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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9:35  浏览:9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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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借款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文教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放高利贷,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
(二)讲究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
(三)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重点支持教育、科学事业单位,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四)定项使用、按期归还。
第三条 周转金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事业单位;公检法司、行政机关和党派团体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文教企业。
(二)借款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流动资金不足和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 周转金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经常的经费领拨关系。
(三)项目借款额起点,中央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地区,项目借款额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项目借款额起点可稍低一些。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借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手续
(一)中央级单位的借款,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然后统一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地方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择优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我部将根据资金和效益情况,重点扶持。
(三)主管部门和地区财政厅(局)要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确保借款按期回收。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经特殊批准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占用费
(一)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
(二)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和占用费,并停办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和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北京地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
“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须复印一份寄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司综合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我部(92)财文字第546号《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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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推进我市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峰)、河、湖、海、岛礁、沙滩(滩涂)、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等所辖区域名称;

(三)城镇、开发区、村、农林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以及大型建筑物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住大楼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行政区划地名规划;

(三)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六)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

(七)查处违法行为;

(八)承办省、市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各级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地名工作机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处理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的愿望;

(二)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三)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镇、村、街道、社区、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以及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四)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狭义的字;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八)街巷、住宅小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九)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 (类别);

(十)不以单纯序数命名;

(十一)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

(十二)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城镇路、街、巷、大型建筑物、桥梁等,在项目立项的同时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审批用地同时审批其名称;未经立项的在施工前由规划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定名方案,办理名称登记申报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施工和以后使用的标准名称。

第八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庸俗的,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名;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九条 地名通名的规格与要求。

(一) 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则:

⒈路:行车路面在12米宽以上(含12米),分人行道与行车道,行车道为4车道的,其通名可称“路”;

⒉街:行车路面6米以上(含6米)少于12米宽的,分人行道与行车道,行车道为双车道的,其通名可称“街”;

⒊巷:路面宽6米以下,不分人行道与行车道的,其通名可称“巷”。

(二)商住大楼和住宅区的通名使用规则:

⒈村: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 (包括幼儿园、小学等),可用 “村”作通名;

⒉花园: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可用 “花园”作通名;

⒊园、苑:占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⒋别墅: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位于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

⒌城:新城区。占地面积有老城区四分之一以上的新建城区的名称,可用“城”作通名;

⒍大院:占地面积3千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有围墙、绿化地、停车场,集办公、宿舍于一体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独立院落,可用“大院”作通名。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通名使用规则:

⒈中心:指在一区域内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⒉ 楼:指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或大型建筑高7层以上,占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可用“楼”作通名;

⒊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达到12层以上,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此种高层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⒋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此类综合商贸建筑物可用“广场”作通名。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十一条 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内著名的或涉及市与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市内县(市、区)与县(市、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城镇、村庄、街巷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六)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道路、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县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阳江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在申请项目用地的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批。阳江市区范围内的由市民政局审批。

(八)专业单位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水利电力设施、农林牧渔场、风景名胜等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一并加以说明。需具备以下材料:

(一)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按国家公务文书要求书写);

(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在民政部门索取);

(三)需命名(更名)的地理实体或规划设计平面四至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应抄送同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在报纸上公告,并报省、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广播、电视、地图和有关书籍;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五条 书写地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按国家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的全市性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出版单位应在出版前报市民政局审核;县(市、区)性的,由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

全市性标准地名统一由市民政局负责编纂出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位、街巷、住宅小区、楼、门、村、公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形式:

(一)地名标志由各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业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级地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辖区内路、街、巷、门牌号码等各类地名标志进行设置、维护和更换。民政、公安、技监、交通、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二)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设置按属地管理为原则。各县(市、区)的地名标牌设计由各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或各有关业务单位负责,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到市指定的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作。地名标牌设置、维护、更换所需经费,由权属单位(个人)负担。阳江市区内的路、街、巷牌设置、维护、更换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的市政管理费列支。各专业部门所属设施、公共场所的地名标牌设置、维护、更换所需经费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建筑物标牌、楼、门牌设置、维护、更换所需的经费由权属单位(个人)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沾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报当地县(市、区)地名办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名档案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补充地名资料,保持地名档案资料的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 地名档案管理应当在执行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地名信息咨询,为社会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书写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涂改、沾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或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盗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阳江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弗·普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1月22日至24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11月23日在圣彼得堡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

  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德·阿·梅德韦杰夫在莫斯科举行了会见。

  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了第五届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

  一

  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成果,就进一步扩大中俄战略协作,加强两国在政治、经贸、能源、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满意地指出,当前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平稳快速发展。两国高度互信,双边关系内涵日益丰富,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展和深化。中俄关系的发展不仅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双方认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全面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双方决心遵循《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精神和原则,全面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协议和共识,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加强各领域互利合作,不断推动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双方强调,在涉及各自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俄战略协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双方高度互信的重要体现。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和实现发展振兴,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安全、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

  双方明年将共同隆重庆祝《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0周年,积极弘扬中俄世代友好和互利共赢的理念。

  两国总理对经贸、能源、人文等领域双边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中俄能源谈判机制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和《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予以确认。

  双方强调指出,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为推动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愿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该机制并提高其工作效率。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议定书》

  -《关于对〈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进行修改的议定书》

  -《中俄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俄罗斯联邦工业贸易部关于建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实施和应用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铁路运输领域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边界建设署关于边境口岸互助合作的协议》

  -《二00五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最终解决原苏联和俄罗斯所欠中国债务的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合作建造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总合同》

  双方还签署了一系列部门和企业间合作文件。

  二

  双方指出,尽管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震荡仍在持续,但在中俄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经贸合作已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双边贸易额实现恢复性增长并接近危机前水平。贸易结构有所改善,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贸易额增多。

  双方在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木材深加工、机械制造业等各领域投资快速增长。《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涵盖的一批合作项目进入实际落实阶段。

  双方愿继续努力,共同确保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快速增长,以实现各自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现代化的目标。为此,双方商定如下:

  -采取共同步骤,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结构多元化,重点扩大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两国经济向创新型发展模式转变;

  -确保两国商品和服务享有平等、非歧视性的相互市场准入条件;

  -继续改善投资条件,鼓励双方有实力的企业对经济特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开发区)的大型合作项目进行直接投资,全面挖掘双方的投资潜力;

  -通过积极参与各种展销会、商务会议和论坛,进一步加强中俄企业界的交流与互利合作;

  -进一步深化俄境内木材深加工领域的投资合作;

  -建立和完善两国农产品贸易和劳务合作机制,为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进一步规范贸易秩序,支持中方企业在俄建立现代化商贸设施;

  -充分发挥中俄贸易救济合作机制作用,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双方指出,《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促进了中俄地区合作的积极发展,丰富了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内涵。

  双方将继续推动落实上述纲要中所涵盖的合作项目,进一步推进边境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口岸设施、现代工业生产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建设。

  双方将共同对黑瞎子岛进行综合开发。

  双方积极评价海关合作所取得的进展。通关监管秩序进一步规范,信息交换、互换海关税费和报关企业信息、通关法规政策宣讲等合作有序推进,执法、双边贸易统计合作成效显著,海关院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作力度加大。

  双方决定继续深化规范通关监管秩序合作,着重研究实施便捷通关措施,优化通关流程,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快推进信息交换试点和海关估价合作;研究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互认监管结果;继续加强海关执法、贸易统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健康持续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愿继续扩大和深化该领域合作,并在亚太经合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边框架内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立场。

  双方认为,签署《关于修订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的议定书》是推动扩大双边本币结算范围的重要步骤。

  双方支持人民币和卢布在中俄两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这将为提高双边结算效率、减少外汇支出创造条件。

  双方将继续加强金融领域的务实合作,以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增长。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就中方根据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核电站和俄罗斯向中国提供政府贷款的协议》偿还贷款事达成一致并于2010年3月23日签署相关议定书。

  双方满意地指出,自199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签署在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政策领域开展合作的协定以来,两国在反垄断和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不断取得发展,落实竞争和广告法规的地区间合作日益加强。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为发展两国能源领域合作所开展的工作。

  双方指出,中俄原油管道已完成建设。双方确信,自2011年1月1日起经该管道开始向中国供应俄罗斯原油,将标志着两国长期战略伙伴关系迈入一个新阶段。双方将再接再厉,实现既定的自2011年1月1日正式运营的目标,确保原油管道长期安全稳定运营。

  双方指出,中俄天然气领域合作取得进展,这对发展双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努力进一步落实2009年10月13日签署的《对2009年6月24日签署的〈天然气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补充(路线图)》。

  双方对2010年9月21日举行的天津炼油厂项目奠基仪式和该项目的启动实施表示欢迎。

  双方相信,在俄罗斯对华电力出口项目框架下发展电力贸易领域合作将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自共同投资建设新发电项目和跨国输电线路相关项目开始部分实施后。

  双方对启动电网领域合作表示欢迎,并将努力实施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电网发展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高度评价扩大煤炭领域合作的前景。根据《关于煤炭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议定书》和《煤炭领域合作路线图》,双方将继续开展工作以增加俄罗斯对华煤炭出口,包括吸引中方资金对俄境内港口和铁路基础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以保障俄罗斯的长期出口,积极开展在俄境内建设煤制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双方指出,发展能效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具有潜力。双方将按照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上述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努力实施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支持继续扩大核领域合作,包括在中国建造田湾核电站二期项目和新的合作领域项目,并探讨新的合作形式和方法。

  四

  双方对两国在科技和创新领域合作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表示满意,认为有必要继续加强在高技术领域的双边合作,共同实现中俄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及产业化。

  双方认为,应积极推动在两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共同实施一批中长期、大规模科技合作项目。同时,积极研究利用政府专项贷款、风险投资及其他支持方式对两国开展联合创新项目进行支持的可能性。

  双方表示,在加快现有科技园区建设的同时,均有兴趣加强和扩大在支持和发展两国联合创新机构、实验室、科技合作基地、企业孵化器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鼓励两国科学机构、企业和公司入驻对方国家经济、技术转化特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促进两国经济的现代化,推进在具有发展前景与竞争力的技术转化中的合作。俄方提请中方研究参与“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有关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的方式。中方表示愿与俄方分享在科技园区规划建设方面的经验。

  双方对中俄在航天领域的合作现状和前景表示满意,并希望能以落实《2010-2012年合作大纲》为基础发展和深化双方合作。

  双方要求两国航天局继续组织开展有前景的合作,如2011年即将执行的联合探测火卫--火星任务(发射“火卫--土壤”和“萤火一号”探测器)、月球及深空探测、对地观测、电子元器件和材料,并且协商确定其它新的合作项目。

  双方指出,两国民用航空工业领域具有合作潜力,并重申愿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中俄航空工业发展长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该领域的合作。

  五

  双方对中俄环保合作取得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跨界水体水质有明显改善,预防环境污染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双方同意继续就统一跨界水体水质样本分析与评价方法进行研究。2011年双方将增加联合检测断面数量和频次,并开展冬季联合检测工作。

  俄方提议于2011年召开中俄黑龙江(阿穆尔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问题学术交流会,中方表示支持。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有必要研究建立加强边境区域野生东北虎和野生豹种群保护合作的机制和框架。

  六

  双方指出,2011年是《中苏国界东段协定》签署20周年。当前,中俄国界已全线勘定,双方建立和完善了边界管理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边境管理与合作机制,中俄边界管理已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这对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双方认为,应根据现行法律文件开展第一次中俄国界联合检查,并指示两国外交部为此进行必要的工作。

  七

  双方满意地指出,“俄语年”和“汉语年”活动成为两国文化生活中的标志性事件,丰富了中俄两国人文合作的内涵,为双边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俄方在总结中国“俄语年”成功经验基础上,为中方在俄组织和举办“汉语年”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协助。2010年双方共同举办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青年人的广泛参与和认可。

  中俄“国家年”教育领域机制化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双方积极评价2010年举办的中俄大学校长论坛,中俄大学生艺术联欢节,中俄中小学生夏、冬令营和高等教育展,这些活动的举办进一步促进了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表示,将联合培养理工科本科及其后续教育学历的专业人才。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机构扩大直接伙伴联系,并为开展基础科学和高新科技等领域的科研合作以及教学和科研创新方面的合作创造条件。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2010年7月至8月,首批俄罗斯中小学生(500人)在华参加了夏令营活动,俄方对中方的接待表示感谢。双方商定,将及时启动并组织好第二批俄罗斯中小学生在华夏令营活动。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为保障多边国际合作项目--上海合作组织大学于2010年开始启动而作出的共同努力,并表示愿意继续开展工作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双方将扩大档案领域合作,推动落实文献展览、出版档案资料、交流档案信息等合作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深化两国卫生合作,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灾害卫生应急、疗养医疗、传统医学和药品监管等领域的合作,支持边境地区及对口医疗科研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双方将巩固中俄文化交流的快速、健康发展,努力保持已达到的文化合作水平,并特别关注轮流在两国举办的综合性文化活动。

  双方指出,进一步深化中俄文化合作将有助于促进两国文化交流多样化,扩大交流地域范围,借助大众传媒、刊物及电影艺术展现两国悠久历史和民众的良好生活风貌,促进两国艺术团体、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艺术研究和教学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加强两国地区间及在多边国际组织框架内的文化合作。

  双方认为,扩大体育和运动领域合作有助于提升两国运动水平,巩固两国人民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双方将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继续加强体育交往,促进两国运动协会及科研机构之间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双方满意地指出,目前,两国旅游合作稳步发展。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国际金融危机后两国赴对方国家游客人数重新呈增长势头。双方继续在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游客安全、联合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坚信,互办旅游年将为进一步推动两国旅游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双方重申愿开展青年合作,决定在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框架内增设青年合作分委会。

  八

  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重大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各种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世界和平与稳定面临严峻挑战。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战略协作伙伴,中俄两国在国际事务中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双方将继续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中俄印等多边机制框架内保持沟通与协调,在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可持续发展、防扩散等全球性问题上加强配合,在朝核、伊朗核、阿富汗等重大问题上保持定期对话。

  双方主张根据国际法和不结盟原则,照顾各方合法利益,致力于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和平等的安全与合作格局,并重申将继续推进两国关于巩固地区安全的倡议。

  双方将与其他国家一道,致力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全面复苏和健康平稳发展,推动建立平衡、合理并符合各方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和金融多边管理体系。双方愿继续推动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为营造和平安全的国际和地区环境、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不懈努力。

  九

  双方认为,中俄总理第十五次定期会晤在友好、互谅与合作的气氛中进行,取得了重要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十六次定期会晤将于2011年在中国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弗·普京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圣彼得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