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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0:21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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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支
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根据银发(1998)507号《关于停办外汇调剂业务的通知》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为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我们决定将金融机构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
行的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4月1日起,凡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买卖的金融机构,一律将代理交易视同结售汇统计业务进行管理并统计。
二、凡在交易中心有代理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应将1999年1-3月间发生而未纳入结售汇统计的业务情况报当地分局,请当地交易中心分中心配合外汇局做好数据核对及汇总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汇总辖内金融机构的数据后,于4月15日前以传真方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际收支司(详见附表)。传真电话:68402315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加强对所辖金融机构代理交易的统计规范管理,确保结售汇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金融机构执行。
附表:1999年1-3月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情况表(略)



19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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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是及早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重要策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指导和规范全国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指导、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评估
  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评估,现状评估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高危人群的数量,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需求评估重点是机构设置对于求询者的可及性,人员配备、培训及设备、试剂、经费需求和现有资源利用的可行性。现状评估调查表参见表1。

  二、实施计划的制定
  根据现状评估结果和工作任务,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提出具体工作指标,包括辖区内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数及工作人员数、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人群类型和估计数等。还应包括艾滋病咨询、检测及转介服务网络建设、人员培训、设备和试剂采购、供应和管理、宣传活动和督导检查计划等。

  三、咨询检测服务点的设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求询方便的地点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的县级综合医院和适量的省、市级医院必须设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
  为保护求询者的隐私,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或空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
  HIV筛查实验室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四、咨询员的选择和培训
  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员的选择应考虑到责任心、知识面和交流能力等因素。咨询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须接受省级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后上岗工作。

  五、咨询检测服务程序
  咨询检测服务应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其工作程序为:在求询者登记后,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求询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HIV检测。对于接受HIV检测的求询者,咨询员要开具HIV检测单,指引求询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检验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和“检测登记表”(见表3),并送交咨询员。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咨询。
  HIV筛查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定见表4。HIV筛查试剂的选择以及HIV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六、咨询检测登记与报告
  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咨询个案登记表》(见表2)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对HIV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须按月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见表5、表6),并于每月2号前上报所辖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要按月逐级上报《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5号前报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10号前报省级疾病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须按疫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要实行网络直报。
  检测单位和医务人员应依法为求询者的检测结果保密。

  七、转介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转介程序。提供艾滋病转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的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信息的医疗机构,提供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的机构,提供母婴阻断服务的机构以及提供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和帮助的机构或组织等。

  八、大众宣传和外展工作
  各地在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后,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广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活动,尤其是对静脉吸毒和卖淫妇女等高危人群,结合现已开展的干预活动,通过外展工作发放艾滋病咨询检测卡和宣传手册等方法,提高此类人群对艾滋病咨询检测主动参与的意识。

  九、其它咨询检测服务
  对暂不具备HIV筛查实验室但潜在求询者较多的场所,如性病门诊、美沙酮门诊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可结合日常工作为就诊者或求助者提供艾滋病咨询及HIV检测的信息,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培训。
  在有偿献血或吸毒等人群集中的农村地区,应组织为这些人群提供集体咨询,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HIV抗体检测。HIV检测结果应分别告知每一位受检者,并做好检测后咨询。

  十、督导评估
  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排自查和督导评估工作,每半年将自查活动总结报上级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年度评估报告应在年度报表完成后同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实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无营运证、运输服务许可证经营水路运输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二)对超越核定航区营运的,责令其限时退回核定航区;
(三)对不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扰乱运输秩序,不服从管理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对擅自运输国家限运物资或走私贩私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2.删除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