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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33:24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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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建管[2007]1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我厅制定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交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通信与广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申请人须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格填报(网址:http://www.hncic.net)。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六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铁路、水利水电、矿业、机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

  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申请注册的,省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送省有关专业部门。

  省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4),移送省建设厅。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八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市、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参照《海南省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审批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十九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对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经省建设厅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办结10日内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延续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省建设厅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同时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建设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海南省简称,即:“琼”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即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如海口为“01”、琼海为“06”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6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6”;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申请人初始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琼20106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海南,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海口,资格证书为2006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时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三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规格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琼201060700001(02)”中,“琼20106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信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信”,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注册证书费、印章制作费标准报请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肄、结)时间 学历 学位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聘用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工商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取得方式 证书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注册专 业 继续教育情况(逾期注册时)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时)
年 月 日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 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签发日期 申请注册专 业 继续教育情况(逾期注册时)
必修课(学时) 必修课(学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情况 资质证书级别 资质证书编号
其它注册情况 注册证书名称
证 书 编 号
不予注册情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本人对申请表内容及申报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初始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编号:
工程业绩情况(1-1)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由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后打印。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身份证明”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人员可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四、“企业资质类别” 是指申请人所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
五、“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专业类别”、“取得方式”是指申请人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所注明的专业类别。
六、“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是指申请人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又取得其它专业考试合格证明上所注明的专业。
七、 “申请注册专业”是指申请人本次申请注册的专业,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八个工程专业类别的简称填写(申请注册专业与企业资质类别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八、“继续教育情况”是指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申请人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的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的合计值填写,并应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对于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本栏可不填写。
九、“其它注册情况”栏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十、拥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拥有情况”栏目。
十一、“不予注册情形”指《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十二、“工程业绩情况”,栏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起止时间”应按申请人在项目中所“担任职务”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尽量在规定的栏目中填写,如确实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十三、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编 号 申请专业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批意见表(1-3)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序号 审批内容 审 批情 况 审 批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一)学历证书复印件;(十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十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批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申请注册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批 结 论 (一)同意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二)不同意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 4、 专业,原因 。审查人(签名):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1-4)
编号:
姓名 省份 聘用企业名 称
资格证书专业类别 资格证书编号
序号 审核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资格证书复印件;(十二)学历证书复印件;(十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十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核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资格证书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核 结 论 □ 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 □ 不同意申报 专业初始注册,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1-5)
移送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 名 身份证明编 号 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 审核意见 不同意申报理由 备 注
取得时间 编 号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申报: 人;不同意申报: 人。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1-6)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名 注册编号 原证书编 号 现证书编 号 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 执业印章校验码 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 备 注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   年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原注册证书情况 注册编号 注册专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日 期 申请延续注册专业 继续教育情况 备 注
必修课(学时) 选修课(学时)




注册有效期内主要业绩 项目名称 规模 工作内容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其它注册情况 注册证书名称
证 书 编 号
不予注册情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延续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1) 编号:



填  表 说 明(2-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身份证明”应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才可以考虑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四、“原注册证书情况”栏中“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在注册有效期期限内,且未失效的注册专业;“注册有效届满日期”指注册证书有效期截止年、月、日;“申请延续注册专业”一一应对延续注册专业填写。
五、“继续教育情况”,是指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规定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情况,必修课和选修课完成学时按规定记录、认可的学习内容所对应学时合计值填写,并附相应的复印件。
六、“注册有效期内主要工作业绩”栏中,应按年份顺序分别填写。其中:“规模”可按批准的建设文件明确的工程投资、面积和长度数量指标、专业工程等级或申请人工作涉及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等内容填写;“工作内容”应填写申请人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性质、以建造师名义所从事的专业工程或工程管理工作等;“担任职务”是指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工作岗位。本栏填写要求突出要点、言简意赅,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但本栏内容不作为延续注册审批的必要条件。
七、“不予注册情形”指《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ü”。
八、“其它注册情况”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九、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十、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2-2)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册编号 企业核查意见 备 注
延续专业名称 有效期截止日期









申请人数总计: 人 申请专业总计: 人次
制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意见表(2-3)
编号:
姓名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编号
序号 审批内容 审 批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原注册证书;(十二)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批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批 结 论 (一)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2、 专业;3、 专业;4、 专业。(二)不同意延续下列注册专业:1、 专业,原因 ;2、 专业,原因 ;3、 专业,原因 ; 4、 专业,原因 。 审查人(签名):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全称 (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汇总表(2-4)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企业名称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编 号 审批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届满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意见表(2-5)

编号:
姓名 省份 聘用企业名称
注册证书专业类别 注册编号
序号 审核内容 审 核 情 况 审 查 依 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七)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八)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需申报材料附件。(十一)原注册证书;(十二)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十三)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审核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一) 申请表 注册省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不予注册情形
(二) 原注册证书
(三) 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四) 继续教育证书材料复印件
(五) 审 核 结 论 □ 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 □ 不同意延续 专业注册,理由 。 审查人(签名): 部门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六) 备 注



省级有关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核汇总表(2-6)
移送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省、市、县 企业名称 姓 名 申请延续专业情况 注 册编 号 审核意见 不同意延续理由 备 注
延续专业 有效期届满日 期










合计 工程专业申报总人数: 人; 同意延续: 人;不同意延续: 人。
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编号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身份证明 身份证 □ 军官证 □ 警官证 □  护照 □
证 号
注册编号 注册有效期 年 月 日
变更注册原因 聘用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变更 □ 姓名变更 □
聘用企业变更 原聘用企业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现聘用企业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工商注册地 是否跨省变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施工□ 勘察□ 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编号 企业资质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编 号

企业 更 名 企业更名前名称
企业更名后名称
姓名变更 更名前姓名 更名后姓名
不予注册情 形 有《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
原企业意见 我单位已与   同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我单位聘用的 同志, 聘用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申报材料真实,同意该同志申报变更注册。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对内容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3-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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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和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和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和《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黑河市行政
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推进《问责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行政问责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负责、有为、高效、廉洁政府的要求,以提升行政绩效为核心,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政令畅通,促进行政部门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二、方法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任副组长。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市行政问责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和出台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行政问责机构,或指定内设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集中开展专项活动。在2008年11月底前,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问责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项活动,推进行政问责工作深入开展。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集中学习和宣传阶段(8月27日—10月10日)。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问责办法》,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问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深入了解《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熟记被问责的52种情形。要自行命题,组织开展《问责办法》知识测试,检查集中学习效果。要通过集中学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思想更加统一,认识更加提高,态度更加端正,切实增强贯彻落实《问责办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启动《问责办法》宣传活动,利用会议、网络、简报、板报和横幅等形式,积极进行宣传。各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问责办法》实施过程中先进典型,鞭策和督促后进单位,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问责制的浓厚氛围。
2.落实责任阶段(10月11日—10月30日)。各地、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既是问责对象,又是落实主体,要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问责工作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到人。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补位工作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备案待查。
3.整改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对照《问责办法》,通过领导干部带头查摆、工作人员自我查摆、单位内部互相查摆、征求意见帮助查摆等方式,认真查找单位和个人在行政决策、执行行政决策和工作部署、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作风建设和行政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摆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确保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明显。
专项活动期间,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的,及时督促落实行政问责;对问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予以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20前将全市专项活动情况报市政府。
(三)建立完善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行政问责工作与推进本地、本部门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问责工作有效实施。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问责办法》组织实施的职责,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坚持每个季度对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暗访、走访和征求意见,并将结果向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问责工作,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问责办法》、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政问责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细则,将行政问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行政问责工作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行政问责工作的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落实问责工作。各级行政问责机构要做好具体承办工作,全力推进行政问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工作不在状态等问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要把贯彻落实《问责办法》列入行风评议活动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各级行政问责机构要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问责工作制度没有建立、执行不到位、问责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要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确保行政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行政问责工作规范化,保证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根据《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问责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办、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下设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履行组织调查、综合指导、协调处理等职能,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开展工作。
第三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和政策,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各级行政问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行政问责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决定是否启动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程序;
(三)审议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调查报告;
(四)作出对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处理决定;
(五)决定是否受理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复核申请。
第八条 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所受理的行政过错投诉;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情况;
(四)研究政府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申诉复核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行政问责机构和办事机构。行政问责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办事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一)行政问责机构应当由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纪检、监察、法制、人事工作的人员组成。没有纪检、监察、法制、人事专职人员的,由各部门视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组成人员。
(二)行政问责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2.审议调查报告;
3.作出处理决定;
4.做好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行政问责事项,接受其检查和督导。
(三)行政问责的办事机构应当设在本部门的纪检监察或者法制人事等工作机构。没有纪检、监察或者法制人事工作机构的,可设在本部门办公室。
第十条 各级行政问责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行政问责机构报告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范围)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依据《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被问责机关、人员、过错事项、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调查问责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件应列为密件管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提出拟办意见,报行政问责机构负责人签批。对涉及县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由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对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问责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相应行政问责机构负责人签批。
第十四条 各地、各市直部门行政问责机构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问责结果。处理不当的,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需要自办的,由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转办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证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或由领导决定回避。
第十八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场制作,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行政过错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并告知问责对象,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问责对象应当认可,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相关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问责调查,一般情况下,调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延长至3个月;疑难复杂的问题,调查时间为3个月内结束,因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任、态度,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涉嫌违法违纪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问责机构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决定应依据行政过错事实,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准确定性,依照《办法》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之规定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处理,并按《办法》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需要被问责人所在单位落实的,相关单位应在自处理决定下达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作出部门书面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研究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行政问责机构、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复核申诉;无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复核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二)对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复核申请,由市政府决定是否受理;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由相应行政问责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具体申诉复核工作由相应行政问责机构的成员单位按职能组织实施。
(三)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相应行政问责机构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复核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组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相应行政问责机构。行政问责机构在征询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黑河市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基于中西部地区自身的条件,提出了各地在环境、资源、人力、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确有显著优势和潜力的产业、产品。中西部地区通过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国际大市场,促进这些产业和产品快速成长,发展成为具有地方特色
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经济结构的转化和提高。同时,这些产业和产品也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范畴。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鼓励类项目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的在建项目,亦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求,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山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无磷洗衣粉生产
4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新型纺织机械制造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焦油深加工
9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11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2 高性能钕铁硼材料及稀土电机的开发、制造
内蒙古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保健酒的生产
4 皮革的后整理及高档皮革产品制造
5 乳制品加工
6 毛纺织、毛针织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9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10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11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12 稀土矿物加工及产品制造
13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4 中、蒙药材加工
黑龙江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大豆、玉米深加工及其制品开发、生产
4 木浆及造纸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亚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高精铝材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11 电工仪表及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2 计算机软件开发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生产
14 石墨开采、加工及制品生产
15 抗生素药物原料生产
16 中药冻、干、粉、针制剂生产
吉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优良农业作物和畜禽品种繁育基地建设、经营
3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4 农作物副产品(玉米秸杆等)的综合利用
5 化纤木浆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综合利用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8 乙烯下游深加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9 汽车零部件制造
10 汽车电子元器件生产
11 高性能钕铁硼材料及稀土电机的开发、制造
12 液晶显示器开发、制造
13 计算机软件开发
14 药用植物种植、加工和制药新工艺开发
15 生物工程技术制药
安徽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棉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5 碳纤维的开发、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及产品深加工
10 农用机械制造
11 铜材料相关电子产品制造
12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江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高档日用陶瓷生产(青花玲珑瓷除外)
5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9 稀有金属(铷、铯、钴、钽、铌)冶炼、加工
10 湿法磷酸及高浓度NPK复合肥生产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电子发光材料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加工
13 发酵工艺药物的开发、生产
14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河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
7 铜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8 天然碱矿开采、加工
9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0 新型数字产品及配套件生产
11 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及电工仪表制造
12 优质浮法玻璃加工
13 中药材种植、加工
湖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水产品养殖及深加工
6 棉纺织、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高档服装面料及服装加工
8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9 风力发电站建设、经营
10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及盐化工产品生产
11 汽车零部件制造
12 大型环保设备制造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4 石墨开采及深加工
湖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红壤改造工程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7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
8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9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0 铁、锰矿采选及锰系列产品深加工
11 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与封装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松香深加工
5 水产品养殖和加工
6 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9 铟、锌有色金属矿的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氟化盐、氯化盐、聚合磷酸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四川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经营
4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5 棉纺织、麻纺织、丝绸企业生产线改造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8 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9 钒钛矿物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天然气资源开发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1 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产品制造
12 新型数字产品及配套件制造
13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
14 中药材、中成药、植物化学原料药开发、生产
15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重庆市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及整治工程
6 苎麻纺织及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城市地铁、轻轨交通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9 天然气勘查、开采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0 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电子元器件制造
11 大型环保设备制造
12 大型成套自动控制系统制造
13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云南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花卉及栽培技术引进、开发、经营;现代花卉园区建设和经

4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5 天然香料、食用菌的种植、加工
6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7 滇池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工程
8 绿色食品、保健食品开发、生产
9 蔗糖生产的综合利用
10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11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12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产品生产
13 中药、生物药开发、生产
14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贵州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竹资源的综合利用
4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5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6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7 钛冶炼、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8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
9 钡盐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10 磷矿开采、高浓度磷复肥、磷化工产品生产
11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2 中药材、中成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西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民族特需产品、工艺美术、包装及容器材料及制品生产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电力基础设施及新能源电站建设、经营
6 铬矿的开采与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7 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
8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9 藏成药品的开发、生产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陕西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棉纺织及印染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6 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
7 铜资源的勘查、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
8 天然气资源开发及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9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0 新型电子元器件开发、制造
11 天然药物、保健药物及保健用品生产
12 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3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甘肃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优质葡萄酒酿制
4 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深加工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毛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产业用纺织品开发、生产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碳素制品生产
9 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
10 钻机及油田设备制造
11 IC元件集成电路封装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制造
12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青海省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铜、铝、锌矿开采、冶炼、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
6 钾资源的开发、加工
7 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生产
8 新型建筑材料生产
9 中药、藏药材种植、加工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4 葡萄的种植和酿酒
5 玉米、马铃薯种植及深加工
6 蚕养殖、蚕茧丝加工
7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8 钽、铌的冶炼和加工
9 钽电容及钽粉生产制造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和加工
2 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3 优良蕃茄种植及深加工
4 优质葡萄的种植及酿酒生产
5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程
6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7 棉纺织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的开发
8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建设、经营
9 锂盐的开发(不允许外商独资)
10 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20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