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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7:29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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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应当设定志愿服务指导机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并确定相应单位承担日常工作。
  志愿服务指导机构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可以依法设立志愿者联合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行业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经申请加入志愿者联合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鼓励和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学校、家庭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参加。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维护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二)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六)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在生活救助、支教助学、科技普及、环境保护、赛会服务、法律援助、心理抚慰、秩序维护、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社会公益活动的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从事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的事项的完整信息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志愿者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志愿服务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组织的非公益性活动以及有能力通过商业活动获取服务的公益性活动,不得申请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确定的志愿服务项目和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志愿服务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和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年龄、智力、体力、技能、时间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联系,并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志愿服务协议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的物质保障;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相关责任条款;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发放志愿服务活动的标识,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记录,为志愿者建立档案,记录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工作数量和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补贴。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志愿服务活动捐赠财产,并依法享受减免税收等国家优惠。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的必要开支。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使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使用。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帮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和志愿服务基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加强对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第三十一条 除确有必要的情形以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和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相应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接受志愿服务的地区、单位负责处理。
  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学生和招聘员工时,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或者违法活动的,志愿者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侵占、挪用等违法占有志愿服务活动的财产和经费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到省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到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或者境外志愿者到省内参加志愿服务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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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中国 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声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华盛顿

  1. 应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主席会见了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将会见美国国会领导人,并访问芝加哥。

  2. 两国元首回顾了自奥巴马总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以来中美关系取得的进展,并重申致力于建设二十一世纪积极合作全面的中美关系,这符合两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双方重申,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两国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并将继续指导两国关系的发展。双方重申尊重彼此主权和领土完整。两国元首还重申了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中美联合声明》的承诺。

  3. 中美致力于共同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推进两国共同利益、应对二十一世纪的机遇和挑战。中美正在安全、经济、社会、能源、环境等广泛领域开展积极合作,需进一步深化双边接触与协调。两国领导人还一致认为,需要与国际伙伴和机构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合作,以形成和落实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并促进世界和平、稳定、繁荣和各国人民的福祉。

  加强中美关系

  4. 鉴于两国面临重要的共同挑战,中美决定继续建设伙伴关系,以推进共同利益、处理共同关切、强调国际责任。两国领导人认识到,中美关系既重要又复杂。中美已成为不同政治制度、历史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发展积极合作关系的典范。双方同意进一步努力培育和深化战略互信,以加强双边关系。双方重申要深化对话,拓展务实合作,确认需共同努力,处理分歧、扩大共识、加强在一系列问题上的协调。

  5. 美方重申,美方欢迎一个强大、繁荣、成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国。中方表示,欢迎美国作为一个亚太国家为本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努力。两国领导人支持通过合作努力建设二十一世纪更加稳定、和平、繁荣的亚太地区。

  6. 双方强调台湾问题在中美关系中的重要性。中方强调,台湾问题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希望美方信守有关承诺,理解并支持中方在此问题上的立场。美方表示奉行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美方赞扬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欢迎两岸间新的沟通渠道。美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期待两岸加强经济、政治及其他领域的对话与互动,建立更加积极稳定的关系。

  7. 双方重申,尽管两国在人权问题上仍然存在重要分歧,但双方都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美方强调,促进人权和民主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强调,不应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中美强调,各国及各国人民都有权选择自身发展道路,各国应相互尊重彼此选择的发展模式。双方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精神处理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按照国际文书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同意在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举行下一轮中美人权对话。

  8. 中美同意在下一轮人权对话前恢复举行法律专家对话。双方还同意将加强两国的法律合作和法治交流。两国正积极探讨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交流和讨论。

  9. 中美两国确认,一个健康、稳定、可靠的两军关系是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关于积极合作全面中美关系共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加强各层次的实质性对话和沟通,以减少误解、误读、误判,增进了解,扩大共同利益,推动两军关系健康稳定可靠发展。双方注意到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本月早些时候对中国进行了成功访问,美方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陈炳德上将于二〇一一年上半年访问美国。双方重申,中美国防部防务磋商、国防部工作会晤、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未来将继续作为两军对话的重要渠道。双方表示,将继续推动二〇〇九年十月中国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上将与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就发展两军关系达成的七项共识得到落实。

  10. 中美同意采取具体行动,深化在航天领域的对话和交流。美方邀请中方代表团于二〇一一年访问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总部和其他合适的设施,以作为对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长二〇一〇年对中国富有成果的访问的回访。双方同意继续在透明、对等、互利的基础上讨论在航天领域开展务实合作的机会。

  11. 《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是两国最早签署的双边协定之一,双方认可在该协定框架下取得的成果并欢迎签署该协定延期议定书。中美将继续在农业、卫生、能源、环境、渔业、学生交流、技术创新等广泛领域进行合作,以增进双方福祉。

  12. 中美双方欢迎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在反恐等诸多领域加强执法合作取得的进展。双方同意通过双边和其他途径加强反腐败合作。

  促进高层交往

  13. 双方认为,强有力的中美关系离不开高层交往,密切、频繁、深入的对话对推进双边关系以及国际和平与发展十分重要。本着这一精神,两国元首期待在二〇一一年再次会面,包括在美国夏威夷州举办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会晤。中方欢迎拜登副总统于二〇一一年访华。美方欢迎习近平副主席此后访美。

  14.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这一两国政府间十分重要的协调机制,同意二〇一一年五月在华盛顿举行第三轮对话。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帮助两国建立互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还同意二〇一一年春在美国举行第二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二〇一一年下半年在中国举行第二十二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双方同意两国外长通过互访、会晤等方式保持密切沟通。

  15. 双方强调两国议会继续保持交往的重要性,包括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机制化交流。

  应对地区和全球挑战

  16. 双方认为,中美两国在促进亚太及其他地区和平安全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同意加强沟通与协调,应对紧迫的地区和全球挑战。双方致力于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在全球性问题上协调合作,维护和促进各国及各国人民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中美同意在下述领域增进合作:应对暴力极端主义,防止核武器扩散、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加强核安全,消除传染性疾病和饥饿,消灭极端贫困,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打击海盗,预防和减少灾害,应对网络安全问题,打击跨国犯罪,打击贩卖人口。中美将与其他各方一道,努力加强合作,应对共同关切、促进共同利益。

  17. 中美强调致力于最终实现无核武器世界,强调需要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以应对核扩散和核恐怖主义等威胁。在此方面,双方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尽早生效,重申支持日内瓦裁谈会尽早启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谈判,并愿为此进行合作。双方注意到在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后中美在核安全领域合作深化,签署了关于在华建立核安保示范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18. 中美一致认为,正如六方会谈“九·一九”共同声明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所强调,保持朝鲜半岛和平稳定至关重要。双方对近期事态发展导致半岛局势紧张表示关切。双方注意到两国在半岛问题上保持了密切合作。中美强调改善半岛南北关系的重要性,都认为朝韩开展真诚和建设性对话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鉴于半岛无核化对维护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中美双方重申,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步骤实现无核化目标,并全面落实六方会谈“九·一九”共同声明中的其他承诺。在此背景下,中美对朝鲜宣称的铀浓缩计划表示关切。双方反对所有违反六方会谈“九·一九”共同声明和相关国际义务和承诺的活动。双方呼吁采取必要步骤,以尽早重启六方会谈进程,解决这一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

  19. 中美重申,将致力于寻求全面长期解决伊朗核问题的办法,以重建国际社会对于伊朗核计划仅限于和平目的的信心。双方同意伊朗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伊朗也应履行该条约规定的相应国际义务。双方呼吁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双方欢迎并将积极参与六国与伊朗进程,强调包括伊朗在内的各方应致力于建设性的对话进程。

  20. 双方同意全力支持苏丹北南和平进程,包括全面有效落实《全面和平协议》。双方强调各方应尊重自由、公平和透明的公投结果。中美双方对达尔富尔问题表示关注,认为应推动达尔富尔地区政治进程取得进一步实质性进展,以促进该问题早日得到全面妥善解决。整个地区继续保持和平稳定符合中美双方利益。

  21. 双方同意,本着相互尊重和合作的精神加强在亚太地区的沟通和协调,并通过多边机构等渠道和其他亚太国家一道促进和平、稳定与繁荣。

  建设全面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

  22. 胡锦涛主席和奥巴马总统认识到共同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对两国和世界经济极其重要。两国领导人同意推进全面经济合作,并将依托现有对话机制,基于以下要素,到将于今年五月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时进一步确立全面经济合作框架。

  23. 为推进中美两国和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双方同意加强宏观经济政策沟通与合作:

  (1)美国将重点减少中期联邦赤字,确保长期财政可持续性,并对汇率过度波动保持警惕。美联储近年来已采取重要步骤增强其传递未来展望和长期目标的清晰度。

  (2)中国将继续加大力度扩大内需,促进服务部门的私人投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国将继续坚持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双方同意继续实施前瞻性货币政策并关注其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两国支持欧洲领导人为增强市场稳定性和促进可持续长期增长所做出的努力。

  24. 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创新和繁荣的重要意义,重申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推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也同意愿本着建设性、合作性和互利性的态度,积极解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

  25. 两国领导人强调将指示其谈判代表进行跨领域的谈判,在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发展回合授权、锁定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促使多哈回合谈判尽快取得成功、富有雄心、全面和平衡的结果。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两国谈判代表的参与度以完成谈判。

  26. 两国领导人同意实现更加平衡的贸易关系的重要性,并高度赞扬包括近期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在此方面取得的进展。

  27. 中方将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进行审计以确保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美方欢迎中方同意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二〇一一年最后一次会议前提交一份强有力的新的修改出价,其中包括次中央实体。

  28. 两国领导人认识到培育开放、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对两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重要性,重申双方继续致力于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双方认识到成功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将通过促进和保护投资,为双方投资者增强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支持开放的全球经济。中方欢迎美方承诺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方欢迎中美双方讨论美国正在推进的出口管制体系改革,以及在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这一改革对美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出口的潜在影响。

  29. 双方进一步认识到双边商贸关系广阔和强有力的特点,包括此访所达成的合同,双方欢迎双边商贸关系经济上的互利性。

  30. 双方同意继续通过将要举行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等进程致力于推进双边经济关系取得具体进展。

  31. 双方认识到企业在两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潜力,并愿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32. 双方承诺深化在金融部门投资和监管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在符合审慎监管并与国家安全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支持为金融服务和跨境证券投资领域营造开放的投资环境。美方承诺确保“政府支持企业”具有足够资本和能力以履行其财务责任。

  33. 中美双方认同纳入特别提款权的货币应仅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交易中广泛使用的货币。鉴此,美方支持中方逐步推动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的努力。

  34. 双方承诺致力于加强全球金融体系和改革国际金融框架。双方将继续强有力的合作以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双方将共同促进国际社会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努力。双方还将与多边开发银行协作,寻求合作支持包括非洲在内的全球减贫、发展和区域一体化,为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35. 双方重申支持二十国集团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重申在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公报中的承诺,包括采取一系列措施巩固全球经济复苏、减少过度外部失衡并将经常账户失衡保持在可持续水平。双方支持二十国集团在国际经济和金融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并承诺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二十国集团峰会承诺,推动戛纳峰会取得积极成果。

  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

  36. 双方认为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是当今时代两大重要挑战。中美同意继续就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进行密切磋商,为实现两国和世界人民的能源安全而开展协调,加强现有清洁能源合作,确保市场开放,在气候友好型能源领域推动互利投资,鼓励清洁能源,推动先进清洁能源技术开发。

  37.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中美能源安全合作联合声明》和中美能源合作项目启动以来两国在清洁能源和能源安全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双方重申继续就能源政策进行交流,在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民用核能、风能和太阳能、智能电网、先进生物燃料、清洁煤、能效、电动汽车及清洁能源技术标准等领域进行合作。

  38. 双方积极评价《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框架》自二〇〇八年启动以来取得的进展。双方同意在该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务实合作,落实水、大气、交通、电力、保护区和湿地、能效等优先领域的行动计划,开展政策对话,实施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双方高兴地宣布两个新的绿色合作伙伴计划。双方欢迎两国地方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参与十年合作框架,共同探索中美能源环境合作的创新模式。双方对根据十年合作框架将于二〇一一年开展的合作项目和活动表示欢迎。

  39. 双方对坎昆协议表示欢迎,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也应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双方同意与其他国家一道,积极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持续落实,包括落实坎昆协议,并支持今年的南非会议达成积极成果。

  扩展人文交流

  40. 中美两国一贯支持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人文交流,这也是双方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中美合作伙伴关系努力的一部分。双方同意采取切实步骤加强人文交流。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二〇一〇年上海世博会取得成功,中方对美国馆的成功展示向美方表示祝贺。双方宣布建立中美省州长论坛,决定进一步支持两国地方各级在一系列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包括增强友好省州和友好城市关系。中美还同意采取切实措施,特别是通过“十万人留学中国计划”,加强两国青年之间的对话与交流。美方热忱欢迎更多中国学生赴美留学,并将继续为他们提供签证便利。双方同意讨论扩大文化交流的途径,包括探讨举办中美文化年及其他活动。双方强调将进一步推动相互旅游并为此提供便利。双方认为,所有上述活动都有助于深化了解、互信与合作。

  结语

  41. 胡锦涛主席感谢奥巴马总统和美国人民在他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款待。中美两国元首认为,此访进一步推进了两国关系,双方决心共同努力建设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两国元首均深信,一个更加强有力的中美关系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整个亚太地区乃至全世界。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挪用宅基地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穷尽性,对于村基层组织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宅基地管理职能时,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究竟是对本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还是一种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笔者认为村委会在宅基地管理中的行为,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行为。

第一,从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主体上认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说明在我国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土地的管理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我国虽没有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但各省、直辖市人大均制定有相应的宅基地管理办法或条例,在这些办法和条例中,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均规定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如《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主体应为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从宅基地的办理程序上认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综观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办理程序基本都是先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集体讨论,并收集相关资料,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由此可见,宅基地管理应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村委会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充当的只是组织、协助的角色,并无决定权,其行为只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理应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

综上,宅基地管理属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应归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若相关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此类行为时侵吞、窃取或者挪用公共财产,就理应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4条的规定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作者单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