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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5:48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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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在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中央改革教育体制,加速农村智力开发,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发展农村教育的需要和农民的负担能力,对我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改革农村学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以后,对于划归乡 (镇)管理的学校,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县按照现行标准,确定包干基数,下达到乡 (镇),不得减少、截留。具体包干办法由各县自行确定。今后,各级地方财政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逐
年增加教育经遇,乡 (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国家拨款增加的教育事业经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富裕地区乡 (镇)教育事业费的增加依靠自己筹措解决。


二、征收教育费附加由乡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征收对象: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
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服务业经营的农户和联户;
乡 (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
乡 (镇)、村、组企业;
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捐资助学,但不要硬性摊派。
2.征收率:
以乡为单位,以上年农业年报为依据,按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一左右比例计征。人均纯收入在一百二十元以下的免征。
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服务业经营的农户和联户按销售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比例计征。对于这些农户按其专业经营销售收入征收教育费附加后,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乡 (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按营业或销售金额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计征。
乡 (镇)、村、组企业,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1号文件规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在税前提取的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中以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比例计征。
3.使用范围:
各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不抵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 (1)改善基础教育的教学设施; (2)中小学民办教师报酬应由乡筹集部分; (3)中小学新增教师的工资和事业发展必需的公用经费; (4)补充公民办中小学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 (5)民办中小学教师? 诵莺竺吭露ǘ钌畈怪选R圆怀霭俜种谋壤辖幌赝骋徽莆眨糜冢?(1)以不抵于总数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教育基金,专户存储,用于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时,对受灾乡 (镇)的中小学经常费用的补助; (2)其余部分用于每年为各乡服务性的事业项目的补助 (如代培教? Α⒖菇萄谢疃龋┖臀父鱿绶竦那醒?(包括职业技术中学)的事业经费补助。

教育费附加应严格按上述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生活待遇。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后,对中小学民办教师逐步实行工资制。工资多少由乡教育委员会决定。各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逐步提高公、民办教师和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允许富裕地区解决得更好一些。
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乡,民办教师的报酬,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乡统筹补足,生活待遇也应逐步提高。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由乡 (镇)人民政府每年根据本地经济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需要,依据本试行办法,提出具体征收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平衡,由乡 (镇)人民代表大使讨论通过后执行。在乡 (镇)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全乡 (镇)国家
预算包干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学杂费收入和其它资金,在管理上要严肃财经纪律,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要明确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挪用甚至侵吞教育经费的要严加处理。教育委员会每年要向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县教育、财政部门? 闹傅加爰喽健>咛灏旆ㄓ上刂贫āR越改昱┐褰逃式鸬耐蹲史较蚝托б妫险娼幸淮渭觳椋慕芾戆旆ǎ嬲龅焦芎糜煤米式穑纳瓢煅跫? 五、本试行办法原则上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少数基础教育条件较差的乡,经县批准,可以推迟一年执行。经批准暂不执行本办法的乡,继续按川府发(1983)206号文件要求筹集教育经费。





198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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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1990年12月15日,国家教委


一、仪表端庄。穿戴整洁大方,提倡穿校服;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坐立行走姿势要端正。
二、谈吐有礼貌。讲话注意场合,使用礼貌语言,态度诚恳和蔼;要讲普通话。
三、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不骂人。
四、自尊自爱。不进酒吧和营业性舞厅;不观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不参与经商活动。
五、勤奋学习。认真学习各门课程,自觉参加各项基本功和能力训练;积极参加教育实践和各种有益活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生产劳动,养成劳动习惯;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八、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保持教室、宿舍的整洁;努力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
九、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十、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珍惜教学设备,不在课桌、墙壁或旅游地乱涂乱画;保护自然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一、关心集体。热爱班级和学校集体,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十二、尊敬师长。听从教师教导,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尊重长辈,体贴父母,主动做家务;见习实习时,尊重幼儿园、小学教师,虚心接受指导。
十三、团结同学。对待同学要团结友爱,真诚守信;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建立同学间友谊,不谈恋爱;未经允许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日记,不拆看他人信件;不做有损他人的事情。
十四、爱护儿童。不恐吓、不伤害儿童;实习时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对残疾儿童要特别关心,不歧视;尊重儿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勇于同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坏人坏事作斗争。
十五、乐于助人。主动帮助他人排忧解难;利用假期、课余时间热心为老人、儿童、残疾人和需要帮助的人服务。
十六、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做损害民族团结的事;对待客人热情友好。
十七、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遵守宿舍、食堂和校园管理制度。
十八、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要准时,不迟到,不早退;在公共场所,不吵闹,不喧哗;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十九、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民主和法制;对违法行为要敢于斗争。
二十、维护国家利益。尊敬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反对一切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铁道部


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1991年8月19日,铁道部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2条 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车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支付保价费。
第3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托运人应以全批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保价。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包括本身价格、包装费用、已发生的运输费及其税款。
第4条 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行李包裹时,应在“行李包裹托运单”声明价格栏内填记保价金额。保价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5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赔偿。
第6条 为全面做好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工作,铁路局结合自局情况,在客运处内设立或指定机构(人员由局内调剂解决)负责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职责
一、做好保价运输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保价运输业务。
二、负责制定与实施有关保价运输的规章、制度、措施。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工作,做好保价运输工作。
三、负责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人民来信来访及赔偿诉讼工作。
四、负责运输过程中行李包裹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计划等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行包事故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8条 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权限、期限等事项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9条 要做好保价运输的安全防范工作,保价运输业务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对于整车贵重物品要派人看守并押运(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10条 贵重的行李包裹,车站、列车人员要重点监护,值乘警务人员对装运上述物品的行李车,沿途要进行巡视,在站装卸作业时要做好防护。
第11条 行李包裹保价费的财务收支管理,按铁财〔1991〕80号文件办理。
第12条 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检查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办理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
二、有权检查保价费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漏收、错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检查行包安全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
五、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出示监察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检查记录(格式附后),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六、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3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原则下,铁路局可根据自局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14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部保价运输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