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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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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惠府[1997]22号

印发《惠州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向市建委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惠州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三部颁发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用具生产、销售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第四条 燃气事业属社会公用事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建设,并优先供应市民生活用气,合理发展服务业和工业生产用气。
  燃气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惠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是我市燃气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的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实施管理。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的消防监督,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察。市经委、贸易委、技术监督、规划、环保、工商、城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七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燃气建设规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编制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燃气建设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规划、国土、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的意见,经市燃气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省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瓶装燃气经营点(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规划,并经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燃气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专业资质证书,并在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从事燃气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机构确认的相应资格。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
  承担燃气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持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施工,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凡是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所需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对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兴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应当配套而没有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业主和燃气企业限期进行改造。
  高层建筑内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第十四条 燃气场站、码头、气库、储配气站、供气管道(含庭院、室内管道)、输配气站及设施、临时瓶组供气站等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消防、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企业和主管部门、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立足于发展建设管道燃气,建设资金采取由燃气企业投资及开发单位、报装单位和用户各负担一点的方式筹集,由开发单位负担的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气设备及管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投资建设的燃气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室内燃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换设备的费用,由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负担,其它设施的维修和更换设备的费用,由燃气企业负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多家经营。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储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点(供应点)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项条件外,必须是本市有资质的燃气公司的下属单位或企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含生产、储存、输配、销售)必须持有下列执照和证件方可经营:
 (一)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三)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
  (四)市贸易委员会办理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五)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贸易委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燃气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购自用燃气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第二十条(一)至(三)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方可自购自用燃气,但不得对外经营。
  第二十二条 无燃气资质证书的不得经营燃气。禁止个体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资质审查或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回复。对由于变更影响正常供气而未妥善处理或处理后仍不能正常供气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燃气企业从事检测、维修、安装工作的员工,必须具有有关专业资格。无专业资格的,不得单独作业。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气和供气质量。
  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居民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时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气。
  第二十六条 瓶装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销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需使用燃气的用户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用户,应当在接到用户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给予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条 用户需要变更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燃气企业申请办理变更和停用手续。燃气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办理。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拒交。
  逾期未交纳气费的,对生产经营用户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燃气企业有权停止供气。
  第三十二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燃气。
  第三十三条 用户可以就燃气企业的收费和服务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及时查处,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订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
  燃气企业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对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五条 燃气企业必须在燃气设施及其经过地段路面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三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燃气企业和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燃气企业,由燃气企业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施工。需要拆除、迁移供气设施的,必须先到燃气企业办理手续,由燃气企业组织拆迁,费用由需要拆迁供气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并定期申报检验。
  第三十九条 燃气钢瓶应定期送交有法定资格、资质部门批准的钢瓶检测机构检测。禁止使用超期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钢瓶。
  第四十条 禁止钢瓶超量充气。禁止槽车直接灌装气瓶。
  第四十一条 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由燃气企业统一安装、管理和维修,并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用户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燃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四十三条 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取得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四条 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领取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 第四十五条 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消防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应当指定专人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负责本单位供气系统的管理和监护。

第六章 抢修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气体等燃气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发生燃气中毒,应当及时抢救。
  第四十八条 燃气企业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因抢修不及时,造成用户损失,燃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燃气专业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修的市政、园林等其它设施,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但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及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九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燃气用具管理

  第五十条 燃气用具生产企业(包括组装)必须取得法定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其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法定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五十一条 禁止销售无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燃气用具。

第八章 处 罚

  第五十二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供应燃气压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向用户供应燃气或需要停气、降压未按规定通知用户的;
  (三)使用槽车直接灌装气瓶的;
  (四)未按规定检修、保养燃气设施及造成事故的;
  (五)发现或得知燃气事故未及时抢修处理造成损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燃气工程或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投入使用的;
  (七)给未经检测、超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瓶充气的;
  (八)给无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九)擅自进行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经营场所或其他重大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一)无证或超越燃气工程资质证书范围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自购自用燃气单位擅自对外经营燃气的;
  (四)无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擅自经营燃气的;
  (五)使用没有我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标志的气瓶;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
  (七)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燃气用具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工商、消防、劳动、规划、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的,由工商、消防、劳动、规划、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依照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11月和1994年1月惠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惠州市市区城市管道燃气供气管理规定》和《惠州市市区城市管道燃气供气管理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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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生产资料流通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对于组织和引导生产、保障市场供给、优化资源配置、平抑价格波动、降低流通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商贸发〔2011〕67号),现就“十二五”期间促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的主要特点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我国生产资料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从2006年的17.7万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6.1万亿元,行业就业人数年均增长4.4%。2010年,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1%,完成税收收入占第三产业的17.7%。

  (二)多主体、多渠道流通格局共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生产资料流通的骨干企业;一批民营企业异军突起,在生产资料流通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大型生产企业通过建立销售网络,逐步向流通领域延伸,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多元化的生产资料流通主体共同发展,流通企业经销、经销商代理、生产企业自营等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生产资料流通格局。

  (三)新型交易方式快速发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相互补充的生产资料交易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需求;连锁经营方式逐步引入生产资料流通行业,提高了经营组织化水平。批发市场成为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的重要载体,同时,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生产资料网上交易快速发展。

  (四)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宽。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逐渐从传统的交易功能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通过拓展仓储、展示、配送功能,逐步向现代物流中心转变,为生产和建设活动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扩大增值服务范围。生产资料供应链融资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国内外市场联动趋势明显。我国生产资料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国内外市场联动效应日趋明显,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品种如铜、钢铁等,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越来越大,“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调剂国内余缺、平衡供需、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

  尽管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快速提升,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企业规模小,组织方式落后;流通基础设施缺乏整体规划和布局,投入严重不足;电子交易模式、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交易方式和服务模式缺乏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亟待转型升级,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适应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以供应链管理为纽带,以科技为支撑,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组织现代化、交易方式现代化、基础设施现代化和企业管理现代化,引导和推动生产料流通企业与生产、加工、配送、金融等相关企业融合发展,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优化流通组织化程度,提高生产资料流通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二)基本目标。通过大力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工作,促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低碳环保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到“十二五”末,重点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平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由目前的3.1次提高到4.6次、存货周转率由目前的11.1次提高到13.6次,平均库存总额占销售额比例由目前的8.7%降低到6.2%;大中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占全行业销售额的比例从目前的34%提高到39%;销售额超过千亿元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由目前的6家发展到16家;形成一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国际或区域性生产资料交易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行业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根据商品特点、区域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以品牌和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为依托,以现有门店和经营网点为基础,吸收中小企业加盟,建立规模化、集约化的连锁经营模式,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网络覆盖广、核心竞争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公共物流配送网络,为农资流通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物流服务功能,拓展增值服务范围。支持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生产资料流通集聚式发展。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强化物流服务功能,从单一的交易中心向展示、仓储、交易、加工、配送等多功能、多业态发展,形成一批集多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中心。建立科学的仓储货物监管制度,制订质押仓库资质认定办法,规范仓单质押行为,促进供应链融资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降低流通成本。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向上游产业延伸,进入生产领域掌握生产环节需求信息;向相关产业延伸,在投融资、信息、科研等领域拓展;向下游产业延伸,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终端客户创造价值,在部分重点品种形成上控资源、中联物流、下建网络的产业链,拓宽企业发展空间,稳定和保障资源供应,提高渠道控制力和议价能力。

  (四)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拓展内外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跨国采购和销售网络。同时,重视发挥中小企业在满足市场多层次、个性化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提高现代科技应用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顺应物联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加大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信息化改造力度,支持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应用供应商管理系统、库存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供应链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发展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方式,重点规范、培育一批市场覆盖面广、交易规范的区域或国际性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强数字化行业共用信息平台发展,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配置。大力推进托盘共用、自动化包装装卸、流通加工、计量检测等应用,提高生产资料流通装备技术水平。

  (六)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按照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鼓励各类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等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加大设施节能改造投入,优化用能设备配置。推广绿色物流,合理组织、配置物流资源,优化配送路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示范、试点,加强政策引导。将促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作为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生产资料流通经营模式创新示范等工作,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完善生产资料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生产资料流通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税负高等问题,创新企业融资方式,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改善市场环境。加强法规建设,规范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措施,形成公平、有序、竞争、高效的生产资料流通市场环境。制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完善生产资料流通标准体系,健全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广泛开展“诚信经营”和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资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完善行业监测、统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橡胶、塑料、再生资源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产、需求、库存、进出口和价格变化情况和发展变化趋势。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编制发布重点生产资料流通发展报告,为社会和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四)加大研究力度,把握行业发展方向。重点联系一批理论造诣深、实践结合能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方面的专家队伍,以生产资料流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大行业研究力度,做好行业发展分析研究工作,准确把握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方向,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企业和专家群体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行业发展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国内外市场行情跟踪、信息收集、趋势研究等工作,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因地制宜地抓好“十二五”时期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希望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希望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明确希望工程的任务和目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希望工程的实施管理规范,推动和保证希望工程健康稳定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1)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在团中央领导下,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共青团根据自己的职能,从国情出发,从青少年利益出发,为发展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解决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失学问题而办的一件实事,是从整体上提高青少年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

  (2)希望工程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得到了海内外各界人士的广泛理解和赞助。希望工程的实施不仅使大批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同时也唤起了全民的重教意识,弘扬了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倡导了时代新风尚,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希望工程实施五年,随着实施面和救助规模的扩大,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加强自身建设日益迫切。当前,应进一步明确希望工程的任务和发展目标,强化和规范希望工程的系统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加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推动和保证希望工程健康稳定发展。

  一、希望工程的任务及发展目标

  (4)实践表明,希望工程对于贯彻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具有示范意义。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要做好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努力降低辍学率。继续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希望工程。”实施希望工程,要继续争取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内外各界的热情参与,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坚持希望工程工作的整体性、管理的规范性和行为的合办性,统一步调,照章办事,依法运行。共青团组织在希望工程实施中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5)实施希望工程是一项长期、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团组织和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要以锲而不舍、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把这项事业持续推动下去。希望工程的奋斗目标是,在配合国家完成“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义务教育“两基”目标(即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救助更多的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援建更多的希望小学,直至所有的适龄儿童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明确职责,加强希望工程的系统管理

  (6)中国青基会作为全国希望工程的实施管理机构,要在团中央领导下,继续直接承担对全国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救助任务,制订发展规划、实施原则和管理规范,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希望工程的实施工作,加强系统管理。

  (7)各级地方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在同级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救助任务的省(区),应根据中国青基会的统一部署,实行筹资和救助一体化,落实好下拨救助资金,并对本省(区)希望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协调和管理。没有直接救助任务的直辖市、中直、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全国铁道和全国民航的团组织,应积极参与希望工程的筹资活动,并通过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实施系统落实好救助资金。地(市)团组织,应根据省(区)希望工程实施工作的要求,积极筹集资金,统一纳入省(区)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贫困县的团组织,要集中力量做好希望工程的基础管理工作,即搞好调查摸底,选定救助对象;确保助学金和希望小学建设款及其他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妥善落实;组织受助学生向捐款者复信,反馈工作成果;做好宣传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基层团组织应积极承担为希望工程募集资金的任务,所募资金全部交上一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管理,不得截留或直接使用。所有希望工程救助捐款必须全部用于希望工程救助项目及改善贫困地区学校的办学条件,不得从中列支办公经费。

  (8)中国青基会制订的《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是加强希望工程系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个《规则》是在实践中逐步修订和完善的,经过一年的试行,将正式颁行。凡有希望工程实施任务的各级团委负责人,都应熟悉《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都需接受《规则》的业务培训,要照章办事,规范操作,一丝不苟,慎之又慎,使《规则》贯彻于希望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贯彻于每一个细小的工作环节。

  (9)中国青基会研制开发的“希望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希望工程系统化、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和物质依托,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尽快实现全国联网运行,以迅速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全系统管理工作的规范、准确、高效,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三、严格希望工程地方基金的审批和管理

  (10)希望工程基金由中国青基会设立,加强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是希望工程实施管理工作的核心。希望工程地方基金的设立须经中国青基会或其授权的省级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协议。希望工程地方基金属于全国希望工程基金的组成部分,执行统一的管理规则。地方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管理规则,在基金管理上出现严重问题的,授权单位有权将基金撤销、收缴,并根据《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中有关责任条款予以追究。

  (11)各省级团委经中国青基会批准,均可设立希望工程基金的地方基金。基金名称为“希望工程×省(区、市)基金”,该基金管理机构名称为“希望工程×省(区、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受中国青基会和省级团委双重领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中国青基会商所在省(区、市)团委同意后任命。承担省级基金管理的实体机构是省级青基会(省[区]希望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该机构在省级团委领导和中国青基会业务指导下,对外开展筹资活动,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希望工程×省(区、市)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该省(区、市)青基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根据《希望工程实施管理规则》和青基会章程授予的职责范围,对希望工程基金在本省(区、市)的管理负法律责任。

  (12)严格控制希望工程地(市)基金的设立。设立希望工程地(市)基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辖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确定的贫困县;开设希望工程基金专户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资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希望工程地(市)基金的建立须经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审批。不辖贫困县的地(市)不得建立希望工程基金。不提倡在县一级设立希望工程基金。任何一级团组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希望工程基金,迸行资金筹集、结存和管理。

  (13)没有设立希望工程基金的地(市)、县根据上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统一部署,可以接受希望工程捐款。其中不含或不是贫困县的,捐款应一律上缴省级希望工程基金,通过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定向用于本地区贫困乡村或其他贫困地区的救助;含或是贫困县的,可以上缴省级希望工程基金后由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地区安排救助,也可以根据本省(区)统一的救助工作计划,在短期内全部用于当地的救助项目,不得结存。资金使用情况,应报省级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14)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对已批准建立的地(市)、县希望工程基金,均需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清理整顿。具备(12)款中所设条件的地(市)基金,可以保留;县级基金原则上不予保留,可按(13)款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县级基金如确有较大数额需要保留的,经过严格审查后予以保留。鉴于县级基金无力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资金必须委托县政府财政部门代行管理。不建基金的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所收零星捐款、上级下拨的救助款、建校款、专项工作经费亦一律交由县政府财政部门代收代支。

  (15)希望工程全国及省级基金,在保证助(奖)学金拨款、希望小学建设拨款的前提下,对暂时结存的款项,可以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实现增殖。增殖资金的使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增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合法、安全、有效。数额大的增殖项目在实施前,要进行严格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基金增殖活动中,因决策不慎、工作失误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总额减损的,要追究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6)设立希望工程共同基金,由中国青基会的专业管理人员运作部分基金统一进行增殖活动,是解决地方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专业力量不足、投资风险大及资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等实际困难而采取的有效措施,符合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整体性原则,应继续试行,并总结经验,创造条件,向设立独立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的方向发展。

  四、健全监督机制,维护希望工程的纯洁性

  (17)强化监督是保证希望工程杜绝腐败、立于不败之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工程的监督包括捐款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介和法律的监督以及希望工程实施系统内部的监督控制。各级希望工程基金每年都应进行基金收支管理的财务检查,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财务检查和审计的结果,应通过一年一次的社会监督日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任何一级团组织、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或个人,如有截留、挪用、贪污希望工程捐款的不法行为或其它有损希望工程形象的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8)随着希望工程影响的日益扩大,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以希望工程名义的自发的捐资助学活动,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另一方面因其没有纳入希望工程管理体系,缺乏严格的监督,容易在资金的使用上出问题。如何规范这些捐资助学行为,有待认真研究,拿出对策。同时,要充分运用舆论、法律等手段,坚决制止和打击假借希望工程之名骗取钱财,恶意损害、玷污希望工程声誉的不法行为,使希望工程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希望工程的纯洁性。

  五、加强希望工程职能机构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于部队伍

  (19)希望工程的实施,不仅强化了共青团的社会职能,同时在实践中培育了以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为主体的希望工程职能机构,保证了这项浩繁复杂的巨型工程稳定健康的发展。青基会这一新型组织系统的形成,为共青团关注和参与社会发展,扩大工作领域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对于探索改革开放中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

  (20)省级青基会在希望工程实施中,处于承上启下、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省级青基会的建设,对于希望工程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目前,省级青基会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条件差,高素质人才缺乏,队伍不稳定,缺乏长远发展目标和规划等问题,自身建设的滞后和高标准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形成严重矛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对此应予高度重视。把青基会机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21)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青基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省级团委应采取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扩大积累的办法,使其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中国青基会为省级青基会的发展投入了必要的启动资金和物质条件,今后仍应继续扶持。省级青基会应遵循青基会的宗旨和自身发展目标,合理设置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扩大工作领域,走自我发展的道路,使青基会成为具有进取精神和开拓能力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应将青基会纳入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系列,选拔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有能力,有奉献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青基会领导职务,并享受同级团委中层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要关心干部的成长,切实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要注重工作实绩,奖优罚劣,奖励其在同级团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3)能否吸引和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青基会事业发展的关键。要确立青基会管理人才的结构,注重配备财务、金融、计算机、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建立激励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发挥才干和发展的环境。要加强业务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学习、锻炼,提高工作能力。要保持青基会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24)希望工程的发展,对中国青基会的管理水平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青基会要继续发扬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严格管理,自律慎行,为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作出表率。为加强对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基金管理和全国希望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团中央决定成立希望工程监察组,并提议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希望工程全国监察委员会,建立监察巡视员制度。

  (25)希望工程是一项反映时代要求、具有深远影响和光明前途的崇高事业,也是一项在探索中前进的艰难事业,各级团组织和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戒骄戒躁,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大管理力度,加强自身建设,脚踏实地,团结奋斗,再创新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