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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00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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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6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九日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63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镇区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分别为镇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辖区内(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辖区内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打假办。各辖区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省打假办和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 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 组织考核应提前10天通知被考核的镇区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镇区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镇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镇区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镇区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8)各镇区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起草报市政府审批,各镇区对村(居)级打假工作责任考核可参照执行。

(五)各镇区对(村、居)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镇区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根据《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本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200分至190分为优秀;189分至160分为合格;159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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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已经2004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国强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公开市场价值,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连同该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的评定估算。

第三条 房屋拆迁估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三)替代原则;

(四)估价时点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拆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估价,凡有交易实例参照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无交易实例参照的,应当合理选用《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其他估价方法。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

第六条 拆迁估价涉及被拆迁房屋的用途、面积等,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区位分类参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土地级别划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经批准分期分段实施拆迁的,以当期(段)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建设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出拆迁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用于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监管数额;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对估价时点和个别因素进行修正,核算到户,估价结果用于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估价机构应将估价选用的方法、技术路线及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天。拆迁当事人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建设单位委托的估价机构所作出的被拆迁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共同委托估价机构另行估价。房屋拆迁估价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另一方房屋拆迁当事人持对方当事人书面委托自对方当事人书面委托之日起15日内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拆迁当事人双方对委托估价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申请人可向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部门推荐不少于三个以上有资质的估价机构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裁决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对申请人推荐的估价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逾期拆迁当事人仍就委托估价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申请人委托估价,估价结果可以作为裁决证据。

第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影响。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交易价格,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供估价机构结合被拆迁房屋和选取的参照实例进行估价。

拆迁安置房屋的价格,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制定,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房屋估价机构的名单及其资质等级、业绩等,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估价机构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应当向所委托的估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进行现场查勘:

(一)房屋拆迁估价委托书;

(二)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四)其他有关资料;

估价人员、估价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共同委托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

第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未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共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自受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共同委托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书或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申请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十九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出具维持估价结果或者重新估价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条 房屋估价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估价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房屋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拆迁法规有关规定,经估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建议需要重新估价的,重新估价的费用由原估价机构承担。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按规定回避的,作出的估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估价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估价合同中约定收取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四)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房屋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拆迁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或者已经处理终了的建设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1年11月1日和12月1日,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继施行,新法规改变了原拆迁管理模式,政府部门不再为拆迁补偿制定标准,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公开市场价值的原则,通过评估技术手段来确定补偿金额。

为适应修改后的拆迁法规新要求,2002年9月15日,贵阳市制定颁布了《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进行规范。对调整、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拆迁与市场经济接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提出了具体指导要求,《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与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具体操作规定上存在不一致,已不适应贵阳市建设拆迁工作发展需要。为适应国家对房屋评估工作的新要求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一)制定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二)制定过程:《规定》列入市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后,市房管局按立法计划要求,组织专人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广泛征求建设拆迁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3月初拟出初稿,并多次组织专题讨论,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等部门对《规定》初稿进行反复论证,与市政府法制办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4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房屋拆迁估价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未规定具体评估方法。目前,房地产市场通用的评估方法有五种,即: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估价结果差距较大,易产生纠纷。经调查,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大多采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市场比较法是最能体现房地产估价的基本原理、最直观、适用性最广、也是最容易准确把握的一种估价方法。因此,在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应当首选市场比较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建标〔1999〕48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建设部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于1999年6月1日施行。)

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凡无交易实例参照的,规定可以合理选用其他估价方法。

(二)关于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时点若不统一,估价结果差异较大,不符合公平、公正要求。例如:在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旧房进行了评估,因为安置房未修建好,只能待其竣工后才能评估。由于存在时间上的差距,房地产市场也有着不断的变化,若将安置房的估价时点定为房屋竣工之时,则不能反映客观实际,使评估结果产生偏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鉴于此,《规定》第七条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经批准分期分段实施拆迁的,以当期(段)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此条款对估价时点作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因时间差异而产生的矛盾。

(三)关于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的确定

由于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设计、档次、材料因人而异,装饰材料的价格变化也比较频繁,补偿金额只能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而不能通过估价方式来确定。因此,《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四)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结果争议的处理

国家建设部在2003年12月1日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结合这一规定,对于拆迁估价结果争议的处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共同委托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书或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将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裁决的参考依据。

(五)关于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规定》起草中,特别注重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拆迁估价回避制度、估价结果争议解决方式、估价报告技术鉴定、将拆迁估价情况公示等,均作了相应规范。

综上所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拆迁估价行为,强化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拆迁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安置补偿的透明度更高,切实做到了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苏州市安监局“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方案

江苏省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办〔2010〕40号


苏州市安监局“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级机关部门服务品牌创建会议精神,不断把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市级机关部门服务品牌创建实施方案》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品牌创建为载体,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进一步确立“机关就是服务,公务员就是服务员”的理念,通过开展以“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为主题的“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的创建,引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创先进、带头示范作表率、立足本职争一流,以又好又快的发展业绩,夺取“三区三城”建设新胜利。
二、工作要求
1.制定品牌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监管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和指导性的安全监管方法,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名称、主题、辅导步骤,并在培训(T)、责任(R)、投入(I)和手段(M)四个主要环节明确要求,形成一套标准化的安全监管工作法。(完成时间:10月22日前,责任部门:监察室、办公室)
2.明确服务对象。
根据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状,每年在化工企业、职业危害企业、中小企业、部省属企业和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中排出30家重点服务对象。局机关成立三个辅导小组负责对重点服务企业的服务帮扶。(完成时间:10月29日,责任部门:办公室)
3.细化品牌内涵。
根据“TRIM监管法”的基本要求,局辅导小组根据安全监管要求制定相应“TRIM”监管方案,细化重点服务企业辅导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实现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成时间:11月10日前,责任部门:局辅导工作小组)
4.编制服务手册。
根据“TRIM监管法”的基本要求及不同行业、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制订“TRIM监管法”手册,明确服务的形式、流程、规范,为全市安全监管人员提供规范性监管服务工作手册,提高服务效能。(完成时间:2011年1季度,责任部门:办公室及各相关处室)
5.服务企业到位。
根据“TRIM监管法”服务要求,安全监管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深入企业,监管靠前,服务到位,安全检查做到计划化、定量化、定制化,服务企业做到人性化、个性化、精细化,服务质量与机关创先争优、年度考核挂钩。(完成时间:全年,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三、工作步骤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局服务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完成时间:10月15日前,责任部门:监察室、办公室)
2.制定工作方案。确立服务品牌名称、主题,规范服务要求;制订品牌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创建主题、工作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完成时间:10月22日前,责任部门:监察室、办公室)
3.进行创建动员。第一时间传达市级机关部门服务品牌创建会议精神,通过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处务会议、机关全体会议等形式,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局机关广泛进行品牌创建的宣传发动。(完成时间:10月28日前,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4.开展全员讨论。在局机关以处室为单位开展 “我与服务品牌创建”专题讨论会,研究本处室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细化“TRIM监管法”工作内容;局机关召开大会,交流品牌创建、服务企业举措。(完成时间:11月10日前,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5.征询服务意见。召开重点服务企业座谈,排查服务企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位、越位、不作为行为;组织行风评议活动,诚恳征询基层单位、企业对安全监管工作建议、意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完成时间:11月中旬前,责任部门:监察室)
6.实施诊断服务。局机关制定工作计划,根据“TRIM监管法”的规范要求,定期到重点服务对象企业进行诊断帮扶,切实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成时间:全年,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7.推进品牌创建。召开局机关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推进会,各处室、支队介绍创建工作进度,交流创建工作的设想与建议,进一步明确创建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完成时间:明年1月,责任部门:各处室、支队)
8.注重示范宣传。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命名表彰全市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现场采访和集中报道;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向公众介绍“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接受市民现场咨询,加大“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的宣传报道力度。(完成时间:年底前,责任部门:监察室、办公室)
9.做好品牌推介。在市作风办、效能办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服务品牌创建工作的评议、总结工作,完善创建工作台帐资料的基础工作,全力做好品牌商标注册工作,不断增强服务品牌的影响力和生命力。

附件:苏州市安监局“TRIM”监管法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TRIM监管法 服务品牌 创建 方案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15份
苏州市安监局“TRIM监管法”

苏州市安监局为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帮助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安全监管方法,即“TRIM监管法”。
一、TRIM概念的提出及背景
2008年,苏州市安监局探索创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新机制、新方法,做到严格监管与热情服务指导相结合,开展了“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暨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2010年,苏州市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提炼出与企业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培训、责任、投入和管理方法四大要素,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点突出内容,并分别用其英文第一个字母,正式以“TRIM”命名,专门印发了《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TRIM)评估细则》(苏安监办[2010]11号),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TRIM监管要求和服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暨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市安监局决定在安监系统中推行“TRIM监管法”,改进安全监管方式,为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二、TRIM的基本内涵
“TRIM监管法”既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工作要求,也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个服务品牌与规范。
(一)“TRIM监管法”具体含义
T:即安全生产培训Training的第一个字母;
R:即安全生产责任Responsibility的第一个字母;
I:即安全生产投入Investment的第一个字母;
M:即安全生产管理方法Method的第一个字母。
“TRIM”本身是一个英文单词,其名词词性的词义是:修剪。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修剪”的过程。
(二)“TRIM监管法”基本框架









三、“TRIM监管法”具体内容
“TRIM监管法”是监管监察人员到企业执法监察、指导服务企业的一个重要工作标准,暂分为六个方面18条具体内容。
(一)帮助企业强化安全理念,形成具有特色的方针目标。
1.强化企业决策层在生产经营决策时 “安全发展”理念。
2.强化企业管理层在日常管理时“以人为本”理念。
3.强化企业员工“事故可以预防”的理念。
(二)帮助企业落实安全培训,建立和完善三级教育机制。
4.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定培训,必须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指导企业规范新录用员工的岗前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培训、转岗作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6.指导企业制订中长期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每年适时聘请安全监管专家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讲座,为企业职工安全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三)帮助企业完善责任体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岗必有责。
8.督促企业依法健全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9.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切实做到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帮助企业建立投入制度,规范日常安全必要投入。
10.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指导企业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三同时”、危险工艺改造、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及更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提供必要资金。
(五)帮助企业推行“十大管理方法”,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12.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各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13.帮助企业推行危险作业管理、变更管理、可视化管理、承包商管理、安全设施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风险管理、5S管理和STOP管理等十大安全管理工具,从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帮助企业学习借鉴安全管理示范企业的经验与做法。
(六)帮助企业实施安全标准,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上等级。
15.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帮助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等级。
16.指导企业推行“1+3”安全监控法,指导企业逐步形成内外一体化、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17.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危害自我防范制度,完善排查、评估、确认、挂牌、检查、整改、效果评价、持续改进的职业危害“闭环式”管理机制。
18.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四项基本制度,完善全市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管制度。
对于涉及化工企业、冶金企业、职业危害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等,“TRIM监管法”应分别提出针对性的服务指导内容。
四、“TRIM监管法”的工作程序
对照六个方面18条监管具体内容,“TRIM监管法”工作程序由诊断分析、检查辅导、整改提高、总结巩固四个阶段共12个规定动作组成。
第一阶段:诊断分析(现场工作不少于1个工作日)
诊断分析阶段重点做好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分析,排查薄弱环节,并从中找出主要原因。
1.辅导小组第一次到企业,说明现场诊断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并重点围绕“TRIM”的四大要素进行情况交流、现场检查、数据采集、座谈分析等工作,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
2.辅导小组人员根据现场诊断分析情况,分别填写培训、责任、投入和管理四大要素诊断表(见表一TRIM)。
3.诊断分析意见在现场能够提出的可立即提出,也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诊断分析意见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反馈。
第二阶段:辅导实施(现场工作不少于2个工作日)
辅导实施阶段重点提出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辅导意见、建议,与企业统一思想后,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4.辅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诊断分析意见进行汇总,作出统一的书面辅导意见,指导企业在本阶段实施整改与完善。
5.辅导小组第二次到企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辅导意见,并结合企业的自我改进设想,进行讨论,确定改进工作方案。
6.企业组织实施改进工作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于较大的硬件隐患问题,可强化日常监管方案,直至整改完毕。
7.根据实际需要,辅导小组成员应跟踪辅导企业实施工作,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必要时,可免费为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知识讲座,并作好情况记录。
第三阶段:对照整改(现场工作不少于4小时)
对照整改阶段,辅导小组成员重点对照辅导意见和企业实施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继续跟踪指导整改。
8.辅导小组第三次到企业,对企业依据辅导方案和实际改进情况进行对照检查。
9.召开企业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查看企业作业现场相关问题的改进、整改情况。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
总结提高阶段,重点做好前三个阶段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下一轮工作循环做好准备。
11.总结本轮辅导服务工作,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亮点,提出企业在新的层次上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动态管理的方向、思路的建议。
12.认真做好企业辅导工作情况的“一企一档”,完善“TRIM监管法”服务品牌的台帐资料(档案材料收集范围见表二)。



表一T: “TRIM监管法”——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诊断表

企业地域: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行业: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诊断内容
规范与现状
诊断意见和建议
备注

规定标准
实际情况

T-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培训及考核持证





T-2
企业分管负责人培训及考核持证





T-3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持证





T-4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现场持证情况





T-5
新员工上岗前安全三级教育记载





T-6
职工转岗、重新上岗相关安全教育记载





T-7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记载





T-8
承包商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安全教育记载





T-9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告知安全事项制度记载





T-10
外聘安全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性辅导





T-11
作业现场安全文化、安全价值观宣传现状





T-12
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和应急管理培训记载





T-13
企业安全教育主管部门、培训档案和评估





T-14
企业日常安全培训与教育有效形式记载





T-15
安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获取及其贯彻机制





个性

内容



















本次参加现场辅导人员: 本表填写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联系人与电话:

其他事项:

表一R: “TRIM监管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诊断表

企业地域: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行业: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诊断内容
规范与现状
诊断意见和建议
备注

规定标准
实际情况

R-1
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制





R-2
各级各部门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R-3
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记载





R-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及现场





R-5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实际配备





R-6
各类事故隐患定期排查记载和隐患目录





R-7
执行总局第16号令及隐患治理“五到位”情况





R-8
AQ/T 9006—2010中的18项规章制度





R-9
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作业现场带班记载





R-10
建立企业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及记载





R-11
作业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及队伍建设情况





R-12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执行机制及案例





R-13
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评估





R-14
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项基础性台帐记录





R-15
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性规定综合情况





个性

内容
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和预防工作情况


















本次参加现场辅导人员: 本表填写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联系人与电话:

其他事项:

表一I: “TRIM监管法”——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诊断表

企业地域: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行业: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诊断内容
规范与现状
诊断意见和建议
备注

规定标准
实际情况

I-1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及执行记载





I-2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及记载台帐





I-3
交纳安全责任保险或风险抵押金记载





I-4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费用交纳记载





I-5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保障及案例记载





I-6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年度经费保障及记载





I-7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及支出记载





I-8
企业安全设施维护与更新费用综合情况





I-9
企业职工体检及职业病预防经费记载





I-10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估及经费保障





I-11
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经费及案例记载





I-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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