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50:16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人民警察的素质,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
警察建制的事业单位录用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一律实行全省统一招考,各省辖市不再单独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
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的主管机关。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公共科目的考试由省人事厅负责,专业科目的考试、面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核与政审由省公安厅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具体组织。各省辖市、县(市)公安局拟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省辖市、县(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当地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录用计划 ;
(二)制定考录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核与政审;
(八)审核;
(九)录用审批。

第二章 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应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职位要求和实际需要拟定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缺编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
(三)拟招考对象、条件、范围。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是:
(一) 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由省公安厅制定后报省人事厅;
(二) 各省辖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省辖市公安局会同本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三)各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县(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经省辖市公安、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省公安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
第九条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十条 根据录用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辖市以上人事、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报职位规定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二)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
(三)是否符合报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有关报考表格,经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厅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对于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的职位,可加试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六条 笔试一般在省会郑州举行,也可根据需要分设考区。
第十七条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人员。
第二十条 体能测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按人事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有一项达不到该科满分50%的,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体检。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二十三条 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检在省辖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六章 考核与政审

第二十五条 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拟录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与政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与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现实、历史表现等。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与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定性考核为主,必要时也可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与政审结束后,对被考核政审人员,逐人写出考核与政审材料,确定被考核人员是否合格。
第三十条 因考核与政审不合格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可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审核与录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根据考核与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省辖市公安局及所辖各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评授警衔。不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提出取消录用资格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八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四条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录用人民警察的,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招考时间,由省公安厅商省人事厅确定。因专门工作需要急需人员时,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商定,可随时举行考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1998年3月3日,财政部


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稽核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稽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统(2001)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社会团体,中央有关企
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上海、深圳、青岛市国资办,财政部驻有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做好会计决算报表的统计工作,加强会计信息的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报表工作质量,为国家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财政部决定于2001年8月至9月组织对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进行抽样稽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工作的范围
本次稽核由财政部在全国编制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基层企业(单位)中随机抽取400户做为稽核样本。
(一)稽核样本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相对集中、比例协调”的原则选取。对于财政部今年已进行过检查的企业(单位),不再列入本次稽核范围。
(二)稽核样本的选取兼顾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大中小型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与京外单位的比例。在400户稽核样本中,中央企业(单位)200户、地方企业(单位)200户,其中:企业200户、行政事业单位200户。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抽样稽核工作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杭州、青岛、银川、长沙、兰州、贵阳等11个城市进行,所选400户样本均集中在上述11个城市。
二、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层编制企业(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工作情况。
(二)2000年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组织情况,是否按会计决算报表的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填报范围、上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基层编制企业(单位)填报会计决算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报表数据与账簿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拟报表情况。
(四)会计决算报表的主要内容、指标数据与提供给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如税务、工商、审计、银行等部门)、投资人、债权人的内容、指标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向不同使用人提供不同报表的情况。
(五)结合此次稽核工作,同时选取部分已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三、稽核工作的时间和工作步骤
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定于2001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稽核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进行。
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1年7月1日-8月10日)
1.全面部署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提出统一工作要求,落实稽核工作组织、人员和工作任务。
2.集中培训稽核工作业务骨干,熟悉掌握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政策、制度及稽核工作内容。
(二)具体稽核阶段(2001年8月11日-9月15日)
各稽核小组进入到报表基层编制企业(单位),检查企业(单位)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情况,结合其上报给财政部门的会计决算报表、上报其他综合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2000年度指标数据和企业、单位有关会计基本核算资料,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细致稽核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1年9月15日-9月30日)
各稽核小组及相关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所承担的稽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分组稽核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处理建议(附报软盘)在9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四、稽核工作的组织
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稽核工作,由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具体稽核工作由财政部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承担,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参加。全国共组织80个核查组,每个核查组核5户单位。从有关专员办抽调40人担任组长,每人兼任两个核查组组长;从会计师事务所聘用240人,每个核查组3人。
本次稽核采取专员办就地直接稽核与在京中央单位集中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京中央企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从有关专员办抽调组成的稽核小组在北京集中组织进行;其余10个地区有关企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所在地的专员办负责进行就地直接稽核。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对所属企业(单位)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驻有关地区专员办稽核工作小组做好对所属单位的稽核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被稽核企业(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配合专员办稽核组的稽核工作。在稽核过程中,各被稽核企业(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对稽核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稽核小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反映。
(三)各有关专员办和稽核小组要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稽核工作计划,深入细致做好稽核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在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四)在稽核工作中,稽核人员和被稽核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对违反者,将视其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0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