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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54:54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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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于幼军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额



部 门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额(万元)
备注

省级
市级
县级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发展改革
5

5

5

不含本数

经济
5

5

5



教育
5
0.5
5
0.5
5
0.5


科技
1

0.5

0.3



公安
30
10
10
5
5
1


公安消防
3
0.1
3
0.1
3
0.1


公安交通
5
0.2
5
0.2
5
0.2


民政
3

3

3



司法
2
0.5
1.5
0.4
1
0.3


财政
5
0.5
5
0.5
5
0.5


人事
2.5

2.5

2.5



劳动和社会保障
5

5

5



国土资源(矿产)
300

300

300



国土资源(土地)
200

200

200



建设
50

50

50



交通
0.5

0.5

0.5



水利
5
0.5
5
0.5
5
0.5


农业
3
0.3
3
0.3
3
0.3


林业
3
0.5
3
0.5
3
0.5


商务
30

20

10



文化
1.5

1.5

1.5



卫生
5

5

5



人口计生
10
3
10

10
3


审计
10

10

10



地税
500

200

100



地税(代征可持续发展基金)
9

9

9



工商行政
20

20

20



质量技术
10

5

3



环境保护
30

20

10



广播电视
5

5

5



新闻出版
5
1
5
1
5
1


体育
2

2

2



统计
3

3

3



食品药品
10

10

5



安全生产
10

1

0.5



煤矿安全
10

1





旅游
5

3

1



国防工业
10







文物
0.5

0.5

0.5



粮食
50

20

15



物价
100

55

10



煤炭
70

70

70



人防
8

6

6



农机
2

2

2



引黄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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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57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抓紧落实,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统一格式(一式六份)。由两家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填报合同附录。合同文本见附件2。
  二、国家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审查合同内容及条款,经审查认可后,拨付当年经费。如超过合同报送截止期限,又无任何说明原因,原则上取消项目。
  三、国家局补助经费实行项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合同中有关还款、成果归属等内容,应事先同国家局科教司商定后填写。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认真履行。项目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牵头单位会同承担单位自2004年起务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局科教司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见附件3)一式二份。经审查认可后,拨付该项目结转经费。
  五、为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局已启用“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含网上填报功能。从本年度起,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科技项目计划执行年报均采取书面报送和网上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书面材料与网上材料保持一致。请各承担单位在填报上述书面文本的同时,积极做好网上填报,否则不予受理。网上填报方法见附件4。
  六、为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请国家局有关部门、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的承担单位的项目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七、合同报送截止日期2003年11月10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B座(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
  传真:010-63605487
  e-mail:kj-kj@stma.tobacco.gov.cn


  附件:1、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2、《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文本(略)
     3、《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文本(略)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 件:

  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0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1



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新闻出版署 劳动人事部


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87年8月24日,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现结合出版印刷行业的特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名称
出版印刷行业技师,是在本行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名称为印刷技师。
二、工种范围
出版印刷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包括原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1979年制定的《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级的40个工种(不包括熟练工、壮工、辅助工中的各工种),其具体工种为:
排版部分:
铸字工 民族文、外文排版工 手动照排机工 装版工(包括拣、拼、改) 刻字工 校对工 成行排铸机工 单行排铸机工。
印刷部分(分凸印、平印、凹印、零印):
凸印:凸版制版混合工(含打型工、铸铅版工、铸塑料版工、镀版工、压型工)凸版印刷工(包括中、大型机)铸胶辊工。
平印:平印照相工 电子分色工 平印修版工(包括拼版)打样工 平印晒版工(包括磨版工) 平印印刷工。
凹印:凹印照相工 凹印修版工 拼版工(包括整稿) 凹印制版工(电雕) 磨镀工 凹印印刷工。
零印:零印工。
装订部分:
折页工 订书工 单面切纸工(包括晾纸工)混合工(包括配页工、索线工、包本工、切书工、糊封工、上封工、大页成品检查工) 平装胶订联动机工 精装联动机工。


铜锌版部分:
铜锌版照相工 铜锌版修版工 铜锌版晒版工 铜锌版腐蚀版工 铜锌版混合工(包括完成工)。
字模部分:
雕刻工(包括模坯工) 印刷活字画稿 字模电镀(电铸) 检修字模母版 字模加工。
出版印刷技术工种包括修改《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准备增加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级的技术工种(包括传统印刷工艺和新发展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有:
珂@@版工 木版水印工 装裱工 盲文印刷工 PS版工 自动照排机工 照像字模版工 烫金工 精装制壳机工 骑马联动机工 上光机工 模切机工 贴塑机工 糊盒机工 三、比例限额
印刷技师职务的比例限额,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为单位,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企事业的具体比例限额,应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技术密集程度、生产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技术工人的素质等,由主管部门确定。企事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中分批或一次性的进行聘任。
四、职务津贴
技师职务津贴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在15—25元幅度内确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五、考核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出版印刷事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达到《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本工种高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具有本工种高级工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掌握本工种设备工具的结构性能、原理与操作技术。有较强的技术自我更新能力,同时对与本工种相关的上、下工序的工种达到四级工以上应知标准。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加工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在生产中,能独立解决本工种的关键性技术难点;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重要的改进意见,有一项以上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在引进先进设备,技术消化、吸收、改进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五)能总结出本工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的要点或经验体会,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中级以下技术工人进行操作。
在评审、聘任印刷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可进行专业理论的考试,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考虑到现实情况,对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长期在出版印刷生产第一线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出版印刷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要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其成员应有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不少于1/2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公认的技术水平高的工人)参加。
县级以下(包括县级)的企业,也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在企业主管部门考评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技师的初评、推荐等工作。因技术力量缺乏,不能单独建立考评组织的企业,可委托上一级单位代评。
八、几个具体问题
(一)聘任技师职务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执行。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中的少数技术骨干,有突出成绩,经考核达到技师标准的,亦可聘任印刷技师职务。
(二)少数技术工人骨干,现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如车间主任等,他们可否兼任技师职务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部委可先在少数试点单位摸索经验后研究确定。
(三)印刷技师职务的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由企业自定,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本人和工作需要情况,可以连聘。应聘技师,须在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后,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
(四)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主管部门应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按国家经委部署与企业的职称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出版印刷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