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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8:20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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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信息产业部


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9月14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全文如下:




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自2005年以来,信息服务中收费欠透明、诱骗宣传误导消费及订制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用户申诉逐渐增多。为促进信息服务市场规范经营和诚信服务,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列》、《电信服务规范》和《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信息服务业务相关用户申诉处理的实施细则。



一、用户申诉受理和处理的原则



(一)用户申诉的受理


1、用户申诉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问题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条件。


申诉人应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进行申诉,并且有明确的被申诉人,申诉内容具体,事实清楚,申诉请求理由充分。


2、用户已先行向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已在规定时限内按相关政策规定做出妥善处理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可不再受理,并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


3、用户所申诉事项为两年之前收取的费用,或距用户主动取消订制关系超过5个月,且以后均再未产生过收费的,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二)用户申诉的处理


1、用户申诉反映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问题,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应及时向提供接入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商配合,核查用户申诉的问题是否存在。


2、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反馈与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商共同核查的报告,包括双方认可(盖章)的核查处理情况及证明材料,还应包含用户申诉所涉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全称、经营许可证号、业务接入代码和用户申诉所涉业务名称等内容。


3、经核查,确属由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背《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合作管理不善、信息服务提供商违规经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应核定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商配合,按规定和承诺赔偿用户损失,并向用户赔礼道歉。


4、经调查,用户申诉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无违规行为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应核定为用户申诉反映问题不实,不支持用户相关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5、争议双方有一方对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判定意见不服从的,视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调解无效,争议双方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另行解决争端。


6、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应定期对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定期将信息服务业务违规经营、损害电信用户利益涉及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公司的全称、经营许可证号、业务接入代码、所涉业务名称及违规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



二、对有关问题的认定



(一)包月类、订阅类信息服务业务订制关系认定


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服务规范》和《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用户申请包月类和订阅类信息服务业务,其具体确认过程为: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这种确认过程可简称为“二次确认”。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收到来自用户的确认订制的反馈信息,不得视为默认订制,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用户申诉反映电信业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服务欺诈和乱收费,提供服务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不能提供出上述用户自主订制的证据,应判定为违规订制。



(二)包月类、订阅类信息服务业务订制关系的保存期限的认定


用户通过电话终端申请各类增值电信服务业务时,其申请、确认的电子记录属于电信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规定:“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因此,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长期保留用户申请、确认记录至服务关系终止。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第36号令)附录6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


因此,在处理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过程中,在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内,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够出具用户订制记录和信息服务使用记录的,应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


订制记录指用户事先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请求确认、用户最终确认过程信息交互的具体内容,包括发送、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接入代码等。



(三)点播类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认定


经调查,下述情形事实存在的,应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违规责任:即时点播类信息业务无资费提示;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用户点播按条计费的同一内容信息,故意多发或因传输容量原因分割成多条发送多收取信息费。


(四)声讯类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认定


经调查,下述情形事实存在或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证明用户申诉的问题不存在的,应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语音声讯服务资费标准宣传不完整、不透明;未经用户以按键或其它方式确认即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故意插播宣传广告信息延长服务时间或人工信息咨询员与用户谈论无关话题故意拖延时间多收取费用。



(五)关于用户费用的退还和时间核算的认定




1、用户申诉包月类、订阅类信息服务业务违规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规定提供用户自主订制的证据,被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应按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双方提供的收费依据核定退费起始日,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和承诺给用户退费。


2、用户申诉点播类信息服务业务,用户申诉发生在其点播所诉信息服务之日起5个月内,且被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和承诺退还所收取的信息费。



3、用户申诉语音声讯服务,被核定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应按规定和承诺退还所收取用户信息服务费和电话费。包月服务的退还包月信息费用。




4、用户所申诉事项为《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前,但延续至今一直收费,用户否认有自主订制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提供用户自主订制记录,应退还所收取用户被申诉业务两年的直接费用。



(六)经营者先期处理得当的认定




经调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但在用户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之前,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已经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政策规定就用户投诉进行了妥当处理,而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满足用户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的高额赔偿或其他要求,用户又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可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先期处理得当,并告知用户不支持其高额索赔等其他要求。



(七)不宜按欠费停机处理的认定




用户交纳基础电信业务使用费,而拒绝交纳不认可的信息服务业务使用费,并已经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因拒绝交纳信息服务费而造成的欠费或用户不认可的信息服务费而造成的终端预付款余额不足,不宜按欠费用户做停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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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涉农企业及个人“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简称“农信中心”)以保证的方式为本市涉农企业及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是隶属于鞍山市财政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保资金由市财政注入。
第五条 市农信中心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市农信中心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1、提出担保业务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严密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办理贷款担保项目的评审和担保手续;
3、按合同约定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检查所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4、建立规范的担保项目管理制度,对被担保项目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工作;
5、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
6、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
7、办理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贷款担保的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农、惠农”政策,市农信中心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农业产业化项目,特别是鞍羊线、鞍营线、张庄线设施农业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农产品物流项目和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型仓储、加工项目。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涉农企业及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向市农信中心申请贷款担保: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经过当年年检;
2、项目所在地在鞍山市辖区内,且项目建设符合鞍山市现代农业产业规划,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经过当年年检;
4、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5、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逾期贷款及拖欠工程款、工人和农户报酬等不良纪录;
7、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具备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8、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效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市农信中心将根据担保贷款的金额、风险程度及申请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信中心不予受理。
1、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2、在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的;
3、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4、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5、所申报的项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
6、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五章 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市农信中心对单个项目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5%。农信中心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第六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担保按照“农委推荐项目、农信中心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由协议银行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直接进入领导小组审定阶段)。
一、推荐阶段
申请主体向市农委申请担保贷款,并报送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项目可行性计划等所需资料,经市农委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推荐到农信中心。
二、评审阶段
农信中心负责评审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款意识和还款能力、担保贷款金额和期限及反担保措施,形成评审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审定阶段
成立市农业担保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农业贷款担保工作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对农信中心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落实反担保阶段
经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项目,由农信中心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由农信中心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反担保措施,负责与抵押、质押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企业办理抵押、质押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由协议银行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由协议银行负责落实降低贷款风险的相关手续。
针对农事企业和农民缺乏有效抵押资产的现状,在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上,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业网点门市房以及个人拥有的第二套以上商品房”等有效抵押外,采取了对农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租赁权益不变的前提下,在征得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村委会及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拟转包(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贷款申请人等相关方同意的基础上,采取事先转包(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转让地上附着物的方式,作为农信中心的反担保措施。具体可采用以下办法。
1、申请人自己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拟抵押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主要是对土地承包期内的年对外出租价格和地上附着物的可变现及保值能力进行评估。同时由农信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人)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协议(二)”,并经乡(镇)、县(区)两级政府同意,乡镇政府负责协同农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级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同时登记备案。
2、申请人从他人那里租赁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已交纳出租金的年限大于贷款期限1年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抵押手续,对拟抵押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主要是对租赁期内土地的年对外出租价格和地上附着物的可变现及保值能力进行评估。同时由农信中心、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协议(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协议(二)”,并经乡(镇)、县(区)两级政府同意,乡镇政府负责协同农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政府负责授权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五、出具保函,银行核贷阶段
担保业务部门负责整理项目档案,同时与协议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担此笔担保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向申请方发放贷款。
六、监管阶段
对提供了担保贷款的在保项目,市农信中心、贷款银行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监管,建立定期回访制度,防范担保风险。
七、回收阶段
由农信中心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到期按时足额偿还的担保贷款,农信中心解除保证责任,风险部门负责为贷款主体解除反担保措施,对到期不能足额偿还的担保贷款,担保部门负责催收,到代偿期限尚未全额偿还的,农信中心综合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代偿手续(详见第八章),风险部门通过法律或执行反担保措施等方式负责追偿;由协议银行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由协议银行负责贷款回收工作。
第七章 贷款利率与担保费率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所执行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协议银行的现行利率。
第十四条 市农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但依照财政部对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中“担保费率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和“定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要求,农信中心收取的担保费率暂定为年率1—2%,担保费用于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五条 市农信中心对担保费的收取将根据担保贷款类型、金额、期限以及风险程度确定,计算公式:担保费=贷款金额×担保时间(月)×月费率。
第八章 风险管理与责任分担
第十六条 担保贷款主体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市农信中心根据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对无法收回的贷款,市农信中心业凭贷款银行的代偿通知书,核实后承担相应代偿责任(由协议银行做抵押权益人的项目,由协议银行负责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七条 市农信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可处置反担保措施和通过诉讼追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对本办法全权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担保贷款业务发生时制订的相关合同文本详尽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

中国 塔吉克斯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基本原则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3月9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9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埃·拉赫莫诺夫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至十一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同埃·拉赫莫诺夫主席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见和会谈。
  访问过程中,塔吉克斯坦贵宾到南通、上海、乌鲁木齐进行了参观访问。
  在中塔首次高级会晤期间,双方对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两国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社会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国与国之间正常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确认,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国间的一切问题,相互不以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不参加针对对方的任何敌对行动,任何一方均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

 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和主权、巩固本国和平和稳定所作的努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两国领导人认为,发展经济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加深两国的经济合作,并鼓励采用国际通用的新的各种合作形式。

 六、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在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卫生、旅游、体育等领域的相互合作。

 七、双方将在各种级别上就双边合作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磋商。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扩大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之间的交往。

 八、双方确认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尚未解决的边界问题,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九、双方将在同有组织的犯罪、国际恐怖活动、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协作。

 十、双方重申忠实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威望,以有效地实施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十一、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任何霸权主义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的立场相同或相近。两国将促进维护和保持亚太地区以及全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领导人对中塔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中塔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双方对此给予高度评价,相信中塔两国关系的发展将有广阔的前景,并将为充分实现这一前景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埃·拉赫莫诺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