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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6:08:17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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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3月2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管辖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下简称产权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权转让审批
第三条 特大型和大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 省属中型和小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属中型和小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净资产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不足三千万元的,报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属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转让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净资产不足三千万元的,报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省属的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产权,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属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产权,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产权转让的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章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
第九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必须持有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的资格证。
第十条 设立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产权转让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交易场所;
(二)注册资本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技术人员应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四)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不受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当的产权转让中介活动。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有权要求产权出让方提供被转让产权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产权出让方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名义参与产权转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与竞买。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发的《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可以在省和设区的市设立。

第四章 产权转让程序
第十七条 特大型、大型、中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其他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可以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产权出让方自行组织实施。由产权出让方自行组织实施的,必须接受同级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提出委托,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进行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并由产权转让中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的评估值时,必须报原确认评估值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产权出让方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法人的,其产权转让的收益应当用于经营性再投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于每年二月终了前,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报告的上一年度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情况报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批进行产权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或者责令其停止转让;如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提请其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特大型、大型、中型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通过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产权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或者责令其停止转让;如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赔偿责任;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的,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罚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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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北京、天津、承德、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黄山、厦门、青岛、武汉、张家界、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西安、敦煌等26个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五台山、普陀山、武夷山、庐山、泰山、龙门石窟、峨眉山、九寨沟、华山等9个重点旅游景区管理局:
   为了确保今年"十一"旅游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次预报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具体时间和报送方式
  (一) 预报统计工作时间安排
  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9月24日至9月30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10月8日8时前填报旅假日综5表;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10月8日12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
  (二) 报送方式
  2001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信息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各填报单位可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进入密码与今年"五一"黄金周相同)。为了避免网上填报的错误和网络故障,请各填报单位在完成网上提交的同时,将有当地假日办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报表,按通知后所附的收发传真号码报送至"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二、9月20日进行"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模拟测试
   今年"五一"黄金周过后,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进一步完善了《"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系统》。为了保障该系统在"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9月20日,在纳入全国统计预报范围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中进行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以上城市和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9月20日下午17时前,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同时还要以传真方式将有假日办负责人签字的旅假日综2表,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三、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重新填报问题
  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各重点城市和景区的接待能力情况,请接待能力指标变动较大(增加和减少超过10%)的城市和景区,重新填报旅假日综1表,并将变动原因和测算方法,于9月15日前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四、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的具体要求
  为了配合中央电视台改进图像编辑,更好地反映各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形象,要求各地尽快提供丰富、生动、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不要使用原来带台标的资料带)。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电视画面的要求:
  1、请各城市和景区安排当地电视台,拍摄一些拟在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开展旅游活动的场所的场景,并提供纳入监测网的各城市3个景区(也可增加其他景区)远、近场景和游客集中活动的场景。
  2、提供各旅游相关环节的全景和近景等活动画面,如饭店旅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购物街、旅游车船、问讯中心、公安交警值勤等场景(所有的场景都要有旅游者的画面)。
  3、提供民航、铁路、交通、工商、公安、商业、环保、卫生等行业为旅游者服务的工作情况、各城市假日办现场工作情况以及与假日旅游关系密切的政府部门(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所做具体工作情况的画面,如: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现场工作场景等。
  (二)以上资料中的一部分将用于预报时配用的画面,一部分配上文字资料后用于节日期间的旅游信息和新闻。
  (三)以上内容只要拍摄成资料片即可,不要求是整套完整的片子。
  (四)送交中央电视台录像带的规格必须是DVC(50M)制式的带子(其他录像带一概不接受),时间要求不超过30分钟。录像带的盒内请附上拍摄的场记。
  (五)请各城市和景区于9月15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录像带邮寄到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邮政编码:100740;联系人:张海燕、任佳燕;电话:010-65201635、010-65201615。对于没有按时邮寄电视录像资料片的城市和景区,中央电视台在"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期间,将不会有关于该地区的图像内容播放。

  五、关于在今年"十一"黄金周提供新闻信息的具体要求
  今年"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新闻报道,要在继续做好旅游预报统计信息播报的同时,进一步突出加强旅游新闻信息的宣传。为此,要求各重点城市和景区在9月24日到10月7日每天下午15时30分前,向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报送不少于500字的当地旅游新闻信息。全国假日办将对这些信息及时进行处理汇总,将重要新闻信息提供给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特此通知。

  

  附:"全国假日办"接收信息的传真号码及相应报送单位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全面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6年12月9日下发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手工阶段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应用软件使用之前)“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报送。
1.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在报送1997年第一季度申报表的同时,还需按照申报表的格式报送1996年12月31日的申报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重庆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收到同级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和辖内分局报送的申报表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表不必汇总;但分局须保留一份备存。
3.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表的同时,应抄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不必将此申报表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对于会计年度与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同的金融机构,在按操作规程规定报送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按照该金融机构自身的会计年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表7)”。
三、租赁公司(包括外资租赁公司)应按操作规程的规定申报其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业务。
四、总行(或总部)不设在北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检查等工作。
五、请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办法,并于1997年7月1日前报送相应的外汇管理局备案(该操作办法的报送渠道与申报表的报送渠道一致)。
六、请各级外汇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所有发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金融机构。



19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