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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7:06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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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1999〕7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6月23日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对于加强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耕地占一补一政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市各地、各部门务必统一思想认识,从切实保护耕地的全局利益出发,真正做到合法征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充分发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作用。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各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属于省直接征收的项目,要积极配合,协助征收。所征资金按《办法》规定的比例分成,其中按《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上缴中央财政30%、省留成20%后,本市分成20%,县市分成30%。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仅限于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耕地,扩大耕地面积;异地开发整理耕地的补助;村庄迁并、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项目的补助;以及对耕地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按计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控用于其他支出。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管理等部门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截留、挪用或拖欠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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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9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推动海关反腐倡廉建设,有效惩治和预防送收“红包”行为,促进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就有关事项重申并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已制定《海关总署关于严禁送收“红包”行为的规定》(详见署察发〔2011〕505号),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红包”或者隐瞒、私分“红包”,构成违纪的,将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海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责任分析和责任追究。
  二、对查实的工作对象向海关单位或者个人送“红包”行为,海关将致函通报给工作对象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送“红包”者个人,并退回所送“红包”。经核实认定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海关单位或者个人所送的“红包”以及无法退回的“红包”,海关将根据规定上缴国库。
  三、经核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送“红包”行为,海关将每半年一次在送“红包”行为发生地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采取张贴或者滚动屏幕显示等方式公布有关情况: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累计两次以上送“红包”的;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送“红包”金额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一次同时或者同一场合向3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送“红包”的;
  (四)送“红包”行为系行贿性质的。
  公布时间为每年6月上旬和11月上旬,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布的内容包括送“红包”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红包”金额、简要经过和海关处理“红包”的情况等。
  四、海关将把有关送收“红包”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根据掌握的风险情况,海关将对发生送“红包”行为工作对象的进出口活动和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结合业务执法工作,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
  《海关总署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和《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民办学校,下同)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范围是,涉农专业和其他艰苦行业、特殊行业、高危行业等不适宜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非涉农专业。非涉农类顶岗实习困难专业,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确定为(以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医药卫生类专业,资源与环境类中的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财经类中的会计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中的古建筑营造与修缮、矿井技术专业,信息技术类中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专业、运动训练,社会公共事业类中的文秘专业及幼儿师范教育专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二、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及中央与地方负担比例,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上报、审核及免学费资金管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强对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与免学费资金监管工作,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要依托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认真审核后及时上报。

  五、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促进学生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使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数、学生数逐步减少,不断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