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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52:59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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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21 号





《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

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市和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考核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对全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监察、公务员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确定的行政机构名称、规格、序列、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以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突破或者变更。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行政机构的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责、规格;

(四)行政机构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数;

(五)与调整事项相近或者相联系的其他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以及责任划分;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涉及编制、领导职数划转、人员分流的,还应当包括相应的内容和配套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设立和调整的方案,应当包括前款(一)、(三)、(四)项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设立的,应当由拟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三条 因发生重大传染性疫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急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可以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即时决定设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可由现有行政机构独立承担的;

(二)可以通过联席会议、主协办责任制、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进行有效沟通协调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工作任务的行政机构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开设账户和核拨经费。

第十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在撤销的条件满足或者达到撤销期限后,应当及时撤销。不及时撤销的,由批准设立的机关督促撤销,并定期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以及内设机构之间职责的调整,由该行政机构制订内设机构设立和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一个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只设一级,严禁行政机构设立两级或者两级以上的内设机构,特殊情况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立和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现状;

(二)内设机构设立和调整的依据或者必要性;

(三)新设或者调整的内设机构名称和承担的主要职责;

(四)内设机构之间职责的划分;

(五)编制的来源或者划转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方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挂牌子,由该行政机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增挂牌子,由该行政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增挂牌子,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增挂牌子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构名称、机构规格、主要职责等发生变化的,该行政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构或者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合并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职责分工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编制总额实行分级管理,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确需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核定、调整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区县(自治县)级、乡镇级行政编制总量。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区县(自治县)级、乡镇级行政编制总量内,核定、调整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和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行政编制,由该行政机构提出增加或者减少行政编制的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增加或者减少行政编制,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增加或者减少行政编制的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数量较少的行政编制的调整,也可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增加或者减少行政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基本情况;

(二)增加或者减少行政编制的主要依据或者理由;

(三)拟增加的编制数量及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增加或者减少行政编制方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职数的核定及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及调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及调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综合办事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及调整,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在已核定的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应当申报使用编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使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定的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应当申报使用编制计划,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机关批准后使用。其中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五条 行政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人员编制册(卡),准确反映编制使用、人员编制性质、人员结构等状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公务员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也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以前,就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构和编制规模、财政供养支出及增减情况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和激励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但情节严重、影响面广的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置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或者要求下级行政机构设置对口内设机构;

(二)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增加与其业务对口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

(三)干预下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配置工作职责;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明确举报投诉途径,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署名的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审核、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条件、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通过公示栏、公众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由有权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管理机关违反规定办理超编人员招考录用、调配、任职等手续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相关编制手续,同时可以建议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由有权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违反规定,拨付超编人员工资和经费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缴已拨付的工资和经费。

第四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公务员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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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令

第19号


  《凉山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元月13日经凉山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州长:张支铁

                                 二○○六年三月二日


凉山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调控重要工业品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州冶金工业可持续发展,加强重要工业品开发利用及保护,合理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重要工业品价格,防止重要工业品价格发生突发性波动,稳定市场,提高重要工业品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能力,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洗选加工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主要包括铁矿石原矿和成品矿、铜矿原矿和铜精矿、锌矿原矿和锌精矿、铅矿原矿和铅精矿、稀土原矿和稀土精矿、原煤和洗精煤及其它重要工业品等。
  第四条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州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经委组成。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物价局,具体负责州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州财政局负责州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管工作;州审计局负责价调基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由州物价局委托州经委负责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第五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工业品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重要工业品州外销售部分实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销售量缴纳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标准:
  1.铁矿石原矿按实现销售收入的4%征收;铁精矿按实现销售收入的2%征收。
  2.铜矿原矿、锌矿原矿、铅矿原矿、稀土原矿按实现销售收入的4%征收;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稀土精矿按实现销售收入的3%征收。
  3.原煤每吨15元,洗精煤每吨20元。
  4.对同一企业在不同环节生产的重要工业品,按最终产品计征。
  5.根据重要工业品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时调整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平抑重要工业品市场价格;
  2.用于矿山产业持续发展;
  3.用于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管工作支出;
  4.经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主要通过州经委的“凉山州重要工业品运销管理系统”进行征收;无法通过“凉山州重要工业品运销管理系统”进行征收的由执收单位人工核定销售收入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征收。
  第九条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州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要工业品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矿业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确定重要工业品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重要工业品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急方案,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重要工业品价格,稳定市场。
  第十一条 使用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使用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经委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将我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
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



第一条 为确保新补充到高等学校的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的对象为新补充到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或其他人员。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毕业生,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第三条 岗前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师资(高师)培训中心或本地区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具体承担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以及授课教师的配备等任务。
第四条 岗前培训工作的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为依据,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
第五条 岗前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可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或讲评等形式。
第六条 岗前培训的教学工作应参照《指导纲要》执行,总学时不低于110学时。已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与岗前培训结合起来,一次完成。
第七条 担任岗前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能起示范作用,责任心强,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岗前培训教材由国家教委有关部门根据《指导纲要》组织编写或推荐。各地原有教材可供学员学习时参考。
第九条 岗前培训的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兼顾学习作业和教学实践锻炼等方面。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指导纲要》统一命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有关培训单位对岗前培训工作要进行严格管理,注意教学质量和效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指导纲要》的要求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高等教育法规基础知识部分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门学科的教学,使青年教师了解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成为懂法、守法、护法的人民教师。
具体目的包括:
(一)懂得教育法规的基本原理;
(二)了解我国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进一步确立依法从教的观念。
二、教学内容
(一)教育法原理(教育法涵义、性质、结构、渊源、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制定、实施、监督的过程和机制);
(二)教育法规的内容结构与体系;
(三)教育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讲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讲解;
(七)高等教育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三、教学建议
(一)教学内容处理要求
本部分内容属讲座性质,不求系统,但主要内容都应讲到,给培训的对象——高校青年教师一个自学的线索。讲课时应通过实例以情动人,使青年教师警悟必须依法治教。由于我国教育立法刚刚起步,立法和执法工作有待完善,讲授中要引导青年教师对依法治教树立信心。
(二)教学时数分配
1、教学总时数:15学时
2、各部分时数分配:第一部分 6学时
第二部分 6学时
第三部分 3学时
(三)教学形式
1、以讲授为主,讨论为辅;
2、注重应用实例,注意联系推行依法治教的实际开展教学。

高等教育学基础知识部分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门学科的学习,使青年教师了解高等教育学的基本理论,拓宽教育视野,初步确立科学的教育观念,掌握从事高校的教学、德育及科研等工作的基本知识。
具体目的包括:
(一)掌握高校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
(二)了解高等教育体制的基本框架及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三)了解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基本理论及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改革;
(四)掌握科学的高等教育观(包括高等教育本质观、高等教育价值观、高等教育质量观)。
二、教学内容
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点分四个部分:高等教育活动;高等教育体制;高等教育运行机制;高等教育观念。
(一)高等教育活动
1、高等教育活动的种类(包括教学、德育、科研、科技开发、管理等活动);
2、高等教育活动的过程(各种活动的主要环节、活动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
3、高等教育活动的内容(如教学活动中的课程与教材等);
4、高等教育活动的形式(如教学活动中的课堂教学形式);
5、高等教育活动的要求(教学活动及各种活动的原则与方法)。
(二)高等教育体制
1、高等教育体制的含义;
2、高等教育体制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3、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
(三)高等教育运行机制
1、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含义及类型;
2、我国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改革。
(四)高等教育观念
1、高等教育观念的基本内容
(1)高等教育的本质观与价值观;
(2)高等教育的教学观、德育观及管理观,
(3)高等教育的质量观;
2、我国高等教育观念的更新。
三、教学建议
(一)教学内容的处理
本门课的内容分为四部分,是从考虑本门学科的系统性及科学性出发的。根据培训的对象——高校青年教师的特点和岗前培训的目的,可把教学内容的重点放在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
(二)教学时数分配
1、教学总时数:40学时
2、各部分时数分配:第一部分 20学时
第二、三部分 8学时
第四部分 8学时
教学实践 4学时
(三)教学形式
1、课堂系统讲授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2、课堂学习与观摩、参与教学实践相结合;
3、注意联系国内外教育改革的实际和青年教师的实际组织教学。

高等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部分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门学科的教学,使青年教师掌握高校教育工作中所必需的心理学知识,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熟悉教育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和规律,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技能和水平。
具体目的包括:
(一)掌握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提高对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的认识;
(二)运用心理学知识,分析和把握高校教育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和规律;
(三)通过培训使青年教师在高校教育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教书育人自觉性。
二、教学内容
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点分三个部分:心理学与高等教育;心理学与高校教学工作;心理学与高校育人工作。
(一)简介心理学以及心理学与高等教育有关的内容。
1、心理和心理科学
2、心理学与高等教育
(二)以高校教学工作为主线,串接相应的心理学内容。
1、动机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激发
(1)动机和动机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学习动机的特点和学习动机的激发
2、情感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调控
(1)情感和情感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情感特点和情感调控
3、注意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组织
(1)注意和注意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注意特点和注意组织
4、记忆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优化
(1)记忆和记忆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记忆特点和记忆优化
5、思维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培养
(1)思维和思维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思维特点和思维培养
6、能力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开发
(1)能力和能力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能力特点和能力开发
7、心理测量及其在高校教育教学中应用
8、试卷命题及对试卷的评价与分析
(三)以高校育人工作为主线,串接相应的心理学内容。
1、性格及其在大学生中的塑造
(1)性格和性格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性格特点和性格塑造
2、品德及其在大学生中的培养
(1)品德和品德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品德特点和品德培养
3、人际交往及其在大学生中的调适
(1)人际交往和人际交往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人际交往特点和人际关系的调适
4、心理健康及其在大学生中的咨询
(1)心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心理障碍特点和心理健康咨询
三、教学建议
(一)教学内容的处理要求
本课程的内容可采用“三段法”模式——心理现象的描述,心理规律和特点的提示,实践运用的指导。
概念讲授简明扼要,规律分析深入浅出,原理运用联系实际。
讲授本身应具有示范性,能运用心理学的有关原理优化教学效果,使青年教师充分认识心理学知识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必要性。
通过教学不仅要求青年教师掌握心理学的基本知识,而且要强调在高校教书育人中运用心理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二)教学时数分配
1、教学总时数:36学时;
2、各部分时数分配:第一部分 3学时
第二部分 20学时
第三部分 10学时
教学实践 3学时
(三)教学形式
1、课堂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2、集体授课和个体自学相结合;
3、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结合。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基础知识部分
一、教学目的
通过《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教学,使大学青年教师明确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历史条件下提高个人道德觉悟的必要性;掌握大学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以及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在提高思想道德认识的基础上,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自觉践行,做好工作。
二、教学内容
(一)大学教师应有高尚师德
1、职业与职业道德
什么是职业?职业是伴随劳动分工出现、深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职业与职业道德相联系。职业道德的含义。职业道德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形成、发展及其社会作用。
2、教师职业与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是一种古老、崇高而神圣的职业。
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及其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决定作用。
中外思想家、教育家对教师职业和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
教师职业道德对教育过程的调节作用,对学生的教育作用,对社会生活的促进作用。
3、大学教师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教师的道德素质是教师素质结构中的重要因素;高尚的师德是教师完成教育工作的必要条件;加强师德修养是教师自我完善的追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青年教师尤其需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奉献与索取、义务与权利、功利与道义等各种关系,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道德观。
(二)大学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教育,献身教育
教育是造福子孙、造福社会、造福人类的伟大事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需要大批青年知识分子投身到人民教师队伍中来。热爱、献身教育事业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教师的基本觉悟。
热爱教育,树立为人民教育事业献身的观念,是做好教师工作的前提和思想基础。
热爱教育,全身心投入教育工作,是教师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表现。
热爱教育,献身教育要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教书育人,遵循规律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教育家均作了精辟论述。
教书育人之所以成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是由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任务决定的。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命运,尤其需要人民教师自觉地挑起教书育人重担。
教书育人也是人民教师应尽的道德义务。教师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满足,离不开社会提供的条件,因此教师也应自觉地负起培养教育下一代的责任,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对社会的一种道德义务。
能否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和义务,是衡量教师道德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把教书与育人分割开来的作法是错误的。
大学教师要切实做到教书育人,必须努力培养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循和探索教育规律,开辟教书育人新途径。
3、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热爱学生、诲人不倦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来源于对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教育事业的忠诚,它是纯真、无私的,又是具有原则性和全面性的。
热爱学生、诲人不倦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古今中外凡是有贡献的教育家无不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只有关心学生才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才能真正了解学生,对学生提出切合实际的要求;才能取得学生的信赖,更多接受教师的教育;才能促使学生的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信念,激
起学生的上进心、自信心。
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的要求: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
4、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教师道德的重要特征,也是教师的优秀传统。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反映了教育过程的客观需要,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求教师: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崇高的精神境界;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具有文明礼貌风度。
5、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教育事业是一项伟大事业,也是一项集体事业,它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进行的。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保证教学、教育过程的顺利进行。
要处理好与学校的关系,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学校的各项工作;为学校和集体的荣誉作出贡献;为树立良好的校风而努力。
要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互尊互学,团结协作,勉励先进。
要处理好与学生家长的关系,紧密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6、学而不厌,开拓进取
高等学校教师肩负着教学、科研两副担子,大学教师必须是有学而不厌、开拓前进的品德和作风。
要刻苦钻研,精通业务。
要严谨治学,精益求精。
要埋头苦干,勇于开拓。
要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三)大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1、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社会对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必须内化为教师的道德品质,才能变成教师的自觉行动。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是一个提高教师道德认识,培养教师道德感情,坚定教师道德信念,锻炼教师道德意志的过程。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化需要通过社会的道德教育、道德评价,关键在于个人的道德修养。
2、理论联系实际,知与行相统一,是大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
3、严于解剖自己是大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
4、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贵在自觉。
三、教学建议
(一)教学内容处理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讲清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密切联系我国高等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并且运用青年教师的有关知识和经验,进行教学,做到有的放矢。
批判吸取中外思想家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思想资料,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颂扬当代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以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
处理好本课程与法规教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关系,突出教师职业道德教学的特点,侧重于帮助青年教师掌握自我修养的基本道理,避免在教学内容上与其他学科的重复。
(二)教学时数分配
1、教学总时数:20学时
2、各部分时数分配:第一部分 4学时
第二部分 10学时
第三部分 6学时
(三)教学形式
1、课堂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2、理论学习与参观、观摩和观看影视作品相结合。



19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