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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10:06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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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7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根据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中、毛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应毛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七至十九名医务技术人员(包括译员、炊事员等)组成的中国医疗队前往毛里塔尼亚进行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在毛方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同毛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毛里塔尼亚的往返旅费、在毛工作期间的工资和伙食费用均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的住宿(包括毛方医生同等的家具、水、电等),在毛里塔尼亚国内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队的其他用品等运输费用,均由毛方负担。他们在毛的其他待遇与其他援毛的中国专家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给毛方。这些赠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和使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回国时,将剩余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移交给毛方。

  第四条 中方赠送给毛方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其他用品,毛方免收各种税款。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全体成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毛方应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医疗任务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的工作期限,暂定两年(自中国医疗队到达毛里塔尼亚之日起算)。如毛方要求中国医疗队延长在毛工作期限,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中方提出书面要求,以便中、毛双方商定。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八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卫 永 清         马鲁姆·乌尔德·布拉哈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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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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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3)110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

  为加快旧城改造,改善市区的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在近期实施中兴中路北段道路的房屋拆迁。为有效实施拆迁,按照《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和《绍兴市市区中兴路开发建设房屋拆迁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次拆迁的实际,特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标准
  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对象和标准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办理;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绍兴市市区中兴路开发建设房屋拆迁试行办法》办理。对按政策规定属于安置对象的沿途营业网点,给予安置补助费确不能解决谋生问题的,适当照顾解决一定的营业用房,但须自行周转过渡半年,过渡费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办理。
  二、住宅房屋的安置地域
  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均外迁安置到绍兴经济开发区、昌安、严家潭居住,外迁确有困难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可安置在城内现有的旧房中。外迁到开发区、昌安的(正式户口常住人口)人均增加使用面积2平方米,外迁到严家潭的人均增加使用面积1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的安置形式
  本次拆迁安置的住宅房屋原则上一步到位,考虑到安置房刚建成,又临近春节,立即搬入有所不便,一次性补贴大户(四人及以下)每户600元,小户(三人及以下)每户300元,作为对目前装修困难的临时过渡补贴。
  以上住户须在九四年二月五日前搬迁完毕并交钥匙,逾期取消补贴。安置旧房的不予补贴。
  四、居民住宅的安置原则
  对居民住宅的安置仍采用“住得下,分得开,同性可同室”的方法。
  对住宅房层次的安排仍体现“压缩安置面积层次上照顾”的原则。凡原住宅面积大于或相当于安置面积的,可在安置房源中任意地段、幢号、层次中选择房号;凡须增加面积5平方米及以上的,老弱(55周岁以上)和病残的在低层次(二楼及以下)安置;其他的均在高层次(五楼及以上)安置,对其中增加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应在顶层安置。同等条件下,与拆近单位先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优先择房。按本规定第二条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原面积基数。
  五、住宅房屋自选办法
  按照安置标准和原则,本次拆迁安置采用“公布房源,分档自选,一次商定,优先择房,违约无效”的方式,即各住户可在公布的房源中,在可获安置的同套型、同档次范围内,先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一经商定,可自主一次性选择地段、幢号、房号,若选定房号后,未能按时履行已达成的拆迁协议,原选择的房号不予保留,房票自动失效。
  六、提前搬迁奖励的发放规定
  凡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前搬迁完毕并达到可拆房程度,各居民大户(4人及以上)每户奖励1000元,小户(3人及以下)每户奖励500元,凡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前搬迁完毕并达到可拆房程度的按以上标准的50%计发。
  非住宅房凡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前搬迁完毕并达到可拆房程度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15元。
  七、搬家补助费
  本次拆迁发放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人均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发放。
  八、住宅顶层补助费
  对安置到顶层居住的住户,发放顶层补贴费,大套补贴1000元,中套补贴800元,小套补贴600元。
  九、空关房,压缩安置部分面积的私有住宅房屋,以评估的重置价乘1.5 系数予以作价补偿。
  十、拆迁安置补偿继续采取“四公开,一监督”方法,即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和规定,办理手续的程序,安置房源,安置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拆迁安置中如发现住户有虚报人口,瞒报另有住房等情况,一经查实,所引起拆迁协议变更和房号调换的责任由住户自负。
  本具体规定是对《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补充,未尽之处按《实施细则》和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由绍兴市中兴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1997/11/20
法释〔1997〕7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二审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全部指定辩护人的请示》(赣法刑一请字〔199
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
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为其指定辩护人。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