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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6:17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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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6〕2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市场投资者)风险管理工具,规范和引导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现就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以下简称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二、市场投资者中,经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可根据监督管理机构授予的权限与其存贷款客户及其他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利率互换交易或为其存贷款客户提供利率互换交易服务;其他市场投资者只能与其具有存贷款业务关系且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互换交易。

三、互换交易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等。

四、市场投资者进行互换交易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互换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市场投资者在开展互换交易业务前应将其互换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报送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同业中心。

五、互换交易可以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也可以由交易双方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进行。

六、市场投资者进行互换交易时,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交易合同,对互换交易的交易要素做出约定。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另外订立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理等做出明确约定,该协议与交易合同一起构成互换交易的完整合同。

七、市场投资者进行互换交易时,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立保证金或保证券。保证金(券)的提交、保管和处置方式等比照债券远期交易的方式进行。

八、互换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约定义务。

九、从事互换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应在每旬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旬互换交易情况报同业中心备案(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除外)。同业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互换交易有关信息。

十、互换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将其予以公告。

十一、同业中心负责互换交易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应于每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互换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同业中心的沟通,对辖区内市场投资者的互换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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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3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一)因公护照,每本20元。
(二)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1.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50元;
2.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100元;
3.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本30元;
4.颁发二年多次有效旅行证,每本60元;
5.为非法移民换发、补发护照,各使馆可根据驻在国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的大小,每本加收30至50美元。
二、代办外国签证费
(一)因公签证代办费,每证25元;
(二)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作急件处理,并专程送件或取件,在一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内办成的,每证另收加急费10元;
(三)代填外国(地区)签证申请表,每份收填表费5元。
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率领的党政代表团申办外国签证,免收一切费用。
外交部授权自办外国签证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公司等,为本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外国签证是否收取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如果收费,其标准不得高于代办签证的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办签证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认证费
(一)领事司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收费标准:
1.对我国公民个人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人民币(下同)5元;
2.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10元。
(二)驻外使、领馆对华侨申办认证的收费,考虑到国外的实际情况,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一般的结婚、出生、职业、学历等证书,每本收取10元;
2.商业性、遗产继承等证书,每本收取20元。
(三)对台湾、港澳同胞申办认证的收费问题,参照上述第(二)项收费标准收取。
(四)领事司和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收费标准:
1.对外国留学生申办学历、成绩单等证书的认证,每份收取10元;
2.对外国公民申办一般的出生、结婚等证书的认证,每本收取20元;
3.对外国公民申办商业性、遗产继承等证书的认证,每本收取40元。
(五)对免收我方认证费的国家,我亦免收其认证费;对两国间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对某些国家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我上述标准的,我收费标准可按对方标准收取。


(六)通过我驻外使、领馆送国内申办公证、认证者,其国际邮费每本收取10元,使、领馆在当地寄送证书的邮费按当地的邮费标准收取。
(七)对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我国公民、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申办领取养老金的生存证明、子女入学证明的认证,其认证费可酌情减免。
四、驻外使、领馆的公证翻译费
(一)对有固定格式、内容简单的公证译文,每份收取10元;
(二)对无固定格式,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公证译文,每份收取20元;
(三)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申办公证的翻译,其翻译费可酌情减免。
五、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每证95港元。
六、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的收费标准,由使馆比照国际收费标准和对等原则自行制定。
七、护照费、代办签证费、认证费、公证翻译费,国内收取人民币,驻外使、领馆折合驻在国货币四舍五入凑整收取。在人民币同驻在国货币比价发生变动情况下,如幅度不超过15%,按原标准收取。
八、上述各项收费属于规费的,要纳入财政预算;不属于规费的,要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5月15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推动新一轮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健全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增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操作性,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以及公立医院改革要求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二级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级细则》是医院等级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二级综合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二级细则》进行适当调整,报我部审核、备案后施行。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010-68792731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ygspjc@moh.gov.cn

  附  件: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pdf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lfwjgs/cmsrsdocument/doc14985.pdf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