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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51:16  浏览:9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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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3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不再保留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重新组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卫生局承担。

3.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职工提前退休(职);(2)专职劳监员、兼职劳监员、劳监协理员任命(聘任);(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4)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5)招用流动人员;(6)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格;(7)劳动就业中介机构。

2.保留核准的事项:(1)职工正常退休;(2)劳动能力鉴定(评残);(3)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4)集体合同审查;(5)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6)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7)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8)招聘简章、启事;(9)《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含各种等级)。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劳动年审;(2)技工学校申办及改变性质;(3)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合并的事项:(1)非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和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合并到“职工提前退休(职)”;(2)伤病(工伤)性质确定,合并到“劳动能力鉴定(评残)”;(3)转外地治疗入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合并到“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5.取消的事项:(1)劳动合同鉴证(按现有法律、法规签订合同);(2)劳动合同文本;(3)经济性裁员;(4)工资总额使用;(5)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特殊药品;(6)征地剩余劳动力安置;(7)照顾招收退休职工子女“农转非”;(8)劳动服务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9)就业生产扶持资金核借。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管理劳动力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穗机构雇请中方劳务人员以及劳动事务代理、咨询等业务。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制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各类技工学校、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竞赛的规划及措施;指导技能培训教材、师资队伍的建设。

(五)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协调工作,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协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含异地招工、农转非招工);负责企业用工的宏观管理。

(六)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建立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指导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八)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对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查。

(十)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统计信息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工作,指导劳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承办局机关政务活动事宜;负责综合协调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之间的业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办理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提案;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业务宣传、政务信息、文秘档案、保密、机关财产、财务以及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标准;审核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法规汇编,核发、管理劳动行政执法证件,拟订依法行政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政策性调研和普法工作,组织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与咨询工作;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

(三)劳动工资处

负责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及其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监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统计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拟认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订“异地招工”以及“农转非”计划;负责对企业用工进行宏观管理。

(四)劳动关系处(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拟订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指导和参与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劳动监察处

负责依据国家劳动监察的规定,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大检查和年审;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劳动监察网络,拟订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信访举报工作,负责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以及投诉进行处理。

(六)培训处

负责拟订职业技能培训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核发职业技能各种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七)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拟订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的政策和改革方案,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拟订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国家关于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负责对境外企业驻穗机构雇请中方劳务人员以及劳动事务代理、资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其基金管理的政策措施,拟订失业人员的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就业和失业保险服务事业。

(八)养老保险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拟订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工龄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及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参保单位职工的提前退休审批和工龄审核工作。

(九)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拟订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拟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政策;拟订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稽核规则;拟订工伤预防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伤确认工作,拟订职工伤(病)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负责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医疗保险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医疗保险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和相应的基金管理措施;拟定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制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

(十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

负责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工作,发布统计公报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对本局系统财务的综合平衡、监督管理;编制、审理本局系统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各项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实施行政监督;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负责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和统计工作;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人事处

负责拟订本局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动、录用、回避、交流、培训等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组织、统战、机构编制、工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申办出境等管理工作。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工、青、妇等工作;参与财务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3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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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一、省级机动财力,包括省级财政的上年净结余、当年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以及中央、省规定的特定资金,如超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二、省级机动财力,主要用于特大的自然灾害和全省必须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意外的特殊开支。凡是应列入各部门预算的开支(包括基建),不得留下缺口,挤用机动财力。
三、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必须按照预算程序办事,由使用单位提出详细预算,先送财政厅审核,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应先报省计委落实基建计划指标后,再送财政厅审核,由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四、审批权限:动用机动财力在五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授权财政厅审批;五万元以上到三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三十万元以上到五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报省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到一百万元的开支项目,由省长签署意见,提请省长办公会议
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按照上述规定,经批准的开支,财政厅凭原批件或会议纪要办理追加预算和拨款。
机动财力的动支情况,财政厅应按月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
六、注意事项:
1、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应提供开支项目所需设备、物资的落实情况。
2、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除救灾特殊开支外,未经财政厅审核,省委、省政府一律不予办批复,省领导也不批办。
3、经过批准的开支,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基建程序办理。
4、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之后,地市县的某些特殊开支,省一般不予受理,应动用自己的机动财力。




1983年7月12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2004-12-29



教体艺[2004]12号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进一步深化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学校音乐教育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我部委托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中小学音乐教育发展与高师音乐教育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组研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题组在对国内外普通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起草了《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审议后修订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方案》说明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综合大学、师范院校、艺术院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中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设有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点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音乐教育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高素质的音乐教育工作者。

  二、培养规格

  (一)领会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系统掌握从事学校音乐教育所必备的音乐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强的艺术表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能够胜任学校音乐课堂教学、指导课外艺术活动、参与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并为终身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三)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教育观,正确认识和把握学校音乐课程的性质、价值和目标,学会运用符合音乐教育规律的教学方法和科学的教学评估原则、方法,具有音乐教育教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基本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能运用计算机收集、分析和处理信息,具有现代教学手段的操作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体魄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尊重他人,具有团结精神和协作能力。

  三、课程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

  各类课程的课内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其中公共课程约720学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课程为1900-2100学时,按110-115学分安排。

  专业课程由必修课、选修课及地方和学校课程组成。

  (一)必修课(约1000-1200学时,55-60学分。括号内数字为建议学分)

  1.乐理与视唱练耳(8)[或:乐理(2)、视唱练耳(6)]

  2.多声部音乐分析与习作(8)[或:基础和声学(3)、复调音乐基础(2)、曲式与作品分析基础(3)]  

  3.声乐(6)

  4.钢琴(含歌曲伴奏)(6)

  5.乐器演奏(中外乐器各一种)(6)

  6.中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3)

  7.外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3)[或:中国音乐简史(2)、外国音乐简史(2)、音乐名作鉴赏(4)]

  8.中国民族音乐(3)

  9.外国民族音乐(3)

  10.合唱与指挥(6)[或:合唱(4)、指挥(2)]  

  11.学校音乐教育导论与教材教法(6)

  (二)选修课(约810学时,45学分)

  1.限选课(以下三组,每组须选修一门,共162学时,9学分)

  (1)歌曲写作与改编(3)/小型乐队编配(3)

  (2)合奏与指挥(3)/形体训练与舞蹈编导基础(3)

  (3)艺术概论(3)/音乐美学基础(3)

  2.任选课(约648学时,36学分)

  (1)专业任选课(约432学时,24学分)

  A.音乐教育与音乐科技类课程(约144学时,8学分):音乐教育学,中外音乐教育史,中外音乐教育比较,音乐教育心理学,音乐教学课件制作,计算机音乐等。

  B.音乐学与作曲技法理论类课程(约144学时,8学分):音乐学概论,民族音乐学,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中国音乐史学基础,外国音乐史学基础,音乐评论,音乐编辑,音乐文化;和声学,复调,曲式与音乐作品分析,配器法等。

  C.音乐表演类课程(约144学时,8学分):声乐,声乐名作与演唱赏析,重唱与表演唱,声乐教学法,朗诵与正音;钢琴(或手风琴、电子琴),钢琴名作与演奏赏析,钢琴教学法;中外管弦乐器演奏,器乐名作与演奏赏析,管弦乐器教学法,室内乐;戏剧表演与名作赏析,戏曲与说唱音乐等。

  (2)美育、教育和文史哲、文理渗透类课程(约216学时,12学分)

  A.美育与其他艺术类课程(约108学时,6学分):中外美术简史与名作鉴赏,电影电视艺术简史与名作鉴赏,舞蹈名作鉴赏,戏剧名作鉴赏等。

  B.教育与文史哲、文理渗透类课程(约108学时,6学分):现代教育理论,中外教育史,汉语方言,中国文化简史,外国文化简史,中国文学简史,外国文学简史,中国哲学简史,西方哲学简史,中外文学名著导读,音乐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音乐专业外语文献选读,自然科学发展简史,信息技术与现代科技等。

  (三)地方和学校课程(约180学时,10学分。根据区域性、民族性音乐教育的要求和学校特色开设课程)  

  民族音乐历史与文化,区域音乐历史与文化,少数民族乐器,民间音乐采风,民族音乐教学研究,民族语言的音乐教育实践等。

  四、实践环节

  社会实践(入学教育、军训、劳动教育、社会调查、毕业教育、就业指导)

  教育实践(10-12周,其中见习1-2周,实习8-10周)

  艺术实践(6周,第2、3、4、5、6、7学期集中进行,第7学期1周毕业汇报)

  科研实践(论文写作及答辩,4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说明

  一、关于学时学分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中各类课程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约150学分,包括公共课程720学时、40学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课程1900-2100学时、110-115学分。专业课程中,必修课1000-1200学时、55-60学分,选修课中的限选课162学时、9学分,任选课的专业选修课432学时、24学分,美育、教育和文史哲、文理渗透类课程216学时、12学分,地方和学校课程180学时、10学分。

  实践性环节以及学生自学、课外复习、训练等不计算在总学时数内。

  二、关于课程设置

  《课程方案》根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设计。《课程方案》确定了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和类型,各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开设课程。

  本《课程方案》的基本特点是:

  1.增大学校课程设置的自由度。基本思路为:必修课程学科化,选修课程类型化,地方和学校课程特色化。

  2.拓展课程的形式和内容。具体表现为:精选必修课程,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增加选修课程门类,提倡课程形式多样化;整合单项课程,力求课程设置合理化。学生应获得不同门类的基本学分,以保证其知识结构的均衡合理。

  3.为了更好地适应21世纪对音乐教育人才的需求,提高音乐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在选修课方面设置了限选课和任选课。任选课又由两大类、五小类构成。在确保实现教师教育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发展需要主动积极地学习。

  4.从课程结构和管理的改革入手,促进教学管理体制从学年学分制过渡到完全学分制。

  5.各校可参照《课程方案》中建议的科目开设选修课,也可根据各自的资源和特长开设相应类别的选修课,以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地域优势,办出各自的特色。

  6.关于《课程方案》中必修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我部将组织编写各门必修课程的教学指导纲要,供各校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