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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1:48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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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了做好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随装载容器、包装物传入传出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传入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过境的集装箱、木箱、竹筐、草袋、木质包装材料等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对来自植物疫区具有木质结构或箱体内带有木质托盘、垫板的集装箱(含空箱和实箱),以及木质包装材料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二、应施检疫的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押运人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人报检时应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并负责开拆箱和恢复原包装。

  三、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来自植物疫区应施检疫的进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或作检疫处理。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批准同意,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抵到达地或其他规定地点实施检疫的,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检查装载容器、包装物外表(必要时要进行消毒),核对单证,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并负责通知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一般由货物装箱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需在出境口岸作拼装等装载容器,要在出境口岸进行检疫。出境装载容器随同货物一起,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验证,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交海关验放。

  四、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可与货物同时检疫。符合中国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的,进境的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出境的出具检疫证书。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来自植物疫区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病虫害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现场查验,凡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的,实行检疫监督,出境口岸不再检疫。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病虫害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凡属亚欧大陆桥国际联运过境集装箱的验放,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关于亚欧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过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来自非疫区,又未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不实施检疫。

  六、本办法规定的动植物疫区名录,植物检疫部分见附表。

  七、来自植物疫区的入境空箱,为缩短空箱在入境口岸停放时间,有条件的陆运口岸,也可在入境前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部门事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

  八、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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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管理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条款,结合出境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总所制定了“出境植物检疫物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植物检疫物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出境

        植物检疫物发现一般活害虫检疫标准(试行)

 

  一、出境检疫物检疫评定标准,依据下列原则掌握:

  1.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2.发现病虫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3.出境检疫物的出口季节。

  二、发现一般活害虫超过下列标准时,需作除虫处理:

  1.种苗、盆景、花卉等植物的全株或其部分,平均每株超过1头的;

  2.种子、果实及其他繁殖材料,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1头或螨类超过20头的;

  3.粮谷、豆类、棉、麻、油籽、植物性调料等植物产品,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

2头,或螨类超过20头,或外包装有虫超过5头的;

  4.饲料平均每公斤样品超过5头或螨类超过30头,或外包装平均每件超过5头的



  5.水果、蔬菜、药材、干果、干菜、烟草、制糖原料等植物产品,平均每公斤

样品超过2头,或螨类超过30头的;

  6.木材、竹等有虫根数超过10%,或每根超过5头;藤、柳、草及木、竹、藤、柳、草加工品,平均每公斤(件)样品超过2头,或螨类超过40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对经济纠纷做出处理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请据以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中对经济纠纷做出处理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请据以执行问题的批复
199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告请字第1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的,因缺少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