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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取缔书刊经济赔偿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07:49:58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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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取缔书刊经济赔偿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被取缔书刊经济赔偿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

1989年11月9日,新闻出版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被收缴出版物的经济损失,凡系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经正式渠道进货的,由出版单位负担;经非正式渠道进货的,由批发者、销售者负担。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出版单位缴纳赔款”。为了实施上述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被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取缔的书刊,其中属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同时又是经过国家批准的正式发行单位进货的,其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担。出版单位自己通知停售的书刊,其经济损失亦由出版单位负担。出版单位应按原批发价向经营者退还货款。
二、经营者办理索赔一律通过原供货渠道逐级进行。其中新华书店系统经发货店发货的,由有关发货店集中版权页,统一向有关出版单位办理索赔,并通过省级书店承转结算(直接结算者除外),退还货款。新华书店系统以外的发行单位(含其他国营、集体、个体的书店、书摊),凭当地书刊收缴单位的收缴证明,原始进货凭据和版权页,向直接办理批发的单位办理索赔。
三、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取缔书刊的通知和出版单位发出停售书刊的通知,应按此件第一条写明经济赔偿的承担者。在上述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书面提出索赔要求;逾期不再受理,损失由经营者承担。出版单位应在经营者书面提出索赔要求的3个月内向经营者退还货款,否则视为拖延、拒付。
四、被取缔书刊在按照规定作出定性处理后就地化浆的纸浆收入,上交负责收缴书刊的单位。
五、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出版单位退赔货款。对拖延、拒付赔款的出版单位,经营者可以向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出版单位限期赔偿,如不执行,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直至停业整顿。经营者也可以到人民法院对出版单位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六、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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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为做好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的人员,所担任职务属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从京外调任副局级以上干部审批的通知》(人调发〔1989〕7号)的有关规定,凭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的任职通知办理;其他
人员,由企业直接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精神办理。
二、已从京外选调担任在京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所担任职务拟列入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在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没有重新任命之前,由企业提出,经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确认后,按人调发〔1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以上人员家属及子女的随调、随迁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5月27日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设施社会化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三产办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设施社会化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三产办



为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和继续发展第三产业进一步解决人民生活诸多不便的几项规定》,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设施社会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礼堂、小卖部、修理车间(班)、托幼园所、理发室、浴室、卫生所等服务设施(以下统称服务设施),凡所在地区社会需要,又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均应实行内外两面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二、拥有服务设施的单位,应将服务设施的基本情况向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登记,提出开放方案。因特殊情况不宜对社会开放的,要申明理由,报经区、县政府批准。
三、对社会需要、有条件开放而拒不开放的服务设施,按以下标准向拥有该项服务设施的单位征收服务设施闲置费。
礼堂,每季度征收五百元;
食堂、托幼园所每季度征收三百元;
浴室、理发室、小卖部、卫生所等每季度征收一百元。
对征收闲置费满一年仍不对社会开放的,加倍收费。
四、交纳服务设施闲置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或在基建资金中列支。
五、服务设施闲置费由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征收,由区、县政府统筹用于发展本地区第三产业。
六、本规定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



198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