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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潮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0:17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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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潮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1]12号

关于修改《潮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1998年11月28日以潮府[1998]48号文印发)第八条修改为:

“农村可根据需要设置本地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农村设置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由所在镇政府按规划审批权限和用地审批权限分别报建设和国土部门批准后,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设。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设置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划审批权限和用地审批权限分别报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设。”



附:修改后的《潮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二月二十日




潮 州 市 殡 葬 管 理 办 法(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节约土地和森林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林业、卫生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加强对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依法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楼等)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 殡葬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兴建营业性公墓应按规定的手续申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公墓,一律依法取缔。

第八条 农村可根据需要设置本地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农村设置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由所在镇政府按规划审批权限和用地审批权限分别报建设和国土部门批准后,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设。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设置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划审批权限和用地审批权限分别报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土葬,一律实行火葬。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外来人员,要求将尸体运回原籍的,须凭死者原籍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以及少数民族公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死亡或遗体、遗骸运入本市境内安葬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或撒入大海。

禁止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骨灰)或建造坟墓。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对在医院逝世的人员,医疗机构在办理死亡手续的同时应立即通知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外运土葬。因特殊情况需接运尸体的,应由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三)因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由其死亡时所在医院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后,强制火葬。

  第十五条 遗体运输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为土葬提供运输或其他便利。

第十六条 殡葬管理机构对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生产实行登记制度。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购置、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丧葬用品,应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禁止制造、销售棺木及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第十八条 使用墓穴年限最长为20年。墓穴应做到永续利用,节约殡葬用地。

  第十九条 安葬单、双具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安葬单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具遗体合葬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位。

崐 第二十一条 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上述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葬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经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用地单位在新闻媒介和坟主集中地发出通知,坟主应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迁坟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期届未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丧事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遵重社会公德。不得占用公用场地,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举行封建迷信的丧事活动。对在丧事中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者,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责守、贪污受贿、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殡葬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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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墙文学”产生的背景、现状及其前景

王传敏


谈及“大墙文学”,我们就不能不溯本求源,从丛维熙和张贤亮谈起。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丛维熙、张贤亮相继创作了《远去的白帆》、《白云飘落天幕》、《雪落黄河静无声》、《土牢情话》、《男人的一半是女人》、《灵与肉》,“大墙文学”的概念是由此而提出的。当时,“大墙文学”异军突起,成为文学园地中的一枝奇葩,反映了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四人帮”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一大批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在狱内同“四人帮”恶势力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在大墙里面,正义与邪恶、进步的与反动的、是与非、人与妖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人性之间的对立碰撞发生了璀璨的火花……
丛、张二人都经历过监狱生活,生活的坎坷,苦难的煎熬,使他们饱尝了人生的甘苦,严酷的狱内改造历程使他们产生了睿智的思考,并进而表现在作品中的人物身上,丛维熙以自己狱内生活经历为素材,并大胆进行开拓,通过对那个特殊时代特殊的社会群体的描写,再现了社会主义曲折行程中,“左倾”路线造成的人妖颠倒、是非混淆、忠而被谤、谏而被诛的时代悲剧。丛维熙《大墙下的白玉兰》一文发表后,评论家孔罗逊称赞这个作品“起到了短篇小说《班主任》的作用,把中篇小说推向了时代的前列”,那些“从劳改队这个社会垃圾箱里挖里挖掘出的‘埋如粪土’的‘闪光金子’”,如葛翎、路威、高欣(《大墙下的白玉兰》)、林逸(《白云飘落天幕》)、范汉儒(《雪落黄河静无声》)、许灵均(《灵与肉》、章永磷(《绿化树》),他们威武不屈、贫贱不移,成为进步、正义、真理的化身,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墙文学”是那个特殊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和知识分子凛然浩然的正气歌。因而,也就赢得了读者的喜爱。
“大墙文学”之所以成为七、八十年代影响较大的一种文学派别,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独特的生活题材。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之一,它是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斗争的集中所在,长期以来,“大墙”成为一道专政色彩厚重的分界线,限制了内与外的交流。作为各种矛盾斗争的集中地,形形色色的囚徒带着各自的生活汇集到一处,“他们是什么人?他们为什么到那里去?大墙内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关注,但由于“大墙”的阻隔,这儿成为一个禁地,自然就格外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大墙文学”恰好就满足了读者的阅读期望。二是历史生活的折射。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里,正义与邪恶,前进与落后,始终进行着不辍的斗争,即使在“四人帮”肆虐横行的黑暗时期,这种斗争也是始终存在的。在丛、张二人的作品中,受难者承受着肉体折磨和精神苦刑,有生之渴求,也有死之胁迫,但在这片禁地中,始终有着不曾泯灭的亮点,始终有着威武不屈的信念和贫贱不移的操守。从狱内正义与邪恶始终不辍的斗争中,人民看到了那个时代的影子。特定历史时期的是与非、阴与阳、卑鄙与高尚都在“大墙文学”这个特殊的凸透镜中得到淋漓尽致的折射。三是震撼人心的人性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沉思。当时,极左狂潮激起的的淆乱犹如战争、地震、瘟疫之于人类,成为释放和集中凸现人的全部善恶的契机,大墙内的苦役和饥荒更是把人的灵魂从躯壳中挤压出来,在引车卖将、走夫贩卒之类的普通人中,常常表现出人性光辉的一面,如《远去的白帆》中的小盲流张铁矛,一个从小尝尽人间辛酸的孩子,出于善良的天性,帮助骨瘦如柴的叶涛干活,他从自己失去母爱的痛苦中激发出圣洁的感情,承担起照顾小黄毛的义务。“两只被囚禁的美神——天鹅”成为这个孩子金子般灵魂的象征,然而就是那些曾经披着道貌岸然的神圣外衣的人,他们在大墙内却彻底剥去了外衣,显露卑鄙无耻的兽性,如章龙喜、马玉麟、雷光。在《风泪眼》中,作者通过索泓一同李翠翠的性格对比,“有意去挖掘中华民族古老文化在知识分子身上遗留下的沉重积淀和套在颈子上无形的枷锁”,从表层的政治伦理冲突移置到深层的文化心理冲突。作者还有意识地去刻画人性灵魂在剧烈的善恶冲突抉择,如被称为“黑脸门神”的郑昆山,他对囚徒的严苛使人感到此人仿佛是用冷酷和残忍铸就的,然而,就在他那层“左”的冰甲中,竟也裹藏着一颗尚未完全冷凝的爱心,峻法与良知,禁戒与温情,苛责与怜悯不时在其胸膛内奔突冲击。丛、张二人以现实主义手法再现了监狱内的人性百态,给人以高度的艺术震撼力。四是时代思潮的影响。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文学中奔突多年地火得到了畅快的宣泄,文学摆脱了从属于政治的附庸地位,确立了自己的独立品格,初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学”。中国文学涌现出各种思潮,如“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文学潮流沿着三个方向发展:从“四人帮”摧残人性,否定人道主义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恢复了人在文学中的真正地位;从历史的回溯和反思中,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首肯和辩护;从心灵世界揭示任务性格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大墙文学”正是适应这一潮流而产生,在回溯中进行关于人性的反思。正如巴金在《随想录》中所写的:“感到恶心,感到羞耻。今天翻看三十年前写下的话,我还是不能原谅自己,也不想要后人原谅我”,对“我自己承认过‘四人帮’的权威,低头屈膝,甘心任他们宰割”,作者在深刻地反省、冷静地思索,“十年浩劫究竟是怎样开始的,‘人’又是怎样变成‘兽’的?”读者在“大墙文学”的系列作品中的人物身上,也会隐隐约约的“自己”存在,也会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对比,从而触发关于人性、关于操守等人的基本问题的思考。
“大墙文学”概念的界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人认为“大墙文学”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因为当时“大墙文学”所描写的生活题材均是作家曾经经历的真实生活的反映,这种真实性是以作家十几年的青春岁月作为代价获得的,而同时“大墙文学”也通常是把管教干部作为正义的对立面来写的,而如今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的监狱已不存在五六十年代的冤假错案现象,失去了协作写作者与写作对象,因而“大墙文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必要性。
还有人认为,一个文学概念的被认同运用,必须得到文学界、文学理论界的广泛接受,必须有一大批作家、一大批的作品存在才行。“大墙文学”领域除了张贤亮和丛维熙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作家涉足,而他们的作品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且数量仅仅十多部,在浩瀚的文学作品的海洋中就显得太微不足道了,因此“大墙文学”的提出本身就很不科学。
笔者认为,以上看法有失偏颇。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拿着“大墙文学”的最初形式去“按图索骥”。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生活内容,一定时代的文学总是紧扣其时代节奏,刻画出社会生活中每一细微之处的浪花,这也正是文学魅力所在。正如“公安文学”、“军事文学”那样,不同时期的作品均体现了鲜活的生活气息。设想把朱苏进《射天狼》的生活场景硬性嫁接到李存葆的《高山下的花环》中去,其结果只能是差强人意,令人啼笑皆非。我们必须持发展的观点看待“大墙文学”,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在不断完善,再不会出现“四人帮”肆虐时期的那种广造冤假错案的局面,罪犯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社会主义监狱正朝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迈进,这些均不同于初期“大墙文学”中的时代背景,但如果我们因此而认定新时期“大墙文学”失去了写作人和写作题材,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只能是对“大墙文学”概念的“刻舟求剑”。
时代进入到八、九十年代,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大墙文学”的题材范围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宽。社会主义监狱不同于以往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的监狱,劳动改造是一大特色。罪犯在劳动中用汗水洗刷灵魂上的污垢,在劳动中进行灵与肉的冶炼,从而获得凤凰涅磐式的新生。丛、张二人的作品中还特别阐明了这一点,许灵均这样一个“睡在马槽里、抱着长长的瘦骨嶙峋的马头痛哭失声”的小资产阶级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从小备受歧视、践踏,可谓创深痛巨,然而在他同劳动人民的相处中,在荒漠的大西北高原的牧场上,在劳动中,他不仅彻底背叛了自己出身的阶级,而且连同价值观、幸福观都整个地发生了连自己都感到真还震骇的变化,他意外地获得了同人民和土地血肉相连的坚实、稳定的人生信念和崭新的气质情感,他终于找到了自己的“生命之根”。林逸(《白云飘落天幕》)也是在劳改农场的劳动中,从一个孱弱、悲观甚至绝望得去自杀的“林妹妹”,不断地锻打自己的灵魂,成长为一个虽然残疾仍然微笑着面对生活的爱国知识分子。劳动改造人、造就人、创造人,在丛、张的作品中鲜明地表达了这一思想。这也是目前许多关于大墙的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所积极表达的一个主题。
“大墙文学”的另一个传统的主题就是人性的描写。大墙内的囚犯们是一个象兵营、学校那样高度聚合的特殊群体。在这里,人性高度曲张、人格鲜明对立,这里成为一个罪恶与阴谋的集中地。罪犯从热闹喧嚣的红尘中一下子被投送到这囚禁之地,强烈的生活反差使他们的灵魂受到极大的震动,冷静、孤独使人思索,在思索中人性得到升华。同时,狱内还存在管教干警与罪犯人格上的对立,既有积极主动的管教者对囚犯的教育熏陶,也有囚犯对干警的潜流般的侵渐,然而就是在这种对立斗争中,人性才显出其独特的魅力,正所谓“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文学也是人学,因而“大墙文学”也淋漓尽致地阐述了这一点。
在对于初期的“大墙文学”把管教干警作为丑的一面来刻画,而如今该把他们摆到何种位置的认识上,我们应当看:在那个人妖颠倒的动乱年嗲,这种特殊的角色处理是符合生活实情的。但进入新的时期,民主法制制度得到极大的改善,犯罪活动就其性质而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相对立的,监狱人民警察正是以其正义、光明的一面来对罪犯进行感召、感化。这正是新时期“大墙文学”中应该首先肯定的。当然,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狱内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也是从未间断过的,两种理性与意念也在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也有管教干警因为执法犯法,最终沦为“阶下囚”,被罪犯“反改造”过去,但这只是极少数,黑子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太阳的光辉。这只能说明正邪之间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斗争始终不断,但最终正义必胜!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有许多误入歧途的灵魂也就是在人性的斗争中,经过灵与肉的煎熬,痛苦的思考与反省,走向了新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人。
我们还应当看到:不少写作人,墙内的有干警和囚犯,墙外的有曾为囚徒的和到监狱内体验生活的,如当过囚徒的作家贾植芳曾写过《狱内狱外》,他这样表述狱内生活:“蹲监狱是一种人生,在这里可以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物,每个人都带着自己的故事,被迫凑到一起,成为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在这里依然有正义与邪恶、是与非,甚至是生与死的冲突、斗争。”
湖北作家绍六,文革期间因“攻击”江青而入狱数年,根据这段经历他写出了《狱霸》一书;
南京作家刘静生,根据一位曾是逃犯的朋友的经历,写出了《当代江湖秘录》;
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过长篇纪实小说《遣送大西北》;
天津作家航鹰在监狱体验生活,写出了以《大墙内外》为题的系列作品;
1986年底,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纪实文学《中国西部大监狱》
……
1994年,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走向和平——狱中手记》,此书作者唐敏1986年在南京《青春》杂志上发表了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不久,此作品中涉及的真实地址、真实姓名的人就联名上告,1990年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唐敏犯有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人民币两千元。唐敏出狱后即写出了记叙她真实经历的《走向和平》一书,书中记叙了她在狱中的所见所闻。
改革开放以来,影视剧本也不断涉足大墙题材,如电影《少年犯》在观众曾掀起一股强劲的冲击波。此外还有描写女犯的《雨沐花尘》,根据小说《橡树上的黄手帕》改编的电影《幸福的黄手帕》成为经典影片之一。
以上事实说明,“大墙文学”依然有其蓬勃和潜在的旺盛生命力,大墙题材的创作天地很广,作者在此领域尽可以大有作为。同时,我们不能拘泥于丛、张二人的作品来探讨“大墙文学”,丛维熙被称为“大墙文学之父”,张贤亮被称为“大墙文学之叔”,但二人的作品绝不是“大墙文学”的水穷之处。新时期“大墙文学”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把握住社会主义监狱体制变化的脉搏,在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两个方面推陈出新,迈出更坚实的一步。
至此,我们完全可以象命名“公安文学”、“军事文学”那样,给“大墙文学”下个宽泛的定义:
所以以大墙内人物(包括监狱干警、罪犯及其亲属)为中心人物,以大墙内生活为基础素材的文学形式都可以称之为“大墙文学”。
“大墙文学”的作者不必文学”。 “大墙文学”的作者不必写作人,“大墙文学”的体裁亦不必考其是小说、诗歌、散文还是剧本、歌词。
“大墙文学”的现状
虽然说“大墙文学”在一定时间内已喷发出并在现在仍潜存着旺盛的生命力,但与当今文坛诸如“公安文学”、“军事文学”作品的产量相比,“大墙文学”作品的创作现状不容乐观,自丛、张二人之后已渐呈示微之气,因而“大墙文学”的概念在创作界和文艺理论界也越来越淡化了,虽然报刊、影视作品中也常出现反映大墙题材的作品,司法部也曾经组织编写过一写作品,如拍摄电视剧《囚犯的荣誉》,出版文艺作品集,但缺乏系统性、持久性的投入,在此领域缺少大手笔、的大制作,多数作品仍停留于“蜻蜓点水”式的触及,因而“大墙文学”并未得到社会的广泛了解和认同,近几年“公安文学”作品高潮迭起,仅就影视剧而言,《9•18大案纪实》、《中华之剑》、《英雄无悔》等一系列作品,以其贴近生活、真实可亲的创作风格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喜爱,也使人们在观赏作品的同时,了解到公安干警的喜怒哀乐、酸甜苦辣,树立了新时期公安干警的行业形象。
“大墙文学”缘何式微,笔者认为:
一、“大墙”生活的封闭性特点的限制。由于政策的规定性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大墙”生活是近乎封闭的,只有监狱干警和罪犯才能走进“大墙”,细致入微地体察生活,对外界而言,它是一块禁地。当然,也有少数作家鼓足勇气走进狱内体验生活,但这种体验毕竟受到较大的限制。同时,由于“大墙”题材的文学作品有时必不可免要涉及到一些不能对外公开的秘密,因此,多数写作者仍然无法把握住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这种顾虑在发稿时编辑中也一定程度地存在着。
二、作品发表环境的狭窄。尽管目前各省市的监狱管理局都有类似《新生报》之类的内部报纸和一些为数不多的专业杂志,但目前从严格意义上讲全国监狱系统内部尚无一份纯文艺性质的“大墙文学”杂志。从宽泛意义上讲,河北保定市的《特殊园丁》可以算的饿上一家面对大墙和社会的综合性刊物,但囿于多方面的原因,能够提供给“大墙文学”的版面也很有限,绝大多数“大墙文学”还是处于“搭车赶路”的尴尬处境,如上海的《警苑》、江苏的《法学天地》等刊物还是辟出一角作为“文苑”、“大墙内外”这样狭窄的发表空间,其拥有读者的数量可想而知。而且,1997年国内报刊进行整顿,许多这样的刊物已经或即将消失,有的改成内部资料。面对日益缩小的空间,“大墙文学”的创作已经到了进退两难的处境,而同样的“公安文学”发展情况则相反,不仅有公安部办的大型刊物《啄木鸟》,而且几乎每个省市的公安厅都有自己公开发行的刊物,江苏省的《警方》、《治安》,安徽有《警探》等,这些刊物以优厚的稿酬等因素建立了供稿人网络,而且经常邀请一些社会知名作家推出主打栏目,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读者。
三、写作者的自我束缚。一段时间以来,多数“大墙文学”写作者在创作时陷入了“三段论”式的写作模式,写管教干部教育罪犯总是欲扬先抑,强调罪犯违规违纪、病入膏肓,不可救药,总之是“一无是处”,然后是管教干部苦口婆心地教育,病时端一碗鸡蛋面感动得罪犯泪流满面,从此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写追捕逃犯也只是侧重于人民政权的强大力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囚犯写作的文章中也多是借物、借事抒情,有所思,有所叹,再不就是岁月漫忆类的小短文。应当看到,这是一中急功近利型的写作,写作者满足于驾轻就熟的一中肤浅的写作方法,没有深入到角色的心理深处、人性深处、灵魂深处,缺乏对生活的深刻体验,缺乏在创作上坚苦卓绝的探索精神,这样简单炮制出的作品,严格上讲,不是创作,是手工作坊的制作,这样的状态是很难产生大作品的。当然,好的作品并非一定要长篇巨制,文学魅力不问长短,但要想铺开对大墙生活的描写,深入一些,仍然是需要一定的篇幅的。雷同化的“三段论”式的情节既不合于文艺多样化的要求,也不利于文艺创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好的读者群。须知好的作品自会拥有读者,而读者的青睐则有助于文学创作者进一步成熟,作品艺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大墙文学”的前景
监狱多地处偏僻,有在深山大漠,有在沿海湖湾,交通不发达,文化生活单调。应当说,无论监狱干警还是囚犯,都需要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而“大墙文学”作品则以其贴近生活的特点更受到大墙内的读者的青睐。好的作品能启迪人、感化人、熏陶人、帮助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大墙文学”在人性人格方面较之其他文学题材有更深入的探讨,十五的啊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文艺应该是“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社会主义文学殿堂不能也不应该少了“大墙文学”这一分子。
同时,面对世界范围的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监狱工作政策屡屡无理攻讦的形势,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出发,“大墙文学”也应该主动出击,宣传党的“改造人、造就人”的监狱工作政策,宣传社会主义中国监狱干警集“教师、医生、父母”于一身(党的改造工作要求干警对待罪犯要象“医生对待病人、父母对待孩子、教师对待学生”)的社会主义执法者形象,宣传罪犯在大墙内反省、感悟、忏悔的心路历程……“大墙文学”应该在坚持“主旋律”的前提下,尽可能撩开蒙在她脸上的朦胧而迷离的面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监狱刑罚执行的透明度也有了显著的增加,“大墙文学”题材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是个“雷区”,不好写、不敢写,大墙内还有许多“未开垦的处女地”,为创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近两年,司法部已经有意识地实施了“金剑文章奖”、“金剑图书奖”“金剑文学奖”等六个专项奖,极大地调动了写作者的积极性,一大批文学艺术价值较高的作品脱颖而出。在这些作品中,“大墙文学”题材占了较多的席位,在“文学奖”中有舒克鹏的《从看得见的高墙到看不见的高墙》、林牧夫的《走向牢狱的女人》等。这些作品体裁多样、选材不一,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大墙文学”的内涵,拓宽了其外延。
“大墙文学”的发表空间应该予以拓展,可以尝试在《特殊园丁》、《警苑》的基础上创立司法部主管或主办的综合性大型刊物,以扩大其影响,“大墙文学”未尝不可以象南方诸省发展“公安文学”那样,把知名作家邀请到圈子里来,给他们创造条件,让他们挖掘大墙生活中“金子般的物质”,推出更多有影响的力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既是我国政府对《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的承诺,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所作的一件好事、实事,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
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全国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为保护缺碘地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成立“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是为了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对外使用这一名义以示我国对这一工作的重视;在国内,它是一个内部协调会议,不定期地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该小组不是新组建的机构,不另增加编制和划拨经费。
《执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行动方案》属按《规划纲要》精神具体操作的范围,可由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商有关部门办理。



199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