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28:14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对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2001〕综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漳州市对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漳州市对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我市党政机关部门和干部引进开发项目,服务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以加大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引进、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在我市引进、开发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党政机关部门、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第三条 分成财力的范围是指异地投资、落户项目投产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经国税、地税部门核对无误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统一口径测算的地方财力 。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对引进、开发项目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设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并分别给予奖励一定额度的奖金。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全市的生产力布局规划,对重大项目开展机会研究,推进并完成省和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给予奖励。项目建议书获省审批的按项目总投资额的 0.5‰给予奖励,获国家审批的再加奖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省审批的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获国家审批的再加奖1‰。同时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等精神奖励。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项目,按照实际到资额的2‰给予奖励,同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精神奖励:
实际到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嘉奖;
实际到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记三等功;
实际到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记二等功;
实际到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记二等功,同时推荐上报省政府或国家人事部给予记一等功或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对在引进开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市政府的名义授予“开发创办项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作为单位申报“文明单位”等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业绩及奖励情况作为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

财力分成

第八条 政府部门引进资金、项目到异地投资落户,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按引进方和落户方各50%比例分成。
第九条 政府部门引进资金、项目到异地投资落户,应填制项目认可表,经引进方和落户方主管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盖章认可,并报送落户方国税、地税部门,以便实施分成办法。
第十条 异地投资、引进项目实现的地方财力分成,实行跨年度结算的办法,通过财政年终决算进行划转,即由落户方财政部门根据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投资、引进项目纳税依据,测算地方财力,经引进方财政部门确认后,把应分成给引进方部分打入年度预算,并以文件形式报告上级财政部门,以便进行结算划转。县(市、区)与县(市、区)之间(包括跨县区的镇与镇之间)和漳州市与各县(市、区)之间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在年终决算时划转;本县(市、区)内的镇与镇之间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局在年终决算时划转。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引进开发项目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评奖材料的审核把关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要求参评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填报《漳州市单位记功呈报审批表》和《漳州市个人记功呈报审批表》,并附下列材料报送市评审办:
1、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实际到资证明;
3、申请报告;
4、其它材料。

奖金来源

第十四条 按照“谁受益、谁兑奖”原则,实行项目属地兑奖。市直项目由市财政安排一定额度预算内资金作为项目奖励基金,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作为项目奖励基金,确保奖励办法落到实处。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凡已在本规定领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其它文件规定的相关奖项。
第十六条 市引进开发项目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 奖具体实施细则。县(市、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引进开发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颁发或批准颁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特区经济发展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广泛征求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妥善协调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厦门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市法制局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市法制局根据我市发展特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城市建设事业和科学、文化、卫生教育事业等行政工作需要,编制全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简称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计划。市法制局负责监督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认为需改变制定计划的,必须报经市法制局同意;市法制局也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制定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未能完成制定计划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向市法制局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列入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情况特殊的应说明理由,经法制局核定后,补报《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按照主管业务与规范性文件内容对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与几个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由法制局指定为主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内容、适用对象,选择“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名称。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规定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管理措施、罚则、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条下可分款、项、目,不同项、目应冠以数字。条文多的规范性文件可分章、节。做到文字简明、用词准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撰写起草说明。重点阐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思想、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经过、主要内容的必要论证和有关分歧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主动与持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详细阐述各方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式十五份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同时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起草单位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
(四)各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书面意见和协调会议记录;
(五)拟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
不符合上款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或要求补报所缺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可对草案内容作适当调整、补充、修改、删节。
第十七条 市法制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和协调;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该部门应提出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作较大修改的,市法制局可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结束后,将送审稿和审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市法制局负责人到会作审查说明。
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并在《厦门日报》全文刊登。
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副市长签署,主管部门以通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已经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由原起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修改稿,送市法制局审查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程序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负责汇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厦门特区单行经济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送审,其程序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3月1日

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2005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的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政府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转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镇街政协小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转给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审 核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在“两会”前,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镇街政协小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撰写建议、提案;在“两会”期间,对收集的建议、提案,组织市政府主要组成部门,对建议、提案进行初步审核。对部分一事多议的建议、提案,采取分解的办法,尽量做到一事一议、内容集中;对主题不明、表述不清的建议、提案进行内容和格式修正,尽量做到行文规范,表述清晰;对不符合我市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连续重复提过的建议、提案,作不立案处理。



第三章 交 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将建议、提案转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在7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 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九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成效。各承办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答 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应有书面答复。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应按交办之日起,会办单位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承办单位三个月内答复建议、提案者,特殊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的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作为解释和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书面或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

第十六条 对建议者寄送的同时,应分别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建议者所属的镇街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对提案者寄送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向人大代表寄送答复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征询领衔代表的意见。代表所属的镇街人大办公室负责协助收集有关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将意见在收到建议答复的10日内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将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二十条 独办、分办及协办的主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或在市长会见政协委员座谈会上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市直各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纳入办公室系统督查工作年终总结评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现役单位和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适用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