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对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致联邦德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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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对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致联邦德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的换文
中国 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对对经济贸易部部长陈慕华致联邦德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的换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京特·修德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您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谈判结束之际,我荣幸地通知您如下事项:
缔约双方同意,在缔约双方都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缔约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就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和缔约另一方之间的何种争议如何按该公约的规定提请‘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作出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同意上述来函的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陈 慕 华
(签 字)
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于北京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6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市政府2004年6月17日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2003〕23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辽委发〔2003〕3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我市对现行有效的25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79号)等98件规章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5.05.17
沈政发〔1985〕79号
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
1986.01.18
沈政发〔1986〕9号
3
沈阳市教育征收附加费暂行办法
1986.07.30
沈政发〔1986〕66号
4
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条例
1986.01.10
沈政发〔1986〕82号
5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7.11.03
沈政发〔1987〕115号
6
沈阳市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7.11.23
沈政发〔1987〕130号
7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1987.12.12
沈政发〔1987〕137号
8
沈阳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1988.04.27
沈政发〔1988〕40号
9
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1988.05.19
沈政发〔1988〕52号
10
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88.07.16
沈政发〔1988〕72号
11
沈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
1987.12.26
沈政发〔1988〕143号
12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1989.01.31
沈政发〔1989〕9号
13
沈阳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989.02.27
沈政发〔1989〕15号
14
沈阳市商品蔬菜基地保护开发管理办法
1989.11.07
沈政发〔1989〕87号
15
沈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细则
1989.12.22
沈政发〔1989〕98号
16
沈阳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90.01.11
沈政令〔1990〕2号
17
沈阳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1990.01.16
沈政发〔1990〕3号
18
沈阳市急救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1990.02.15
沈政发〔1990〕7号
19
沈阳市对外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1990.02.27
沈政发〔1990〕11号
20
沈阳市文书立卷规则
1990.05.08
沈委办发〔1990〕20号
21
沈阳市市政工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
1990.04.04
沈政发〔1990〕31号
22
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
1990.04.24
沈政发〔1990〕35号
23
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990.06.19
沈政发〔1990〕50号
24
沈阳市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990.07.10
沈政发〔1990〕59号
25
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1990.09.18
沈政发〔1990〕81号
26
沈阳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暂行规定
1990.09.29
沈政发〔1990〕84号
27
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0.12.22
沈政发〔1990〕111号
28
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03.12
沈政发〔1991〕9号
29
沈阳市北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1991.04.13
沈政令〔1991〕12号
30
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1991.04.23
沈政令〔1991〕14号
31
沈阳市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1991.04.28
沈政令〔1991〕15号
32
沈阳市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1991.07.15
沈政令〔1991〕30号
33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
1991.10.12
沈政办发〔1991〕43号
34
沈阳市技术改造货款贴息暂行办法
1991.10.08
沈政令〔1991〕43号
35
沈阳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1.11.9
沈政令〔1991〕46号
36
沈阳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
1992.02.21
沈政发〔1992〕3号
37
沈阳市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2.07.19
沈政发〔1992〕20号
38
沈阳市海外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1992.08.05
沈政发〔1992〕24号
39
沈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1992.08.05
沈政令〔1992〕3号
40
沈阳市国家建设征地招工安置办法
1992.09.10
沈政发〔1992〕38号
41
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2.11.03
沈政发〔1992〕48号
42
沈阳市行政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1993.03.18
沈政发〔1993〕10号
4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3.10.04
沈政令〔1993〕38号
44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3.11.10
沈政发〔1993〕49号
45
沈阳市农村机械维修业管理办法
1993.11.18
沈政发〔1993〕51号
46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1993.11.24
沈政发〔1993〕55号
47
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1993.11.24
沈政发〔1993〕56号
48
沈阳市公有住房出租补贴实施细则
1993.11.30
沈政发〔1993〕60号
49
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
1993.11.30
沈政发〔1993〕61号
50
沈阳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
1993.12.20
沈政发〔1993〕63号
51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
1994.04.06
沈政发〔1994〕15号
52
沈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1994.06.09
沈政发〔1994〕20号
53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的补充规定
1994.06.23
沈政发〔1994〕22号
54
沈阳市婚姻管理办法
1994.06.20
沈政发〔1994〕23号
55
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1994.07.28
沈政发〔1994〕28号
56
沈阳市反暴利反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1994.11.14
沈政发〔1994〕43号
57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决定
1994.11.07
沈政发〔1994〕51号
58
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实施细则
1994.12.30
沈政发〔1994〕54号
59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5.03.10
沈政令〔1995〕4号
60
沈阳市统计登记暂行规定
1995.06.22
沈政令〔1995〕6号
61
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使用实施细则
1995.11.29
沈政令〔1995〕16号
62
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
1995.10.18
沈政发〔1995〕25号
63
沈阳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6.01.05
沈政令〔1996〕20号
64
沈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1996.02.03
沈政令〔1996〕21号
65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1996.02.16
沈政令〔1996〕22号
66
沈阳市核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规定
1996.04.01
沈政令〔1996〕26号
67
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1996.08.06
沈政令〔1996〕28号
68
沈阳市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996.10.16
沈政发〔1996〕30号
69
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996.09.22
沈政令〔1996〕30号
70
沈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6.11.06
沈政令〔1996〕31号
71
沈阳市控制机械人口增长管理办法
1996.12.03
沈政令〔1996〕32号
72
沈阳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1996.12.03
沈政令〔1996〕34号
73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996.12.03
沈政令〔1996〕35号
74
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
1997.03.04
沈政令〔1997〕4号
75
沈阳市发布和使用宏观性统计数据的规定
1997.04.07
沈政令〔1997〕6号
76
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
1997.04.08
沈政令〔1997〕9号
77
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7.04.09
沈政令〔1997〕10号
78
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1997.04.20
沈政令〔1997〕11号
79
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1997.06.24
沈政令〔1997〕17号
80
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7.10.15
沈政令〔1997〕20号
81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1997.11.20
沈政令〔1997〕28号
82
沈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29号
83
沈阳市扶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若干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0号
84
沈阳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1号
85
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1997.11.06
沈政令〔1997〕32号
86
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3号
87
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1997.12.25
沈政发〔1997〕37号
88
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1998.02.09
沈政令〔1998〕2号
89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1998.04.13
沈政令〔1998〕5号
90
沈阳市短途旅游管理办法
1998.09.05
沈政令〔1998〕14号
91
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998.01.27
沈政令〔1998〕38号
92
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
1999.03.22
沈政令〔1999〕27号
93
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1999.07.26
沈政令〔199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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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32233724235355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