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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51:19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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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依法将需盘活的土地使用权收归政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全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遵循合法、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州、县(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工作。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业务上领导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计划、物价、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各项相关工作;涉及拆迁的旧城改造、成片开发等,必须征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否则房产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 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州级以上审批权限范围内和依法应当由州人民政府收回的土地范围内收购储备土地;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收购储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土地。
  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与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收购储备土地或委托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土地。具体包括:
  (一)州内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闲置而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州内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应提前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凡用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收储、统一供应。 
  第十条 各级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制订年度收购计划并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开发评估,报州、县(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用进入储备库后再统一供应。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以后,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原出让或租赁合同同时作废。原土地使用者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拟收购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勘测;
  (二)对拟收购储备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三)制订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州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签订土地收购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和土地收购协议支付补偿费,接收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
  (五)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的确定。
  (一)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其地面建筑物按房产拆迁部门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对收购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三)对于经政府批准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以上三款分别确定价格后,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需拆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规划要求统一实施拆迁,完成土地整理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期间,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面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四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土地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付周转金和银行抵押贷款,其中财政周转金拨款主要在土地有偿使用基金中予以安排。收购储备的土地出让后,增值纯收益的40%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二十条 收购储备土地出让后,从成交价中扣除补偿费、业务费、贷款利息、土地整理费、其他开发成本和土地储备金,其余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被依法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却拒不交出土地的当事人,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逾期不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但尚未储备的土地,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储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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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益广告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公益广告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公益广告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的为社会和公共利益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反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需要,以广告为表现形式的文字、图片、音像等作(制)品。
  第三条 本规定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益广告活动的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从业人员设计、制作公益广告。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的需要,阶段性公布公益广告设计、制作指导意见。
  第七条 公益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点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
  (二)主题鲜明,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视听语言用法得当;
  (四)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制作严谨;
  (五)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第八条 设计、制作公益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文字、图片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10;
  (二)影视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面积超过画面1/5;
  (三)标注、显示企业产品名称、商标标识,以及涉及与企业产品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内容;
  (四)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九条 公益广告作品,其作者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可以自行发布;不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可以选择相应的广告发布者由其择优发布,也可以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给广告发布者发布。
  广告发布者发布公益广告作品免收费用。
  第十条 各类广告发布者应按下列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一)广播、电视每套节目不少于全所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二)电视媒体19:00时一21:00时时间段每套节目不少于该时间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体每年刊出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大型户外匾、大屏幕、车体,每年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数量的3%:
  (五)灯箱、霓虹灯、印刷品、招及其他形式广告发布者,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数量。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数量发布公益广告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减、免、缓发布。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的,设施所有(使用)人应将其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所有(使用)人无力发布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发布。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在每月月底前,持上一月份发布公益广告的脚本、图样、文字、录音、录像等资料(户外广告还需提交位置图),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组织市广告协会等单位,定期进行优秀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公益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表扬奖励,并可将作品展示、出版和推荐参加国家、省级评选。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定、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不按规定的时间、数量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闲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处200元罚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骗取公益广告备案登记的,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论。逾期有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邮电部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
1991年7月16日,邮电部

一、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一)评审范围:
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学术水平(包括先进性、创新性、复杂性)、适用程度(包括应用于生产、科研的针对性,推广或采纳的范围),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对社会、生产实践有指导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研究成果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有系统性,能推动本学科的发展,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
二等奖:研究成果有较大的理论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能推动分支学科的发展,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
三等奖:研究成果有一定的理论发展,学术上为行业先进水平,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对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作用。
二、软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科技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
2、科技管理与科技体制改革及有关的经济等体制改革的研究;
3、科技及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测与规划研究;
4、科技及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与对策研究;
5、科技法学研究;
6、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
7、软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二)评审标准:
按评审项目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以及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和方法,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比较先进的水平,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在国内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等奖:围绕国家和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在软科学研究理论和方法上有创见,并在国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应用于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仪表等;
2、新设计。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包括先进性、创新性)、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特别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或达到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1、对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水平的重大通信生产设备或成套技术装置,经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合国情的同类设备或装置,并已用于生产的;
2、对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已在生产中采用的。
(二)评审标准:
按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制或发展技术水平的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来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创新或发展,超过原有的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创造或发展,达到原有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改进,达到原有技术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注:引进的是新产品技术的话,那么生产出的新产品的主要元器件及材料的国产化程度,一等奖必须达到75%以上,二等奖必须达到60%以上,三等奖必须达到50%以上。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已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评审标准:
按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和推广应用的程度的大小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的推广措施具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程度量大面广(占可推广范围的30%以上),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的推广措施具有较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相当的量和面(占可推广范围的20%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具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采取推广措施具有一定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量和面(占可推广范围的1%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重大工程设计、勘测和工程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的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在重大的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的科技成果。
(二)评审标准:
按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的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来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促进邮电科学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通信网技术体制和标准化科技成果
(一)评审范围:
1.通信网技术体制;
2.在标准化科技工作中,研究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包括:
技术标准;
通信质量标准;
工业产品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维护技术标准。
(二)评审标准:
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注:技术难度--是指完成该项任务要做大量的研究、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有所创新,而不是一般的搬用国内的有关资料或国际标准。
八、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
(一)评审范围:
1.情报服务与档案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
2.情报(档案)分析和研究;
3.情报传递;
4.情报技术与档案保护技术;
5.情报、档案理论与方法;
6.情报、档案系统管理。
(二)评审标准:
评审科技情报成果,以其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审。
一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特别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很大的意义,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很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技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较大,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邮电通信科学技术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一)评审范围:
1.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
2.标准物质;
3.新型精密测试装置;
4.计量新产品;
5.新的测试方法;
6.计量检定系统;
7.计量检定规程。
(二)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邮电通信计量科学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