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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58:55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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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7号




关于印发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34号)的要求,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海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王 谦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wang.qian@zhb.gov.cn


附件: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对保障北方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34号)的要求,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海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海河计划》为依据,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21世纪初期(2001-2005)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和《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漳卫南运河水质。在《海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务求实效,确保“十五”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饮用水源水质标准的目标,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重点监督跨界水质,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不同,结合各区域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三)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原则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以规划区和控制单元为基础,根据确定的水质目标与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海河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各个规划区和控制单元的分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三、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源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30%。在有天然径流和上游来水的情况下,24个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的考核断面,以及60个枯水期断流的断面水质达到《海河计划》规定的标准。

2、阶段性目标

根据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特点,治污工作可划分为三个阶段:2003年、2004年和2005年。

(1)2003年目标

确保北京市、天津市饮水安全,官厅水库、南水北调东线河南控制区水质明显改善。密云水库水质继续保持Ⅱ类水质。(涉及断面35个)

(2)2004年目标

确保饮用水源地达标,海河干流、南水北调海河流域山东、河北和天津控制区及石家庄、秦皇岛相应控制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77个)

(3)2005年目标

《海河计划》目标全面实现。在有天然径流和上游来水的情况下:24个饮用水源地保护断面中,10个达到Ⅱ类,14个达到Ⅲ类;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四市的考核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分区要求;60个枯水期断面的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120毫克/升,其他指标基本满足农灌用水要求;其它断面水质比“九五”期间有所改善。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前,海河流域输水线路区山东控制区的3个控制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水质改善区河南卫河龙王庙断面COD浓度低于70毫克/升。

(二)规划区和相应控制单元

1、2003年

治污工作将围绕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确定的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规划区河南控制区,确保北京、天津饮用水安全的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永定河规划区,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共4个规划区的35个控制单元展开,确保海河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河南控制区和官厅水库水质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的卫河焦作段、新乡段、鹤壁段、安阳段、濮阳段等5个控制单元。

(2)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的潮河、白河、清水河、密云水库、潮白河北京市水源地保护区、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等7个控制单元。

(3)永定河规划区的洋河怀安万全段、清水河、洋河宣化段、洋河下花园段、桑干河山西段、壶流河、桑干河河北段、妫水河、官厅水库和永定河北京山峡段等10个控制单元。

(4)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的柳河、瀑河、滦河承德段、潘大水库、青龙河、引滦入唐、淋河、沙河、黎河、于桥水库、引滦河道天津市段、石河水库坝上、洋河水库等13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河南省的修武水文站、卫辉小河口、鹤壁汤河水库、安阳张固、龙王庙5个断面。

(2)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河北省的古北口、后城、墙子路3个断面和北京市的密云水库中心、向阳闸、怀柔水库中心、青龙桥4个断面。

(3)永定河规划区河北省的左卫桥、老鸦庄、响水堡、八号桥、小渡口、温泉屯6个断面,北京市的谷家营、官厅水库出口、三家店3个断面和山西省的册田水库出口1个断面。

(4)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河北省的大杖子(二)、后杨树湾、大杖子(一)、大黑汀水库、田庄子、陡河水库中心、淋河桥、沙河桥、蓟县黎河桥、石河水库坝上、洋河水库出口等11个断面和天津市的于桥水库出口、宜兴埠2个断面。

2、2004年

在巩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规划区南水北调东线河南控制区、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和永定河规划区饮用水源地保护控制单元治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其余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同时全面开展子牙河规划区、海河干流规划区、黑龙港运东规划区的治污工作,完成77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海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海河干流及石家庄、秦皇岛市敏感区水质的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的卫运河河北段、卫运河山东段、漳河山西段-漳泽水库、漳河山西段-浊漳河、漳河河北段-岳城水库以上、岳城水库、漳卫新河、南运河山东段、南运河河北段等9个控制单元。

(2)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的滦河唐山段、陡河唐山段、饮马河、汤河、石河山海关段、洋河抚宁段、戴河、新开河等8个控制单元。

(3)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的句河北京市段、句河河北省段、还乡河、句河天津市段、蓟运河蓟县宝坻段、蓟运河宁河汉沽段、潮白河北京市农业用水区、潮白河河北省段、潮白新河、温榆河、小中河、清河、坝河、通惠河、凤河、凉水河、北运河北京市段、北运河河北省段、北运河天津市段、龙河、永定新河、机场排水河、北京排污河、北仓泵站等24个控制单元。

(4)永定河规划区的御河1个控制单元。

(5)子牙河规划区滏阳河峰峰矿区段、东武仕水库、滏阳河邯郸段、滏阳河邢台段、滏阳河衡水段、交河(支流)、牛尾河(支流)、滹沱河山西段、岗南及黄壁庄水库、滹沱河河北段、冶河山西段、冶河河北段、石津总干渠、衡水湖、子牙河河北段、子牙河天津段、子牙新河河北段、子牙新河天津段等18个控制单元。

(6)海河干流规划区的海河干流上游、海河干流下游、大沽排污河、北塘排污河、北排明渠、黑潴河、天津港入海口、北塘排水河等8个控制单元。

(7)黑龙港运东规划区的宜惠河、石碑河、廖家洼河、沧浪渠、北排水河、东风渠、清凉江、河北段、天津段等9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为:

(1)漳卫南运河规划区河北省的北馆陶、观台、岳城水库出口、青县桥4个断面,山东省的汪江渡、岔河田龙庄、第三店3个断面,山西省的漳泽水库、王家庄2个断面。

(2)滦河及冀东沿海规划区河北省的姜各庄、涧河口、歇马台、汤河口、石河口、洋河入海口、尼龙坝、新开河口等8个断面。

(3)北三河及永定新河规划区北京市的英城、苏庄大桥、温榆河北关闸、小中河北关闸、沙子营、楼梓庄、通惠闸、南大红门、许各庄、榆林庄等10个断面,河北省的三河东大桥、丰北闸、大套桥、土门楼、龙河大王务等5个断面,天津市的句河九王庄、江洼口、蓟运河防潮闸、宁车沽、老米店闸、东堤头永和桥、芦河新泵站、东堤头闸、北仓泵站等9个断面。

(4)永定河规划区山西省的利仁皂1个断面。

(5)子牙河规划区河北省的东武仕水库入口、东武仕水库出口、曲周、艾辛庄、小范桥、大石桥、后西吴村、黄壁庄水库出口、枣营、平山桥、南张村、大赵闸、阎辛庄等13个断面,山西省的南庄、地都2个断面,天津市的小河闸、八堡拦河闸、马棚口防潮闸3个断面。

(6)海河干流规划区的天津市的三岔口、海河大闸、东大沽泵站、永和桥、北排明渠口、北闸、港区入海口、塘汉公路大桥等8个断面。

(7)黑龙港运东规划区河北省的大口河口、李家堡(一)、李家堡(二)、歧口防潮闸、北排河防潮闸、小屯闸、连村闸等7个断面,天津市的东港拦河闸、八堡拦河闸2个断面。

3、2005年


在巩固前两年治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成大清河规划区和徒骇马颊河规划区25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作,全面实现《海河计划》目标。

控制单元为:

(1)大清河规划区的拒马河北京段、拒马河河北段、府河、漕河、孝义河、白洋淀、唐河山西段、西大洋水库、大清河、独流减河、青静黄等11个控制单元。

(2)徒骇马颊河规划区的马颊河河南段、聊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聊城工业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州工业用水水源保护区、滨州饮用水源保护区、莘县段、聊城高唐段、德州段、济南段、滨州段(富国)、德州段、济南段、滨州段(潮河邵家)等14个控制单元。

四、实施重点

(一)重点区域

海河流域治污的关键是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官厅水厅、密云水库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2003年和2004年重点实施该区域治污项目。

海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改善区共涉及漳卫南运河规划区和黑龙港运东规划区的17个控制单元,需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点源综合整治5类项目132项,投资112.1亿元。治理重点是卫河焦作段、新乡段、鹤壁段、安阳段、濮阳段、卫运河河北段、山东段、南运河河北段、山东段、清凉江、北排河、南运河天津段等12个控制单元。

(二)重点工作

1、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方案,按9个规划区所对应的控制单元,层层分解,分单元进行治污,分单元完成削减任务。2003年底前完成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组织实施。

2、继续狠抓工业污染源,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抓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来实现工业污染排放量的削减。六省市应于2003年底前,制定制浆造纸、酿造、化工和印染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日排氨氮100公斤的工业污染企业进一步提出稳定达标要求。筛选出海河流域的工业污染大户,并加强治理和监管。加强海河流域新建工业污染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3、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对于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检查,对运行效率不高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对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做到管网配套建设,管网不配套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工程的实施进度;管网不配套的项目或没有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4、农业面源治理。重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污水2003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坚决取缔水冲式养殖和散养式养殖。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状况调查,划定化肥、农药禁施区,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的减施计划,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污染。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

5、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在源头、省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应加强生态隔离带、湿地建设和小流域治理,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在重点城市沿岸应加强综合治理,实施污水截流及回用、河道清淤、两岸拆迁、绿化、调水等生态建设,改变城区河流缺水少绿的状况,逐步实现水环境功能目标。

6、饮水工程。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业、农业污染控制和禁磷等手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调查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通过实施打井工程,努力解决农村的饮用水问题。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地下水超采严重的地区要加以适当限采,对由此引起地面沉降、地裂缝及地下水水质恶化,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7、强化管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针对省界以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制定“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在枯水期、调水期等特殊时期,对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提出限产限排要求,提出相应生态环境需水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展入河排污口的调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环保部门应针对各自辖区的入河排污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实现污染物入河量削减目标提供可靠保证。针对人民反映强烈,又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污染问题制定“亮点工程”计划,着重解决人民关心的水污染问题。

8、继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五、资金来源

《海河计划》项目总投资412.3亿元,《21世纪初期(2001-2005)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项目64.8亿元资金已落实,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项目投资112.1亿,筹资方案及额度与东线治污规划保持一致。剩余235.4亿元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六省市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费必须加大收取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包括中央投资、省市地方投资、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及国外资金等。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海河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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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系列之二

从广本“婚礼门”报道 看产品责任的误区
“广本厂家应当对事故的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兼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职业的原因使我一直关注广本“婚礼门”事件的进展,然从网上查到除了中华网3月28日刊载的《广本婚礼门事件盖棺定论—雅阁质量无问题》的报道后,
一直没有后续报道,不知道该案现在处理的如何了。但从开始的轰轰烈烈报道、评论到网上能查到的最后一篇报道整个过程来看,我发现媒体错误的解读了《鉴定结论》,或者说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存在误区。认为事故车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强度,厂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并非如此,广本应当对事故中人员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详细资料,不能判断“婚礼门”事件中人员伤亡和事故车断裂之间的因果关系,下列观点是结合新闻报道假设人员伤亡是由于车辆断裂所致为前提的。也就是事故车缺陷导致损失所应承担的产品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缺陷的存在的。即除了未投入流通或者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的缺陷以及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以外,生产者对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正是这一条款,使人误以为事故车符合设计强度,厂家无需承担责任。到事发为止,我国尚没有汽车侧撞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能以后半条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那么回到前半条,前半条规定类似于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会有对使用人或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通俗的说,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通过以正常消费者在合理使用产品场合所期待的安全。产品的缺陷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大致分为:1)设计上的缺陷(缺乏安全性);2)制造上的缺陷;3)指示上的缺陷(未对产品使用及危险防止上予以适当的提示);和4)开发上的缺陷(依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按《产品质量法》可以免责)四种。
“婚礼门”事故车是否存在缺陷?综合缺陷的规定和报道来看,事故车存在缺陷且不是开发上可免责的缺陷,生产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使用者和生产厂家两方面分析。从使用者的角度,从报道中所产生的强烈反响看出,事故车的断裂情形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预料和心理期待。另外,以一个正常驾驶员来判断,在鉴定结论所回放的场合和情形下,车辆不应当发生断裂——这是人们合理的安全期待。既然事故车不能满足这一合理的安全期待,就说明是有缺陷的。从生产厂家的角度,鉴定结论表述的非常明显“转向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制动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安全气囊是在撞击水泥隔离墙端面时弹出,属正常弹出;车身断裂部位的结构、制造工艺符合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断裂的原因是车身右侧与狭窄的刚性隔离墙端面猛烈撞击所致,其碰撞力度超过了车身结构本身的设计强度。”(摘自中华网3月28日刊载的《广本婚礼门事件盖棺定论—雅阁质量无问题》)。鉴定结论给出以下3个结论:1)该缺陷是厂家明知并设定的,厂家设定了一个强度,超过该强度的碰撞就会发生断裂;2)既然是厂家设定的,也就排除了缺陷是当时科技不能发现这一免责事由;3)厂家对该种事故的发生是有预计的,至少厂家在容忍事故的发生以及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和加固车辆强度的所增加的成本上,厂家选择了前者(为了追逐利润而降低成本一定程度的增加了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的危险性)。
所以,从使用者的角度,他们有理由确认事故车存在瑕疵;从厂家的角度,明确了缺陷是厂家所设计的。(至于生产者放任缺陷以及缺陷所可能产生的危险所应承担的惩罚性责任,将另行阐述。)
其次,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适应工业和交通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而不是道德上的可非难性。该原则的主要理由是:1)生产者是危险的制造者,在某种程度上只有他们能够控制这些危险;2)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和3)生产者具有分散风险负担的能力,将责任风险通过价格体系进行分化。也就是说只要是产品进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生产厂家都应当对该缺陷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价格体系进行分化,销售价格中包含风险成本。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三)项明确的体现了这一赔偿原则。通俗的说,即生产者在设计、生产产品过程中,发现了产品存在缺陷,而对缺陷的整改需要付出成本。但是不改进产品弥补缺陷,就需要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厂家就会评估改进产品的成本和保留缺陷所要承担赔偿成本(通过事故概率和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计算得出)大小,决定一个设计标准。并将该设计标准产生的赔偿成本通过价格体系分散到产品之中。一旦发生事故,厂家就以该预收的成本费用进行赔偿。[上述缺陷是指国家、行业标准范围内的缺陷。而并非不符合标准的缺陷,否则,产品就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是违背现代产品责任原理的,对此另行阐述。]
根据鉴定结论,既然事故车该缺陷是厂家设计的,说明事故产生的责任在厂家的预料和控制之下,将该风险已经转移到车的售价之中。所以,厂家对缺陷产生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
当然,事故车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厂家仍应对造成的人员和事故车以外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说明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意义。(在不考虑鉴定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假设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鉴定结论的意义在于厂家无需对车主就事故车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车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厂家没有对车主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一种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使用合同法调整。而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产品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失是侵权法律关系,使用产品责任法调整。进一步,就算事故车不符合设计要求,也只能按合同法要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产品责任法相厂家主张侵权责任,即“产品自伤”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
所以从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来看,广本应当对“婚礼门”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生产厂家对这种情况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厂家不能对消费者采取歧视和区别政策。我们的法律也不能对让这种歧视和损害我国消费者的行为无所作为。)

叶星林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
yexinglin@hotmail.com



  一、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特征

(一)涉及范围广。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多涉及土地、山林、房屋、规划、道路交通等领域,涉及责任认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与权属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是交叉的重点领域。

(二)交叉情况复杂。1、由于调整范围导致的交叉。行政权与司法权对民事纠纷调整范围产生交叉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调整了民事纠纷,成为某些民事权利取得或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2、由于诉讼证据导致的交叉。民事诉讼争议标的解决以解决某个行政问题为前提,该前提问题并不是当事人直接争议的主要标的,但它决定着案件的性质或判决的结果。3、由于案件事实导致的交叉。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因该行政违法行为给民事主体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此类案件可能系民事诉讼中的附属行政问题,也可能是行政诉讼中的附属民事问题。

二、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类型

目前,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类型多按照在其案件中的地位进行划分,可分为四类:

(一)以行政争议为主,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

这类案件多出现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争议处于主导地位,民事争议的解决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在案件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存在着内在的交叉性。

(二)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一般因民事行为引起,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但是行政行为的介入使得民事争议变得复杂。

(三)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重的案件。

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也可以同时提起,争议之间相互独立,一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对另一案的处理,法院可以完全分开审理,分开审理时一案可不以另一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应相互参照,避免冲突和重复处理。

(四)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相互交织、不可分割的案件。

这类案件中行政争议的本身就包含着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对行政争议的处理必然地涉及民事争议,反之亦然,二者不能割裂开来。

三、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确认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1],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86年制定、198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早期行政法上的很多问题规定在民事法律规范之中,行政法性质的诉讼也依照民事诉讼来解决,没有单独的行政诉讼,当然不存在民、行案件审理上的交叉。直至1989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有了专门的程序法规定,各级法院陆续设置了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我国才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具有独立性的、正式的“行政诉讼”,也才逐步出现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上的交叉问题。

但是,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理解、认识的不同,在民、行交叉的案件审理问题上,到底是“先行后民”、“先民后行”还是“行政附带民事”等做法不一。如建设部门批准甲建房,相邻人乙认为甲建房影响其通风、采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建设部门对甲的建房批准许可。办案法官认为:是否影响通风、采光,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关系的范畴,应由民事诉讼首先解决这一根本问题,才能考虑建设部门的批准许可是否合法有效,所以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办理该民事案件的法官认为:建设部门已批准甲建房,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审查政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案例也充分体现了民行交叉案件究竟是分别进行还是合并进行,也是理论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也成了法院内部争议、需要解决、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此,近年来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理论模式,即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单独进行模式与附带审理模式,其中后者又包括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两种情形。审判实践中则存在直接证明说、中止后另诉说、并案审查说、一并处理说等多种做法。[2]我们认为,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模式,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立法本意,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灵活适用法律予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先民事后行政。在行政诉讼中遇到民事纠纷影响行政判决时应中止诉讼。例如在行政主体确权的行政行为中,有的不是自由裁量行为,而是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如颁发证书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产生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行政机关颁发证书,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基本权利证明。只有在当事人权属确定后,行政机关才可以“作为”即办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慎重起见,应先解决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视民事审理结果再对行政诉讼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这样就从根本上理顺了二者的关系,对最终解决纠纷,减少诉讼都是有利的。

(2)先行政后民事。由于行政行为具有代表国家、单方意志、效力先定[3]、诉讼不停止执行等特点,且受“先刑后民”原则的影响,出现了“先行后民”的认识和做法。先行政后民事的方式对民事争议的解决要根据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案件,即行政争议决定到民事判决的结果时,一般应中止民事诉讼。因为行政诉讼中能否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正确的裁决,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处理。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不考虑相关的行政诉讼,那么,民事审判的裁决结果就可能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撤销,即具有法定效力,民事审判无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只能假定为合法有效,造成法院的两份裁决文书自相矛盾,引起当事人对法官或法院的误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案件判决后再进行审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