委托第三方与航空公司签订包机合同,须提供旅行社与第三方的委托包机合同);
  (2)游客机票名单;
  (3)团队行程表;
  (4)我市酒店入住确认书(含名单、时间等,下同)。

  组织直航包机的旅行社还应配合市旅游局做好旅游包机的落地审核工作,在每架包机抵深3个工作日前向市旅游局书面申报当次包机的旅游团名单、包机起降地及时间、旅游行程及深圳机场相关部门有关证明资料,供检查核实。对未经预先申报和核实的旅游包机,市旅游局事后将不予确认。

  2.一日游外国游客。

  (1)以144小时便利措施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144团队名单表(经边检盖章确认);
  ② 团队行程表;
  ③ 港澳旅行社或客源国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含团队报价、人数等,下同)。

  (2)经由港澳地区旅行社组团,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与港澳旅行社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② 团队确认书;
  ③ 游客名单表;
  ④ 团队行程表。

  (3)直接在客源国当地组团,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旅游的,须提交:
  ① 与客源国组团社的组接团业务合同;
  ② 客源国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
  ③ 游客名单表;
  ④ 团队行程表。

  3.普通过夜外国游客。除须提供1日游外国游客所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我市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入住确认书。

  4.高端过夜外国游客。除须提供一日游外国游客所需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我市五星级酒店的入住确认书和游览景点门票确认书或高尔夫球场确认书。

  (三)市旅游局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对旅行社提交的上年入境游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旅游局应当将拟奖旅行社和拟奖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拟奖旅行社和拟奖金额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局按核定的总额一次性向各旅行社发放奖金,并对成绩显著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

  经审核旅行社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旅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管措施

  市旅游局将加强对各旅行社入境游业务的监督管理,将派出或委托审计人员对有关团队的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入境游奖励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一)以“零团费”或“负团费”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市正常入境游市场秩序的。

  (二)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入境游业绩,骗取政府奖励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前”、“后”均包括本数。

  (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