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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0:36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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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



(惠府[2000]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一支廉洁、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庆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离岗培训五种类型。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150课时。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 作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正科以下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00为时课时。如任职前未安排培训的,任职后应参加补训。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职公务员在三年内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0课时。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知识更新的范围确定,其办理程序以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离岗培训原则上全市每年举办一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一般安排在四月份进行。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的要求,根据培训类型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侧重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作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动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侧重领导艺术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宏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职位规范的要求,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更新知识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公务员的知识进行补充、提高、拓宽。
  第十八条 离岗培训的内容侧重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经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关批准,对组织人事部六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其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任务和要求,抓好教学管理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下放从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公务员的各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施孝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审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涉及市直机关正科级职务公务员和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计划,于当年1月3日前报市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县(市、区)、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计划统计工作,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举办食毛践土放,须事先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呈报方案,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完毕,将培训总结资料和学员名单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由相应的培训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与培训机构联合发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负责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三十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三十一条 第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政府财政部门的干部学习培训费用年度预算中死去,或者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被 培训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是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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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公民提供举报案件和逃犯线索奖励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一般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3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50~450元。

   2、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当地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8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

   3、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或者省公安厅实行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3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

  起直接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5000元。

   4、举报、提供线索侦破毒品案件的,按毒品案件中的毒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毒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5、举报、提供线索侦破赌博案件的,按赌博案件中的赌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赌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二)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使逃犯得到及时捕获的,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起直接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5000~10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3000~5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300~500元。

   2、起重要帮助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1000~2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500~1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200~500元。

   3、公安部A、B级通缉令通缉的逃犯,按照公安部规定金额奖励。

   4、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三)其他规定按《海南省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执行。

  (四)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五)受理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为各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电话:88868098、88868488)。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195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中的庄基、伙道纠纷案件,在第一审卷内,往往附有当事人双方所绘草图,而所附双方草图又常是不一致的。使上审法院及本院很难辩识哪一草图绘制正确,从而增加了若干困难,致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正确而迅速地处理此类案件,今后县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深入调查,或采取其他适当办法,每案绘制一图,作为二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时可靠的参考材料,以利工作。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