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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6:56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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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安监管〔2006〕5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特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资金供给渠道,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结余留用原则。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由各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经各级财政批准的项目,并应单独核算,结余留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收费性收入安排,二是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核下达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四)参与有关项目验收。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
(四)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预算内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批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和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请,按照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拨款。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执法监察、安全生产装备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保证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与安全生产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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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货场和行包房管理,改善服务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关于整顿货场和行包房管理,改善服务的几项规定
1993年10月4日,铁道部

近几年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迅速发展,为方便货主、旅客运输货物、行包提供了服务,但是也出现了多头经营、乱收费等问题,群众意见很大,必须认真整顿,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旅客、货主服务。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铁路货场和行包房是组织铁路货物运输、为广大货主和旅客服务的重要场所,必须由运输主业经营和管理。
不允许将铁路货场内的线路、仓库、站台、机械和铁路行包仓库、设备出租或无偿交给其他单位经营使用;已经出租或无偿交出去的必须收回。
不允许运输主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在货场和行包房内(包括在原范围内划出一块)建设和安装经营性的设施。现已在货场或行包房内投资建设的仓库、站台和其他经营性设备,一律由运输主业管理,在另有规定前暂由投资单位运用,但不再扩大规模。
集资、合资修建的有装卸作业线的独立货场比照专用线共用办理。在铁路货场和行包仓库从事委外装卸工作的人员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货运站开展专用线共用、设置站外仓库(简称二线仓库)和集资、合资修建货场,必须在铁路货场确实不能满足运量需要的情况下,由铁路局审查批准。
三、组织专用线共用必须坚持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货主三方共同受益的原则,由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货主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并严格按协议办理。车站不得将应在货场作业的货车送往专用线。
四、在铁道部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的货物和包裹、一批重量在一吨以下的货物和旅客托运的行李,不得转移到二线仓库。
转移到二线仓库的货物和包裹,必须严格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划清责任,并及时通知货主和旅客。
五、统一管理,不同费率。与铁路货物、行包运输有关的收费,铁路运输主业按铁道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收;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省(市)一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核收,不准不服务也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六、各车站要努力提高货运质量,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以方便货主。
1.较大货场要设置零星物品受理点,使货主可在一处办理所有货物托运手续,为货主提供方便。
2.货场内要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使货主容易找到办理各种业务手续的地点。
3.各铁路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业务比较繁忙的车站货运营业厅安装公用电话,以方便货主。
4.车站主管货运工作的干部要定期走访企业,征求企业对车站货运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反馈车站研究的结果和采取的办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车站要公开主管货运工作站长的电话,随时接待货主来访,及时解决货主提出的问题。
各级货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力争在短期内使铁路货运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让货主满意。


财政部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5年1月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税收、金融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行,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经济运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进行改革,以新的会计核算模式取代旧的会计制度。为了适时进行这项转变,我部正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但据反映,目前一些地区、部门在新的会计制度尚未颁布的情况下,未经财政部同意,开始自行制定、修改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制度。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已在着手新制度培训的有关事宜。这些地区、部门的积极性是好的,但给正在进行的预算会计改革和预算会计的立法工作造成了混乱。为了维护会计立法的严肃性,保持会计核算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及有效性,特做如下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在新的预算会计制度没有正式颁布前,不得违背《会计法》规定,擅自制定或修改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制度。
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新制度颁布前确需修订本部门会计制度的,应事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的修改设想、目标、纲要等材料,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目前已在开展这项工作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请将有关资料补报财政部。
三、在新的预算会计制度颁布前,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有关新预算会计制度的培训班,出版有关的辅导材料。对于假借财政部名义办班、讲课、出书谋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