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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11:41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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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征缴违章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发的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书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缴费单位不按期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费款和滞纳金,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款,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六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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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几年来,根据一些部门的要求,陆续批准增加部分工作人员制着统一服装,其中大多数是必要的,但少数部门着装范围偏宽。特别是有些部门和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或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或未经批准自行着装,致使着装人员过多。同时,许多制服式样雷同,难以分辨其工
作性质,加之一些着装人员很不注意风纪,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整顿。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门把统一着装作为一种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着装的越来越多,制装标准越来越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顿和纠正。为此,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整顿着装范围,控制着装人数
统一着装的,只限下列人员:(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干警。(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在编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行署、省辖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户籍、刑侦、看守、预审、巡逻队的行政在编干警。

(三)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在编干警(按相应公安机关的着装范围执行)。(四)国家安全部门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改、劳教场所直接从事对犯人或劳教人员进行管教工作的在编干警。(六)法院系统定编的现职审
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七)检察院系统定编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
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九)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十)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十一)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干部。(十三)税务部门基层
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着装。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系统未着装的在编干警,如工作需要临时穿警服的,可发公用警服。已发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员需着公用警服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只发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顶,大衣一件

历史上就着装的铁路、航运、民航、邮电等生产经营部门,也要对着装进行整顿,严格控制着装范围。

二、严格控制着装供应标准
鉴于目前国家财力和高级服装面料生产能力都很有限,必须严格控制服装面料的质量和供应品种,适当提高自费比例。
(一)服装面料和供应标准。除对外开放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涉外工作人员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继续着毛涤混纺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着装人员一律穿化纤面料制服。供应品种仅限外装,不供内装。公安干警的绒衣、绒裤、蚊帐、挂包等,相应
取消。
(二)自费比例。除着警服人员外,其他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工料费,由现在的10%至20%提高到30%,从本通知下发后再换装时执行。

三、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管理
(一)必须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经批准的着装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对自行批准着装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并一律由着装人自己出钱
,不得用公款报销。今后国务院原则上不再批准增加统一着装人员。
(二)各着装主管部门都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着装规定,加强对本系统着装的管理和监督。着装人员一般只能在执行任务时着装,其他时间应更换为便装。穿着统一制服时,必须衣帽整齐,遵守风纪。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统一着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要及时纠正。

四、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步骤
各着装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财政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告国务院。国务院授权财政部负责处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具体事务。



198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