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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和《无锡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3:11:24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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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和《无锡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和《无锡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无锡市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障条例》和《无锡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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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加碘盐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加碘盐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4]25号)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碘缺乏病发生,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生产、储运、销售碘和加碘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碘盐及加碘盐食品的监督监测和效果评价。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工食用碘盐必须有专用场地、专用设备和质量监测设施。

第五条 加工食用碘盐的浓度不得低于二万分之一含量标准。

第六条 碘盐小包装,必须按食品卫生操作规范进行,工作人员必须着工作服、带口罩,包装要按国家统一式样印有标志。

第七条 碘盐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散存、散运或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或不洁物品混装。

第八条 销售碘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碘浓度,盛放大粒碘盐的容器要密封加盖,并能有效防止食盐中碘的挥发和流失。

第九条 食品加工凡需要加食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第十条 生产、加工碘盐的单位每月要向同级监测机构报检一次,销售、使用碘盐的单位每批要向同级监测机构报检登记一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碘盐监督员、持同级政府核发的食品(食盐)卫生监督证执行监督任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七、八、九条规定的,将由卫生、工商、公安、盐政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所得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向碘缺乏病地区供应、销售未加碘食盐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3-5 倍罚款。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碘盐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并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各项指标要求,为切实保护国家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全部粘土砖厂实施限时关闭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并督促检查全市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组长由副市长孙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学爱、市政府目督办主任刘汉固、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市环保局局长包惠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存在粘土砖厂的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兼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应于12月10日前将督查小组成员名单报督查小组办公室。
(二)市政府目督办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纳入2005年市政府一级目标进行考核。
(三)各区(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各级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实施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的粘土砖厂全部实施关闭。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粘土砖厂288家,其中:成华区3家、龙泉驿区38家、双流县58家、郫县10家、蒲江县13家、新津县18家、新都区28家、都江堰市9家、彭州市41家、邛崃市39家、青白江区10家、金堂县14家、大邑县7家;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高新区、温江区、崇州市无粘土砖厂。

三、补偿政策
安排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对关闭的粘土砖厂给予一定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墙材节能办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各区(市)县关闭粘土砖厂所需的补贴资金,各区(市)县分别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市)县财政补足。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今年是我市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最关键的一年,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成立相应的工作督查小组,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个层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稳步推进
关闭粘土砖厂是创模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粘土砖生产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有非法生产、销售、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做好关闭和拆除粘土砖厂的安全指导和法律指导工作,及时化解和应对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