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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44:47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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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保证中药材GAP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经过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开展试点认证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讨论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药材是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的基础原料。实施中药材GAP,对中药材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是保证中药材质量稳定、可控,保障中医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中药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促进中药材种植(养殖)的规模化、规范化和产业化发展。对全面深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促进中药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中药材GA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自2003年11月1日起,我局将正式受理中药材GAP的认证申请,并组织认证试点工作。《中药GAP认证申请表》(见附件3)由我局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需要数量向我局领取,也可从我局网站下载使用。

  三、中药材GAP认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都很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必须加强对中药材GAP 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质量第一的原则,做好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注意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办法,保证中药材GAP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附件:1.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2.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3.中药材GAP认证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英文名称为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 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其申报的品种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申报时需填写《中药材GAP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品种的种植(养殖)历史和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繁育情况、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病虫害综合防治情况、中药材质量控制及评价情况等;
  (三)中药材生产企业概况,包括组织形式并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及职责)、运营机制、人员结构,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背景资料(包括专业、学历和经历)、人员培训情况等;
  (四)种植(养殖)流程图及关键技术控制点;
  (五)种植(养殖)区域布置图(标明规模、产量、范围);
  (六)种植(养殖)地点选择依据及标准;
  (七)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品种来源鉴定报告、法定及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依据及起草说明)、取样方法及质量检测报告书,历年来质量控制及检测情况;
  (八)中药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九)企业实施中药材GAP自查情况总结资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中药材GAP认证申报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初审意见及认证资料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中药材GAP认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若需组织专家论证,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局认证中心。

  第七条 局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的内容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如需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该品种的采收期,时间一般为3-5天,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检查组成员的选派遵循本行政区域内回避原则,一般由3-5名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专家担任检查员。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选派1名负责中药材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联络、协调检查有关事宜。

  第十条 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品种,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并能够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检查组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中药材GAP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中如需企业提供的资料,企业应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检查组讨论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末次会议应现场宣布综合评定意见。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企业如对评定意见及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检查组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每个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和原始评价及相关资料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局认证中心。

  第十七条 局认证中心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颁发《中药材GA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经现场检查不符合中药材GAP认证标准的,不予通过中药材GAP认证,由局认证中心向被检查企业发认证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九条 认证不合格企业再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以及取得中药材GAP证书后改变种植(养殖)区域(地点)或扩大规模等,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生产企业应在《中药材GAP证书》有限期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

  第二十一条 《中药材GA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种植(养殖)区域(地点)、认证品种、种植(养殖)规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和掌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中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中药材研究、监督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实践经验;
  (四)能够正确理解中药材GAP的原则,准确掌握中药GAP认证检查标准;
  (五)身体状况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六)能服从选派,积极参加中药材GA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推荐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进行年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派,承担对生产企业的中药材GA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等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中药材GAP认证检查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必须遵守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守则和现场检查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企业,根据品种生长特点确定检查频次和重点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每年对企业跟踪检查一次,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 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未按照中药材GAP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中药材GAP证书》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如发现申报过程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或以非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材冒充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材销售和使用等严重问题的,一经核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吊销其《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药材生产企业《中药材GAP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三条 中药材生产企业终止生产中药材或者关闭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中止认证或收回《中药材GAP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1.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中药材GAP),制定本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2.中药材GAP认证检查项目共104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19项,一般项目85项。
  关键项目不合格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则称为一般缺陷。
  3.根据申请认证品种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
  4.结果评定:
─────────────────────┬──────────────────
        项     目      │      结   果      
──────────┬──────────┼──────────────────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
     0     │    ≤20%    │     通过GAP认证
──────────┼──────────┼──────────────────
     0     │     >20%    │
──────────┼──────────┤     不通过GAP认证
    ≥1项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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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              检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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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1 │生产企业是否对申报品种制定了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生态环境和持续利用的实施方案。
────┼────────────────────────────────────────
*0401 │生产企业是否按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选定和建立生产区域,
    │种植区域的环境生态条件是否与动植物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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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01 │中药材产地空气是否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
*0502 │中药材产地土壤是否符合国家土壤质量二级标准。
────┼────────────────────────────────────────
 0503 │应根据种植品种生产周期确定土壤质量检测周期,一般每4年检测一次。
────┼────────────────────────────────────────
*0504 │中药材灌溉水是否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
────┼────────────────────────────────────────
 0505 │应定期对灌溉水进行检测,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
*0506 │药用动物饮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
 0507 │饮用水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
 0601 │药用动物养殖是否满足动物种群对生态因子的需求及与生活、繁殖等相适应的条件。
────┼────────────────────────────────────────
*0701 │对养殖、栽培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是否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中
    │文名及学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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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1 │种子种苗、菌种等繁殖材料是否制定检验及检疫制度,在生产、储运过程中是否进行检验及
    │检疫,并出具报告书。
────┼────────────────────────────────────────
 0802 │是否有防止伪劣种子种苗、菌种等繁殖材料的交易与传播的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
────┼────────────────────────────────────────
 0803 │是否根据具体品种情况制定药用植物种子种苗、菌种等繁殖材料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0901 │是否按动物习性进行药用动物的引种及驯化。
────┼────────────────────────────────────────
 0902 │在捕捉和运输动物时,是否有防止预防或避免动物机体和精神损伤的有效措施及方法。
────┼────────────────────────────────────────
 0903 │引种动物是否由检疫机构检疫,并出具检疫报告书。引种动物是否进行一定时间的隔离、观
    │察。
────┼────────────────────────────────────────
*1001 │是否进行中药材良种选育、配种工作,是否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良种繁育场所。
────┼────────────────────────────────────────
*1101 │是否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要求制定相应的种植规程。
────┼────────────────────────────────────────
 1201 │是否根据药用植物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制定并实施施肥的标准操作规程(包括施
    │肥种类、时间、方法和数量)。
────┼────────────────────────────────────────
 1202 │施用肥料的种类是否以有机肥为主。若需使用化学肥料,是否制定有限度使用的岗位操作法
    │或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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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1 │施用农家肥是否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
────┼────────────────────────────────────────
*1302 │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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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1 │是否制定药用植物合理灌溉和排水的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适时、合理灌溉和排水,保
    │持土壤的良好通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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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1 │是否根据药用植物不同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药用部位,制定药用植物田间管理制度及标准操
    │作规程,加强田间管理,及时采取打顶、摘蕾、整枝修剪、覆盖遮荫等栽培措施,调控植株
    │生长发育,提高药材产量,保持质量稳定。
────┼────────────────────────────────────────
*1601 │药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是否采取综合防治策略。
────┼────────────────────────────────────────
*1602 │药用植物如必须施用农药时,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最小
    │有效剂量并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
*1701 │是否根据药用动物生存环境、食性、行为特点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等,确定与药用动物相适
    │应的养殖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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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2 │是否制定药用动物的养殖规程和管理制度。
────┼────────────────────────────────────────
 1801 │是否根据药用动物的季节活动、昼夜活动规律及不同生长周期和生理特点,科学配制饲料,
    │制定药用动物定时定量投喂的标准操作规程。
────┼────────────────────────────────────────
 1802 │药用动物是否适时适量地补充精料、维生素、矿物质及其它必要的添加剂。
────┼────────────────────────────────────────
*1803 │药用动物饲料不得添加激素、类激素等添加剂。
────┼────────────────────────────────────────
 1804 │药用动物饲料及添加剂应无污染。
────┼────────────────────────────────────────
 1901 │药用动物养殖是否根据季节、气温、通气等情况,确定给水的时间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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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2 │草食动物是否尽可能通过多食青绿多汁的饲料补充水分。
────┼────────────────────────────────────────
 2001 │是否根据药用动物栖息、行为等特性,建造具有一定空间的固定场所及必要的安全设施。
────┼────────────────────────────────────────
 2101 │药用动物养殖环境是否保持清洁卫生。
────┼────────────────────────────────────────
 2102 │是否建立消毒制度,并选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的生活场所、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
────┼────────────────────────────────────────
 2103 │是否建立对出入养殖场所人员的管理制度。
────┼────────────────────────────────────────
 2201 │是否建立药用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定期接种疫苗。
────┼────────────────────────────────────────
 2301 │是否合理划分养殖区,对群饲药用动物要有适当密度。
────┼────────────────────────────────────────
 2302 │发现患病动物,是否及时隔离。
────┼────────────────────────────────────────
 2303 │传染病患动物是否及时处死后,火化或深埋。
────┼────────────────────────────────────────
 2401 │是否根据养殖计划和育种需要,确定动物群的组成与结构,适时周转。
────┼────────────────────────────────────────
*2501 │禁止将中毒、感染疫病及不明原因死亡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
 2601 │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的采集是否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是否有计划地进行野生抚
    │育、轮采与封育。
────┼────────────────────────────────────────
*2701 │是否根据产品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并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
    │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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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2 │是否根据产品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并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
    │宜的采收方法。
────┼────────────────────────────────────────
 2801 │采收机械、器具是否保持清洁、无污染,是否存放在无虫鼠害和禽畜的清洁干燥场所。
────┼────────────────────────────────────────
 2901 │采收及初加工过程中是否排除非药用部分及异物,特别是杂草及有毒物质,剔除破损、腐烂
    │变质的部分。
────┼────────────────────────────────────────
 3001 │药用部分采收后,是否按规定进行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
────┼────────────────────────────────────────
 3002 │需干燥的中药材采收后,是否及时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干燥,控制湿度和温度,保证
    │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
────┼────────────────────────────────────────
 3101 │鲜用中药材是否采用适宜的保鲜方法。如必须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时,是否符合国家对食品
    │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
 3201 │加工场地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是否清洁、通风,是否有满足中药材加工的必要设施,是
    │否有遮阳、防雨、防鼠、防尘、防虫、防禽畜措施。
────┼────────────────────────────────────────
 3301 │地道药材是否按传统方法进行初加工。如有改动,是否提供充分试验数据,证明其不影响中
    │药材质量。
────┼────────────────────────────────────────
 3401 │包装是否按标准操作规程操作。
────┼────────────────────────────────────────
 3402 │包装前是否再次检查并清除劣质品及异物。
────┼────────────────────────────────────────
 3403 │包装是否有批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产地、批号、重量、包装工号、包装日
    │期等。
────┼────────────────────────────────────────
 3501 │所使用的包装材料是否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并符合中药材质量要求。
────┼────────────────────────────────────────
 3601 │在每件中药材包装上,是否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采收日期、
    │贮藏条件、注意事项,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
 3701 │易破碎的中药材是否装在坚固的箱盒内。
────┼────────────────────────────────────────
*3702 │毒性中药材、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材是否使用特殊包装,是否有明显的规定标记。
────┼────────────────────────────────────────
 3801 │中药材批量运输时,是否与其它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质混装。
────┼────────────────────────────────────────
 3802 │运载容器是否具有较好的通气性,并有防潮措施。
────┼────────────────────────────────────────
 3901 │是否制订仓储养护规程和管理制度。
────┼────────────────────────────────────────
 3902 │中药材仓库是否保持清洁和通风、干燥、避光、防霉变。温度、湿度是否符合储存要求并具
    │有防鼠、虫、禽畜的措施。
────┼────────────────────────────────────────
 3903 │中药材仓库地面是否整洁、无缝隙、易清洁。
────┼────────────────────────────────────────
 3904 │中药材存放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足够距离,是否有虫蛀、霉变、腐烂、泛油等现象发生,
    │并定期检查。
────┼────────────────────────────────────────
 3905 │应用传统贮藏方法的同时,是否注意选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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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 │生产企业是否设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中药材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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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2 │是否配备与中药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
────┼────────────────────────────────────────
 4003 │是否配备与中药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和设备。
────┼────────────────────────────────────────
 410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环境监测、卫生管理的职责。
────┼────────────────────────────────────────
 4102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对生产资料、包装材料及中药材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
 4103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的职责。
────┼────────────────────────────────────────
 4104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制订和管理质量文件,并对生产、包装、检验、留样等各种原始记录
    │进行管理的职责。
────┼────────────────────────────────────────
*4201 │中药材包装前,质量检验部门是否对每批中药材,按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
    │行检验。
────┼────────────────────────────────────────
 4202 │检验项目至少包括中药材性状与鉴别、杂质、水分、灰分与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指标性
    │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
────┼────────────────────────────────────────
*4203 │中药材农药残留量、微生物限度、重金属含量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
 4204 │是否制订有采样标准操作规程。
────┼────────────────────────────────────────
 4205 │是否设立留样观察室,并按规定进行留样。
────┼────────────────────────────────────────
 4301 │检验报告是否由检验人员、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章并存档。
────┼────────────────────────────────────────
*4401 │不合格的中药材不得出场和销售。
────┼────────────────────────────────────────
 4501 │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是否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生产实践经验。
────┼────────────────────────────────────────
 460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药材质量管理经验。
────┼────────────────────────────────────────
 4701 │从事中药材生产的人员是否具有基本的中药学、农学、林学或畜牧学常识,并经生产技术、
    │安全及卫生学知识培训。
────┼────────────────────────────────────────
 4702 │从事田间工作的人员是否熟悉栽培技术,特别是准确掌握农药的施用及防护技术。
────┼────────────────────────────────────────
 4703 │从事养殖的人员是否熟悉养殖技术。
────┼────────────────────────────────────────
 4801 │从事加工、包装、检验、仓储管理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至少每年一次。患有传染病、
    │皮肤病或外伤性疾病等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中药材的工作。
────┼────────────────────────────────────────
 4802 │是否配备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检查。
────┼────────────────────────────────────────
 4901 │对从事中药材生产的有关人员是否定期培训与考核。
────┼────────────────────────────────────────
 5001 │中药材产地是否设有厕所或盥洗室,排出物是否对环境及产品造成污染。
────┼────────────────────────────────────────
 5101 │生产和检验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
────┼────────────────────────────────────────
 5102 │检验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校验。
────┼────────────────────────────────────────
 5201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是否完整合理。
────┼────────────────────────────────────────
 5301 │每种中药材的生产全过程均是否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附照片或图像。
────┼────────────────────────────────────────
 5302 │记录是否包括种子、菌种和繁殖材料的来源。
────┼────────────────────────────────────────
 5303 │记录是否包括药用植物的播种时间、数量及面积;育苗、移栽以及肥料的种类、施用时间、
    │施用量、施用方法;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及除莠剂)的种类、施用量、施用时间和方
    │法等。
────┼────────────────────────────────────────
 5304 │记录是否包括药用动物养殖日志、周转计划、选配种记录、产仔或产卵记录、病例病志、死
    │亡报告书、死亡登记表、检免疫统计表、饲料配合表、饲料消耗记录、谱系登记表、后裔鉴
    │定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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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05 │记录是否包括药用部分的采收时间、采收量、鲜重和加工、干燥、干燥减重、运输、贮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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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06 │记录是否包括气象资料及小气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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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07 │记录是否包括中药材的质量评价(中药材性状及各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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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01 │所有原始记录、生产计划及执行情况、合同及协议书等是否存档,至少保存至采收或初加工
    │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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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02 │档案资料是否有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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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本条前款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企业。


  第三条 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税务、外资管理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下列项目:
  (一)退休费。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费。
  (三)医疗补助费和护理费。
  (四)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职工每人每月按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养老金的存款利息。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新办企业从职工起薪之月起缴纳。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以“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数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职工退休,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取退休证,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凭退休证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第九条 职工终止、解除合同后回原工作单位或重新就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临时工和农民工终止、解除合同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和待遇,参照国务院有关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待遇,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中的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企业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按规定标准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按当年收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一提取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款、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除限期补缴外,每超一日,按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并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期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眉山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校长评选表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市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暂行)》、《眉山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办法(暂行)》、《眉山市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眉山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从事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加强高中阶段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教育专家,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在普通高中骨干教师中评选学科带头人,在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中评选专业带头人。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是本市范围内同学科或同专业教师中的拔尖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的专家。

第三条 学科、专业和名额设置:普通高中设置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等14个学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加工制造类、农林类、信息技术类、交通运输类、土木工程类、旅游服务类等相关专业,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及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情况确定具体专业。每个学科或专业各评选1人。

第四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分届次评选,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可以连选连聘。学科及专业带头人出现缺额时,可以及时补充评聘。

第五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的基本条件是:

(一)必须是教育教学一线教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还必须是“双师型”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教龄5年以上;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原则上要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职业道德高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得到同行、学生和家长的广泛认可。

(三)专业技能精湛。教育理念先进,教学技能熟练,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善于学习,终生学习,具有扎实的学科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精湛。能在全市本学科或专业教学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工作业绩优异。所教学科教育教学质量高,在市内本学科或专业名列前茅,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五)教研成果丰硕。科研能力强,对所教学科或专业有深入的研究、独到的见解。教研成果丰硕。

每个学科或专业的评选细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评选原则: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聘用、宁缺勿滥。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在媒体公布评选职位、评选条件及细则;

(二)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单位推荐。申报教师填写《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申报表》,提供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单位初审后报区县教育局;

(三)区县教育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初评,每个学科和专业可以向市教育局推荐1名最优人选;

(四)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区县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和考察,每个学科及专业确定2-3名考察对象;

(五)市评审委员会向市教育局党组汇报评审和考察情况,由市教育局党组研究确定学科和专业带头人;

(六)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七)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八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的职责任务:

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掌握教育新技能,探索教育教学新方法。深入钻研教材,在本学科、本专业教学和教研中取得突出成绩,起好示范和引领作用。

完成市教育、教研等部门交办的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培训指导等任务。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承担市级研究课、示范课,开展专题讲座。

第九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由市教育局主管,区县教育局协管。眉山市普通高中学科带头人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学会承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的业务管理工作由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承担。

第十条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学科和专业带头人在每学期末分别向市教育学会和市职业教育学会汇报一次工作,每年暑假到市教育局述职,接受年度考评。

第十一条 市、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单位)要为学科和专业带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积极为他们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支持他们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第十二条 在评优选先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学科和专业带头人。

第十三条 学科和专业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教育局取消其称号:

(一)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高中阶段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两类高中)教育质量,促进两类高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高中阶段学校。

第三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区县人民政府获奖的基本条件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统筹两类高中发展措施有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

(二)市级相关部门获奖的基本条件是: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履职到位,为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

(三)普通高中获奖的基本条件是:教育理念先进;教学设备设施完善;内部管理严格,办学行为规范;注重队伍建设,教风好,学风正,教育质量高;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扎实有效,社会声誉好。

(四)职业学校获奖的基本条件是:教育理念先进;设备设施完善;办学行为规范;专业设置贴近市场需求,特色鲜明;完成年度招生任务;注重技能训练,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强,就业率高且跟踪服务好,为促进就业、群众增收做出显著贡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扎实有效,社会声誉好。

(五)先进个人获奖的基本条件: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业绩突出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他为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具体评选细则由市教育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另行制定。

第四条 高中阶段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评奖的程序

(一)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含直属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由市教育局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区县所辖高中阶段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局申报,由市教育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先进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教育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表彰

每年评选表彰一批高中阶段教育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市政府名义在年度教育工作会上通报表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校长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书育人、敬业爱生的良好氛围,奖励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校长,激励我市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鼓励我市校长创造性地工作,推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和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师和校长,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眉山市优秀教师” 、“眉山市优秀校长”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眉山市优秀教师”、“眉山市优秀校长”每两年评选一次,在教师节前表彰。名额控制在全市教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以内。

第四条 “眉山市优秀教师”的基本条件是:师德高尚,遵纪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业绩显著,得到同行、学生和家长的广泛认可。

“眉山市优秀校长” 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班子团结,开拓进取,积极组织和投身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师队伍和学校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评选“眉山市优秀教师”、“眉山市优秀校长”。具体程序:

(一)单位公布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

(二)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和单位组织推荐;

(三)申报者进行个人业绩展示并述职,单位组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进行测评;

(四)单位根据评选条件、个人业绩、测评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县教育局;

(五)区县教育局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考察,征求同级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

(六)区县人民政府将审查通过的人选报市教育局;

(七)市教育局审查研究并征求市政府人事部门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八)市教育局直属单位通过上述相关程序直接向市教育局推荐人选,由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推荐人选时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以及不同区域人员所占比重,注意向条件艰苦的农村边远学校倾斜。

第七条 “眉山市优秀教师”、“眉山市优秀校长”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向社会广泛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校长的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舆论氛围。

第九条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教师队伍建设阶段性工作任务,每两年开展一次“师德标兵”、“教坛新秀”等评选表彰。

第十条 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评选表彰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