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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32:05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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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守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清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外事纪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持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委会办公厅应当每年通报一次本年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服从对各项议案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可以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参加活动时,应当轻车简从。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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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2009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央企业2009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纪发[2009]3号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部、室):

  为深入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调整、创新、提高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企业不断强化执行力,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中央有关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和企业平稳快速发展,现就中央企业2009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立项,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2009年,国资委将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这项重大任务,在2008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对所属二、三级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领导人员用权,防止决策失误,防范决策风险。

  一是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设方面,重点监察:“三重一大”事项界定在本企业是否明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否系统完整、便于操作;决策主体职责权限划分是否明确清晰、便于执行;决策程序及决策方式是否规范具体、便于实施;决策制度有无重大遗漏等。

  二是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方面,重点监察:“三重一大”涉及事项决策前是否进行充分酝酿论证;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并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决策过程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否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等。

  三是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监督方面,重点监察:有无相关的监督规定;监督主体及监督职责、程序是否明确;监督渠道是否畅通,监督过程能否保证有效制约;决策后评价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及纠错机制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等。

  二、因企制宜,认真抓好效能监察的自选立项工作

  2009年,既是国资委加快中央企业调整重组步伐,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一年,也是中央企业克服困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抓住机遇,调整优化上水平的一年。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紧紧围绕当前企业的中心任务,参照下列指导项目,从实际出发,针对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做好效能监察的自选立项工作。

  (一)围绕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中央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招标采购、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管理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控制,严禁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批准投资项目,严禁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内容、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或降低投资标准,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项目资金。加强过程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细化实施环节的责任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严肃责任追究,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有效管控风险,消除隐患和安全死角,避免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确保管理规范、项目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为促进中央企业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围绕企业改制、产权转让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监察:是否超越权限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是否擅自决定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是否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资产评估不实;是否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是否暗箱操作,规避竞价转让;是否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是否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是否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以及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等。确保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资本结构规范调整。

  (三)围绕加强成本管理开展效能监察,加强对企业基础管理的监督检查。要继续围绕物资设备采购业务开展效能监察,在提高采购招标业务的规范性、降低采购成本方面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继续围绕节能降耗、降本增效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方面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继续围绕销售费用、应收账款、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管理、存货管理、废旧物资设备处理等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资金回笼率、加快资金周转等方面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切实纠正管理粗放、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问题,促进企业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管理效能。

  三、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效能监察工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确保国有企业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最根本的措施是要不断推进企业管理上水平,狠抓最基本的生产环节管理、现场管理、财务管理、责任制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提高执行力,夯实企业的发展基础。实践证明效能监察既是加强企业管理的有效方式,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途径,各中央企业要把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作为督促企业强化基础管理、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本企业效能监察的组织落实、责任落实和工作落实。

  (二)认真组织积极协调,精心抓好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牢固树立效能监察工作服务、保障、促进企业发展的理念,认真搞好组织协调,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内部监督资源,从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导关心的难点和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入手,精选细挑,切实做好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工作,统筹搞好全年工作安排。

  (三)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把效能监察工作做实、做细、做好。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扎实细致地抓好过程监督。要加强事前监察,抓苗头,抓防范;要突出事中监察,抓隐患,抓纠正;要强化事后监察,抓查处,抓改进。要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堵塞漏洞,强化内控机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使效能监察工作真正做到:选准一个项目、查透一类问题、完善一套制度、规范一项管理,持续提高执行力,增强效能监察服务中心、促进建设、强化内控、保证发展的作用。

  (四)不断努力探索创新,持续推动效能监察工作深入规范发展。要不断创新和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推广效能监察成效评价工作,加快构建效能监察工作的激励机制;要努力探索效能监察围绕企业改革发展进程选题立项的新问题,不断研究效能监察在融入管理、进入流程方面的新途径,改善操作方法;要改进业务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效能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要深入搞好效能监察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大力宣传和推广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将适时召开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推进会。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请于2009年11月底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

2009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4号

1999-12-0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改造后的加油机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并制定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附件1)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附件2)。现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是加强加油站税收监控,保证不同品牌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可在全国范围内安装使用,同时也是便于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和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的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保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由于税控装置安装市场有限,全部安装工作又必须在2000年10月前结束,因此,总局将严格控制税控装置合格证发放数量。为了保证安装工作顺利实施,税控装置的订货事宜必须在2000年2月底前结束。
  三、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到2000年12月底为试运行和过渡期。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四、为了保证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购买读卡机、IC卡以及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给予定额补助。
  五、各级税务机关的业务和技术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业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实施。技术部门应协助业务部门在各个环节上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六、税控装置安装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主动与当地经委、计量、工商、公安等部门搞好配合,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要求,共同做好加油站清理整顿和安装税控装置工作。
  对安装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1.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2.加油机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
附件1:
  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税控装置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以下统称为税控机具)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以下简称“初始化”)后方可使用。为做好税控机具初始化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初始化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初始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种税控机具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对税控机具实施统一的管理提供一种手段和工具,以达到对加油站加强税收监控的目的。
  二、初始化实施步骤
  加油站的税控机具在使用前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依据《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初始化。
  (一)税控机具在初始化前,由加油站经营法人填写《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并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
  (二)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根据加油站法人填写的《登记表》的有关内容,运用《管理系统》对加油站制作初始化IC卡(以下简称初始化卡)。
  (三)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持初始化卡和读卡机具到加油站安装现场,待税控机具按照计量安装要求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计量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对税控机具实施初始化。初始化工作一经完成,税控机具即从调试状态进入营业状态。
  (四)初始化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将税控机具类型、税控机具序列号、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和初始化日期等内容填入《登记表》中(即“税务机关填写”部分),再由加油站法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签章。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将初始化卡和《登记表》带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将初始化卡的有关电子信息输入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并与《登记表》中的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的内容进行核对。
  《登记表》中“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所表示的调试和检定用油量可在计算销售油量总数中予以扣除。
  三、初始化系统的辅助功能和IC卡管理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监控,根据各税控机具的税控功能,《管理系统》除设置了初始化功能外,还设置了部分抄报税和税务稽查功能。
  税务机关可运用《管理系统》制作三种类型的IC卡:初始化卡、加油站信息卡和稽查卡。
  初始化卡由税务机关持有。在录入加油站名称、加油站地址、法人姓名、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和加油枪数量等信息后,通过《管理系统》生成。税务机关还可通过此《管理系统》发行授权IC卡,对税控加油机的油品和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整。
  加油站信息卡由纳税人持有。在初始化登记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通过《管理系统》发行,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间按卡机操作说明将税控机具的当月每条枪加油量及金额汇总到加油站信息卡中,并将信息卡和申报表一同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信息卡中信息读入《管理系统》数据库。加油站的信息传递可通过加油站信息卡完成,还可采用手工纸质申报登录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稽查卡由税务稽查部门持有。稽查部门在需要对加油站进行稽查时,可通过《管理系统》选择加油站,制作稽查卡,并利用读卡机具,将加油站税控机具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读出,与已申报的月累计加油数据进行核对。除此之外,稽查部门还可根据税控机具的不同特点实施手工稽查和网络稽查。
  四、《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
  (一)《管理系统》由总局通过税务广域网统一发放,供各地使用。《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总局委托湖南和广东省国税局负责。各地接收有问题的,可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索取。
  (二)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税控初始化、税务稽查以及加油站抄报税所使用的与《管理系统》配套的读卡机具(包括读卡器和IC卡)由总局统一定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量汇总后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购置。该《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对《管理系统》的培训、解释、维护、维修和版本升级等工作按照“与卡机捆绑服务(即谁售卡机谁服务)”的原则,由湖南和广东国税局分别负责。各地所需卡、机数量,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湖南、广东省国税局。
  由于各地安装税控机具工作实施方法和纳税申报管理不同,因此税控机具初始化的实施和操作,在不影响《管理系统》正确运用和保证初始化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系统》做功能扩充并与征管软件相衔接,也可对初始化工作实施步骤和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登记表》的内容也可适当增加。
附件:  


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







纳税人填写 加油站名称   法 人 姓 名  
加油站地址   电    话  
纳税人识别号   加油枪数量  










写 加油枪序 号

油 品
税控机具
类  型 税控机具
序 列 号

税控机具初始化
时油量显示数
初始化日期
1          
2          
3          
4          
5          





  加油站签章                 税务部门签章



  说明:
  1.“加油枪序号”按税控初始化的顺序对加油枪编号,“税控机具类型”填写“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税控机具序列号”填写“税控加油机出厂编号”或“税控装置序列号”的实际号码。
  2.本表一式两份,在加油站及税务部门共同签章后,“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才能作为扣除依据。


附件2:
  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
  为解决税控初始化、加油信息抄报和稽查的统一性问题,加油站所用的税控机具必须按统一标准提供接口,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等软件也必须遵循此标准。
  一、税控装置
  (一)硬件接口
  税控装置必须配置有RS-232C标准接口。其输入输出端在物理上为9针D型孔,电信号符合RS-232C标准,包含RXD、TXD和GND,能实现全双工通讯,波特率为9600bps。数据由1位起始位、8位数据位、1位偶校验位和1位停止位组成。
  (二)数据格式
  油量(单位:升或公斤)和金额(单位:元)采用十进制定点小数ASCII码序列来表示,小数位为2位,高位在前。年、月、日、时和分等时间采用十进制ASCII码序列来表示;年在前,分在后;年占4字节(简记为年(4),下同),其他各2字节。
  1.月累计加油数据
  总长26字节,依次为:年(4)、月(2);油量(10);金额(10)。
  2.总累计加油数据
  总长24字节,依次为:总累计油量(12);总累计金额(12)。
  3.初始化数据
  总长48字节,依次为:税控装置序列号(10);加油枪序列号(2);纳税人识别号(20);油品(4);年(4)、月(2)、日(2)、时(2)和分(2)。其中税控装置序列号为10字节ASCII码,前3位为《税控功能合格证书》的后3位,后7位由生产企业自定,确保不同税控装置的序列号不同。
  4.身份认证数据
  总长为32字节。
  (三)通讯协议
  协议规定了对税控装置进行初始化的基本要求,生产企业可在不影响此功能的基础上加以扩充(比如,输出当次加油数据等信息)。
  输入输出利用命令方式实现,外围主叫,税控装置应答。每条命令由一帧或若干帧组成。每帧格式为
  前导码+长度码+帧号+命令码+参数+校验码
  其中前导码、长度码、帧号、命令码和校验码各1字节。前导码为0BBH。长度码为命令码、帧号、参数和校验码的字节数之和。帧号标识本帧的特征信息,帧号0FFH表示单帧命令;不为0FFH且最高位为1表示本帧为多帧命令的第一帧,帧号的后7位表示整个命令的帧数;不为0FFH且最高位为0表示本帧为多帧命令的后续帧,帧号表示剩余的帧数(包括本帧)。参数最大长度为32字节;响应数据格式和命令数据格式相同,其参数代表响应信息。校验码为帧号、命令码和参数逐字节的逻辑和。由多帧组成的命令在发送时,帧间应有100毫秒的时间间隔。命令发送后3秒内,监控微处理器应回发应答信息,超时则认为接收有误或暂时无法处理,主叫方可作相应处理。
  1.身份认证
  功能:对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化、抄报税或稽查等操作时认证身份。
  命令号:81H
  参数:verify-data
  说明:verify-data为身份认证数据。
  应答参数:status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身份认证失败,01H表示成功。
  2.初始化
  功能:对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化,设置初始化标志。
  命令号:82H
  参数:reserve+init-data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init-data为初始化数据。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message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认证成功,并反馈相应的信息;01H表示身份无效,初始化失败。message为从税控存储器中反馈的调试和检测用油量总累计加油数据。当月的月累计加油数据从初始化之日开始计算。
  注:在外围正确接收到应答信号并处理无误后,回发接收正确的命令帧,其中命令码为82H,参数为5AH。税控装置在接收到此确认信号后方可设置初始化标志。
  3.获取税务信息
  功能:获取税控装置的相关税务信息。
  命令号:83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1字节)。
  应答参数:status+[tax-data]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未初始化,送出的tax-data为税控装置序列号;为01H表示已初始化,送出的tax-data为初始化数据,其中时间为税控装置实时时钟的当前时间。
  4.抄报税
  功能:抄送本期报税数据,设置报税标志。
  命令号:84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reserve+[本期报税数据]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正常抄报税;01H表示重复抄报税;02H表示本期以前尚有未抄取的报税数据,一并送出,其中年月为漏报的起始年月,油量和金额分别为本期以前(不含本期)未抄取的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中的油量和金额之和。reserve为预留(2字节)。本期报税数据与月累计加油数据格式相同。
  注:在外围正确接收到应答信号并处理无误后,回发接收正确的命令帧,其中命令码为84H,参数为5AH。税控装置在接收到此确认信号后方可设置报税标志。
  5.税务稽查
  功能:回送该税控装置的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
  命令号:85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time+[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
  应答说明:status是1字节的状态码,它表示查询到满足要求的记录数据个数。time是税控装置实时时钟的当前时间(年、月、日、时和分)。最后一个月累计的是从月初到稽查时间time时的加油数据。
  二、税控加油机
  除符合本接口标准的要求外,税控加油机还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