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提出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任务,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现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提出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任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农村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
第三条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统筹兼顾。在培训管理上做到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有效利用培训资源。
(二)因地制宜、学以致用。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围绕岗位职责,满足岗位需求,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培养农村卫生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技能指导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开拓创新、提高效益。创新项目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优化培训师资,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四)考核评估、保证质量。不断完善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每一年度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条 农村卫生人员在培训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有关工资、福利、职称和职务等应不低于培训前。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卫生部有关项目管理方案组织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
第七条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组织形式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采用临床进修、理论授课、远程教育和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努力满足培训对象需求。
第八条 开展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场所、设施等条件,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培训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理论政策水平以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培训的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制订培训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人员编写年度培训大纲,部署年度项目工作;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项目组织实施,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人员编写培训教材或讲义,培训师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总结项目工作等。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培训师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总结项目工作等。
第十一条 项目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职责分工,确定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每年度项目结束后,项目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逐级报送本年度培训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资金使用等有关方面。按照卫生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项目情况汇总并分类别填写培训情况登记表后,会同本省项目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卫生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将资金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制订、设备购置和学员食宿等。
第十六条 项目省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社〔2006〕23号)和卫生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其他项目使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项目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省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受训人员,也不得向受训人员另行收取培训费用,保证农村卫生人员免费接受培训。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项目省要建立完善项目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签到登记制度和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表和签到登记表等有关培训证明性文书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项目省要根据培训要求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核。考试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估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培训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由各地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岗位聘任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部通过抽查的方式对项目省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各项目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尚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地方开展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绵阳市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绵阳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负总责。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对各园区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各园区具体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由园区管委会指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管职权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条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原则,对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职权做以下划分。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以下对象:
(一)药品、药包材、药用辅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
(二)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公司、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体药店;
(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级疾控中心、血站、计划生育用药用械单位;
(四)医疗器械法人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五)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的特大型餐饮单位。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公司及零售连锁公司、专卖店、超市专柜,专业美容院。
除上述对象外的食品药品监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各园区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科学城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管由科学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的事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分别由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在其规定出台前,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受理、审批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的特大型餐饮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其他餐饮服务许可暂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受理、审批。
第七条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由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文规定。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园区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园区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同时报送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单位。
涉及跨县(市、区)、跨园区案件的,应及时报送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报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或决定管辖。
第八条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