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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3:29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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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电脑会计核算业务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会计核算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减少差错,防止舞弊和违法行为,提高电脑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稽核依据:我行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稽核人员以法稽核,有权调阅电脑程序的有关资料和电脑储存的各种数据信息,查阅会计原始档案。
第四条 稽核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审查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系统分析、程序设计、测试鉴定和验收工作。
(二)对电脑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核。
(三)对电脑操作和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
(四)对电脑核算系统的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条 稽核方法:
(一)运用手工稽核方法对从电脑系统外部得到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二)运用稽核软件,对各种会计数据、资料进行稽核。
(三)运用现有的电脑会计核算系统、控制流程进行稽核。
第六条 稽核部门对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稽核后,应及时写出稽核报告;发现违章操作和其他违规行为,应督促被稽核部门及时纠正;发现舞弊及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章 电脑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和管理的稽核
第七条 应用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电脑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是否坚持软件人员不得兼任操作员,操作员不得参与编制及其他方式接触有关软件的原则。
第九条 是否执行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原则,日终现金科目发生额、余额与库存现金登记簿是否相等,电脑输出的传票总张数与当天实际传票总张数是否相等。
第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操作员的密码,是否根据权限大小,实行级别管理,相互之间是否严格保密,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是否有错误密码企图进入系统的记录。
第十一条 操作员是否在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进行操作,并遵守保密纪律,离开终端时,是否将终端退到初始状态。非操作人员不得上机操作。非营业时间加班,是否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无擅自修改变动程序或数据。在非正常情况下,启用修改原始数据的程序,是否经过主管
人员逐级批准。
第十二条 是否对电脑使用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电脑发生故障或停电等电脑不能正常工作时,是否按账户严格控制余额,确保受理凭证无误,防止发生存款账户透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登记制度。是否设立和认真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和销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电脑运行日记,是否有人经常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电脑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分户账、总账、余额表、科目日结单及各种报表是否注明操作人员代码,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及打印份数、日期,并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整理、装订、归档,由专人保管。打印作废的账表是否经有关负责人确认后,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保存电脑应用程序以及数据的磁带、磁盘等磁性媒体,属于重要会计档案,是否按会计档案的规定进行保管以及根据磁介质记录的保存期限,定期进行复制,并注意保管环境,以免被强磁干扰破坏。
第十六条 对保存期内的有效记录盘带,是否按制度经常进行检查。查询或调阅有关资料,是否做到有审批、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电脑机房是重要场所,是否注意保护环境卫生,是否注意设备、线路、管道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机房无水火灾隐患。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第三章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稽核
第十八条 操作员启动电脑,输入自己的密码时,此时其他人是否回避。输入的核算数据是否换人复核。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电脑处理核算业务的依据。柜台人员(包括经办和复核)是否认真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否认真核对印鉴,有关人员印章和业务公章是否齐全并符合制度规定;操作员输入的凭证是否合规合法;制票、接柜、操作、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是否严格
分工,职责分明;会计凭证传递签收手续是否严密。
第二十条 一些重要事项如开户、销户、存款账户冻结与解冻、款项扣划及科目、计息等信息的修改,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同意后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有无凭证积压;是否坚持“钱机分管、章证分管、账要复核、钱要复点”的原则;是否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它行票据收妥后入账”等原则,有无现金差错和银行垫款等问题,现金差错
是否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银行垫款是否得到有关领导批准;错账冲正是否调整积数。
第二十二条 当日账务处理完毕,经总账轧平后,操作员是否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及时打印出有关账、单、表,拷好备份,签章后交有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三条 日终结账时,是否编制科目日结单;是否将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与电脑输出的现金科目收付发生额、余额相核对。
第二十四条 结算前是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操作员是否打印结息一览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计息处理;计息处理后,是否打印输出有关表、单、证,签章后交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处理。
第二十五条 旬末、月末、季末、6月30日、11月末、年末是否按规定打印输出旬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度报表、试算报表和年终决算报表,签章后交会计主管。
第二十六条 发生错账,属于当日错账,是否凭有关凭证及时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属于隔日错账,是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办理错账更正处理,有无用虚假业务凑平账务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电脑处理会计核算业务稽核,是在有关部门自查基础上的再监督,稽核方法实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稽核部负责解释、修改、补充,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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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月1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预算法》、《铜陵市市级预算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省对市及市对县(区)的返还性补助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返还性补助资金是指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有关专项收入按规定取得的分成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及其它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是指中央和省两级对我市规定了明确的用款项目和用款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市对县(区)规定了明确项目用途和用款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分级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返还性补助资金、体制补助等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应当根据上年执行数和上级的预先告知数,编入本级年初预算可用财力,安排本级财政支出,报市人大报准后执行。

税收返还性补助、体制性补助等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包括以下几项:

(一)中央和省级规定的有关用途;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及其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保障机关单位正常运转;

(四)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当地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第五条 对中央、省及市三级追加安排有特定使用方向,未确定具体项目和具体使用单位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对中央、省及市三级安排的有具体支出项目、无具体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再分配细化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中央、省及市三级安排的有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列支,各级财政不得违规调剂使用。

第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指标按补助资金所属财政级次下达,补助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县(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下级资金调度拨付至县(区);补助市本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属补助市直正常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直接下达至各预算单位,对非正常预算单位的各类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归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户或相关单位,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

第九条 对由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至市(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补助资金,市级预算指标下达至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对需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用途等确定分配意见,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对上级追加安排的各类转移支付支出,由各级财政在下半年进行调整预算收支时补报同级人大批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对当年末来不及下达预算指标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严格审核确认,财政决算列入预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对当年已下达预算指标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专项结余资金,按照《铜陵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市财政局需按照上级财政要求负责对相关转移支付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管理,督促和检查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保质按时完成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在资金分配、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郑书宏 卢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该两条法律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须适用相同规则 ,即:(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质权人的,质押人有权质押。笔者认为,主张股权质押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观点,是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为中心依据的,同时,股权质押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在此,笔者通过以下角度对其进行简要论证,以资抛砖引玉。

一、 肯定说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以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包括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含义,对内是指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转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人数多数决的混合适用为依据,甚至允许股东一致决原则的存在。对外则是指,公司主要以公司资产来保障相对人的交易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司股东的信用来保证。也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样强调股东间相互的信任和合作,并将其作为公司成立和运转的基础。
  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股权转让的规定,系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属性的考虑,希望通过立法维护公司人合性并确保其稳定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延续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并不希望因股权质押打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持肯定说观点的人,均以公司的人合性做为论证的依据。那么,股权质押能否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响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是否构成影响,应当主要从质押后对公司人合性的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影响进行考察。股权质押设立后的法律效力是,质权人就该股权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融资担保手段,对质权人而言,其关注的是该股权的交换价值,而不涉及股权的其他权能。此时,质押人作为股权的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享有的表决权并不受影响。因此,股权质押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内含义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股权质押后,质押人的资产信用状况当然发生变化,但从最终结果看,这种变化对公司的人合性对外方面也不会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影响。原因在于,公司的债权人能够直接以股东的信用实现债权的时候,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对外方面才有意义。而债权人要以股东的信用实现债权,需要满足法律关于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刺破公司面纱”——的规定条件。而实践中,如果公司的资产状况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是不会通过否认公司人格制度实现自己债权的,一方面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否认公司人格的要件苛刻。所以,公司债权人利用公司人合性将股东作为连带债务人的时候,一定是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而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公司的股权就根本没有交换价值,也就是这部分股权对能否清偿他人债权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是否质押并不是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交易前关注的问题,他更关注的是股东的其他资产状况以及公司本身的资产和信用状况。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并不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对外方面构成任何不利影响。
  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股东作为债务人的情况时,以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转让债权人手中,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从而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流质,所以质权人不可能因享有质权当然成为股权所有人。因此,质押权的实现并不会对公司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构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二、 对肯定说的可行性评析

  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应当使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即为股东外第三人设定股权质押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若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股权。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
  按照第一种观点,质押人在将股权质押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质押人要实现通过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须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股权,只有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才可以质押。按照这个逻辑,在这个过程中,质押人需要具有对股权转让和设定质押的两个意思。但是,股东将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融资,其并没有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意思。如果股东意图通过质押融资时并没有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其质押融资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相反,如果其已经具有了转让质押物的意思,那么质押融资对其又有何意义?因此,这种观点在实际中并没有可操作性,按照这种观点,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股权质押形同虚设。
  对于第二种观点,质押人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质押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但是根据担保法原理和相关规定,质押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质押合同属于从合同,须有主合同(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质押合同无效,质押权也就无效。因此,质押人要求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必须同时要求其他股东对其提供融资,否则将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导致质押人不能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融资。此种观点可以解决质押人须同时具有质押和转让意思的难题。但是,按照这种规则,质押人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30天的时间以确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质押,该三十日天届满之后,质押人另需时间以确定该不同意的股东是否同意提供融资,因此,该规则不能满足质押人尽早实现融资的目的。另外,公司股东之间本来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假设其他股东有能力并愿意向质押人提供融资,该股东何须向其他第三人融资。同样,如果其他其他股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向质押人提供融资,给质押人在设定质押权融资中设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义?
  因此,按照肯定说的逻辑推演下去,我们发现肯定说欠缺实际可操作性,要么使股权质押制度成为虚设,要么在股权质押程序中设定毫无实际意义的障碍,从而影响股权质押和融资的效率和经济性。

三、 肯定说与现行法规冲突

  根据物权法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登记需其他股东同意方可有效,否则,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质押无效。由此可见,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质押权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那么,按此规定,根据担保法得出的肯定说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

四、 肯定说与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文字解释方法、逻辑解释方法、扩充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比较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文字解释又称文意解释、语义解释方法等,指按法律用语之通常含义解释法律的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是指以全面考虑法律整合的结构关系或相关法条之规定为基础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系统解释的方法是为了全面、完整地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含义,防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失却法律原意。社会学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指运用社会学上的目的衡量、利益平衡、效果分析等方法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方法指以法条的目的为根据阐明法律疑义的解释方法。
  根据对文字解释方法和系统解释方法定义的考察,肯定说系依该两种解释方法得出。根据前文的分析,肯定说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作为中心理念和依据,而股权质押对公司人合性的影响已在前文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根据论证,我们发现,依据文字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得出的肯定说,其实现的目的不存在或者说对目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肯定说与目的解释方法相违背。股权质押要达到的社会意义在于,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通资金,促进资金流通和商业行为的进行,从而达到活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在这个活动中,质押人、其他股东以及职权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应当得到平衡,而根据肯定说,其他股东的权利过大,导致质押人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很难实现,法律作为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外部因素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可以说,肯定说导致法律对股权质押的规定根本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从而违背了社会学解释方法

五、 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1、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和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考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条的规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一、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二、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第72条规定,对内转让股权的,无需经得股东同意,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本条的具体目的就是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中对股权转让人而言,就是对其股权转让的自由权予以保护;而对于其他股东而言,一方面事维护股权结构的稳定,另一方面则是确保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建立在相互的信任基础上。该目的从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中亦可看出。
  如前所述,股权质押本身并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的人合性构成任何的不利影响。但是,股权一旦质押,就可能发生债权人实现质押权时将股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情形,即股权发生转让。此时,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间相互间的信任将会发生变化,这将与公司法第72条的目的相冲突。因此,法律应当对质押权实现时有关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正是出于对公司法第72条立法目的的贯彻和维护,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股权质押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就是说,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立法目的就是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

2、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目的的实现与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的理解

  为实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应当对质押权实现时有关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此原因。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有司法解释有关于在执行阶段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该规定直接以公权力决定该股权必须进行转让。但是,质押权的实现并不必须经过司法途径和强制执行阶段,在不经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押权的情况下(即没有公权力介入对股权转让与否作出权威性判定的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与否应当以什么作为判断依据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股权的转让应当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意,但是仅满足此条件就能决定股权转让与否的话,将导致公司法第72条意图实现的立法目的不能得到保护,因此,还应当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维护其他股东的权益,即,此时的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结论:

  根据前文分析,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肯定说将担保法第78条关于股权质押规定解释为,股权质押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是,该观点意图维护的公司人合性并不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受到任何的影响,并且该观点导致法律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同时也导致进行股权质押融资面临许多毫无必要的法律障碍和时间成本,与法律规定的股权质押意图实现的社会效果背道而驰。从法律目的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来看,肯定说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达到的社会效果。但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该种信任不得轻易被打破,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实现质押权的时候,质押股权将被转让,此时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将被打破。考察质押权人的目的,其仅仅希望获得股权的交换价值,其目的与公司股东希望维护公司原有的信任关系的目的并不冲突。因此,在实现股权的时候,就股权是否转让,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中关于“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应当理解为股权质押权实现的时候,要按照按照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下文叙述,笔者将该观点称为“肯定说”。
http://baike.baidu.com/view/541000.htm
隋丽:《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