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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42:54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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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7〕1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更好的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搞好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联合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务中心为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相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职能配合市政务中心做好联合审批工作。
  第四条 联合审批工作坚持牵头单位主办,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办公,并联审批,限时办理,全程督办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联合审批主要采取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等形式。
  第六条  联合审批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相对人直接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如果向市政务中心入驻单位窗口提出申请的,单位窗口要立即告知相对人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
  (二)项目受理
  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在收到相对人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对人于之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辅件不全,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组织联合踏勘
  对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由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现场踏勘,相关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作出踏勘结论。市政务中心在踏勘结论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四)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联合审批会议由市政务中心负责人主持。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通知相对人参加。
  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如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会则视作同意会议精神,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政务中心对联合审批会议中议定的事项形成《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相关审批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在落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务中心通报,由市政务中心进行协调。
  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确保尽快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七)跟踪督办
  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对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的,由市政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在联合审批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进行调查,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参加联合审批会议,不提出审查意见的;
  (二)不执行《联合审批会议纪要》,未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联合审批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市政务中心将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审批的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联合审批中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坚持自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非国家投资类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确定,一律由业主自行选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更好的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搞好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全程代理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务中心为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责任单位,负责全程代理的具体工作。相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职能配合市政务中心做好全程代理工作。
  第四条 全程代理实行“三特别”原则。特别通道——由市政务中心直接受理;特别程序——按联合审批程序进行;特别服务——由市政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全程代理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工作。相对人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属于全程代理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应即时填写《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通知单》。
  (二)项目受理
  市政务中心在收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凡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对人于之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辅件不全,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专人代办
  从项目正式受理开始,市政务中心业务科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审批手续。
  相对人只需按市政务中心的告知领取相关审批手续。
  (四)联合审批
  市政务中心按照《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的项目,根据需要组织联合现场踏勘,实施联合审批。各相关单位按《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保证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五)跟踪督办
  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政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条 全程代理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属于全程代理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务中心不予受理的;
  (二)有关人员借代理或审批,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的;
  (三)全程代理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全程代理的工作情况作为对市政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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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2002.09.24
印发《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执行。各市、区可参照市直的奖励办法,落实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奖励措施,提高外贸出口 企业的积极性,为2001年我市外贸出口实现正增长而努力。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一、为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我市的外贸出口,力争完成我市今年外贸出口 任务,市政府决定对完成全年出口任务的市直出口企业实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江门市直所有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生产性自营进出口企 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



  (二)奖励条件:



  1、计算口径:以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海关统计数为准。



  2、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私营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出口任务并且出口额达100 万美元以上。



  3、三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4、全年出口实绩在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



  三、奖励项目



  (一)完成出口任务奖



  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 币。



  (二)优化出口结构奖



  为引导出口企业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鼓励企业开展直接的远近洋出口贸 易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 总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出口每1美元奖励0.01元(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或两个以上的 不重复奖励)。



  1、直接远近洋出口额(指除香港、澳门以外)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2、机电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18.5%以上(2000年全省平均水平)。



  (三)出口规模奖



  全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人民币。



  四、申报奖金时间及兑现



  奖金申报于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办理。企业填妥《2001年市直完成出口任务奖金申报表 》后,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由市外经贸局统一送江门海关签章确认,经送市财政局审批, 兑现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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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荆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荆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荆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事装备、铁路机车、航空航天器、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专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各县(市)、荆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由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第七条政府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经销和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法定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或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制造的不合格产品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召回的,应当实行召回。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时应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施工方案及合同、特种设备质量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及质量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共同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经销单位不得经销无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元件,不得经销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节能要求的特种设备及元件。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其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且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国家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教育;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向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取得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有效救援,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荆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是我市唯一经国家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负责荆州市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和监督检验工作。本市其他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资质和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能效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使用单位提出,并及时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宾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对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以及有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二十七条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生产(含气瓶充装)单位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及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实行计划管理,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服从管理,不得以安全监察代替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二十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被检单位的不合格设备、安全隐患、能效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察时,应有至少两人持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检查要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规行为,依照规定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五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及时处理事故。

第三十二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政府及部门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和缓报。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设备损坏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一般事故由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安监、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到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开工告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的清洗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三)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四十一条对销售无制造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节能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元配件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无资质及超资质范围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气瓶、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以及其它违反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渎职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延迟不报的生产、使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