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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诉讼费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3:05:10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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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诉讼费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诉讼费用问题的复函

1950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本年10月19日来电收悉。关于华东区征收讼费问题,除上海、青岛、福建等地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征收讼费外,其他地区多不征收,你院受理案件,拟(一)分院本身不收;(二)各地已收与未收者不变;(三)收费地区来分院上诉之第二审案件亦由原审法院代征收与原审数额相等之上诉费。我们同意在全国未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暂依你院提出之三项办法办理。惟下列数点希注意:(一)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征收诉讼费用办法第一条所定“凡婚姻监护及关于劳动契约之争议案件一律不收费用”其中“监护”二字范围过狭,凡有关子女的案件应均不收诉讼费用。第二条所定关于财产权之诉讼按15‰征收讼费,是否尚嫌略高(尤其在福建等地)希研究。该办法第三条所定“或确属赤贫无力预缴者……得免予预缴一部,或全部”云云其中“赤贫”二字亦嫌过严。凡确属无力预缴者即得免予预缴一部或全部。一面并应指示各法院对于免征讼费的问题应予从宽决定。又来电所称:“(一)分院本身不收”云云想系指分院所受理之第一审案件不收讼费,如此则可无问题。如系指第二审上诉状径向分院呈递者不收讼费,向原审呈递者则照原审办法办理,则殊有不妥,希注意。又上海及其他地区以前征收讼费经验如何,其利弊如何,以及此项收入的数量有多少,均希即报告,以资参考。以后续得经验,亦希随时具报。以上各点均希查照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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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及《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及《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和《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智能卡统一命名为牡丹智能卡,各行不得发行其他名称的智能卡。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总行已确定上海、泉州、温州、中山等分行为牡丹智能卡业务试点行,各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智能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于智能卡在使用方法和受理程序上与牡丹信用卡有一定的区别,试点分行在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应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智能卡的知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利用牡丹智能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均需通过专用机具实现,各试点分行应加强对牡丹智能卡专用设备的维护,确保持卡人用卡便利,以全新的服务树立牡丹智能卡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牡丹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和业务处理系统必须保持高度统一,条件具备的分行发行牡丹智能卡或地区性的牡丹智能专用卡,均须报经总行批准。牡丹智能卡和牡丹智能专用卡的空白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印制和分配,各行不得自行印制。
五、中国工商银行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另文下发。
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转化,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牡丹智能卡业务。
第二条 牡丹智能卡是一种多功能的支付工具,按其有无消费信用功能分为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和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这两种卡均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预付消费等功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请领用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帐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可免交开户备用金;领用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必须交存开户备用金。备用金帐户1,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备用金帐户的存款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转入牡丹智能卡的大额帐户、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转入大额帐户的存款,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也可转回备用金帐户;转入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也不得转回备用金帐户。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大额帐户资金安全和方便持卡人零星支付,持卡人要遵守使用大额帐户存款必须输入个人密码和使用小额帐户及预付消费帐户存款免输入个人密码的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智能卡个人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均须填列申请表;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还须确认履行《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在申请表中选择所需信用额度。是否批准单位和个人领卡申请和批准领用何种牡丹智能卡,以及给予持卡人多少信用额度,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须按发卡机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人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和质押等方式担保的,持卡人无力偿还牡丹智能卡债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办理。
第八条 单位可申请领用若干张牡丹智能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申领可透支牡丹智能卡的,还应在申请表中确定信用额度的分配方法。个人可申请一张牡丹智能卡。
牡丹智能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九条 持卡人初次办卡或补换卡均须交纳卡片成本费,领卡后须按年交纳手续费。牡丹智能卡每卡成本费100元,手续费每卡每年20元。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存款1,000元以下或在异地支取现金的,须支付1%的手续费;在异地存款1,000元(含)以上或在异地将备用金帐户存款转入牡丹智能卡的大额帐户、小额帐户或在异地将大额帐户存款转回备用金帐户的,均须支付手续费10元;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消费,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时,应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低不少于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持卡人在金融终端机(ICT)、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上使用牡丹智能卡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卡片帐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余额不足时,可以从备用金帐户划转存款。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可以在发卡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天内归还,透支利息自发卡机构记帐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天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本金或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的利率档次计算。
第十二条 牡丹智能卡的有效期设定为1年,过期后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可以在卡片过期半年内在金融终端机或自动柜员机上更改卡片有效期;不更改卡片有效期的,卡片即失效,持卡人如不再继续使用,须将卡片交回发卡机构,偿还透支款项,并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销户,发卡机构将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给持卡人;小额帐户只支付存款余额,不支付存款利息;预付消费帐户不支付存款余额和利息。
第十三条 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必须履行《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储蓄所受理牡丹智能卡,应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遗失的牡丹智能卡的,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并交纳40元手续费。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给予挂失,小额帐户、预付消费帐户不予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日起15天(含)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牡丹智能卡或利用牡丹智能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牡丹智能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其牡丹智能卡。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二: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以及会计制度、结算办法、联行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和规则,凡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智能卡定名为牡丹智能卡。其受理标志为白色的“M”,左边背景为天蓝色,右边背景为桔黄色,其长宽尺寸同牡丹信用卡标志。如需放大或缩小,应按比例进行。
三、牡丹智能卡按有无消费信用功能,分为可透支和不可透支两种。
四、牡丹智能卡业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行机构或其他行处办理。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必须配置相应的机具和应用系统。已开办牡丹信用卡业务或具备开办牡丹智能卡业务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总行确定的时间,开办该项业务。
五、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牡丹智能卡业务纳入牡丹信用卡业务工作计划,其考核评比亦按牡丹信用卡考核办法执行。各发卡机构应将牡丹智能卡的发卡量、存贷款余额和交易笔数、金额等情况并入牡丹信用卡有关报表,一并上报管辖行。
六、牡丹智能卡会计核算的科目与帐户,除在活期储蓄存款和其他活期存款科目下按个人或单位分设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小额帐户外,其他均与牡丹信用卡会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相同。
七、牡丹智能卡的凸印、磁道和芯片格式及标准。
(一)牡丹智能卡的凸印格式和标准: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牡丹智能卡代码(仅限信用卡发卡机构使用);
b、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四位;
c、卡类,0、7为单位卡,1至6和8为个人卡;
d、持卡人帐号(发卡顺序号);
第一行 6666 6XXX X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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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第二行 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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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g
第三行 MR或MS.XXXX 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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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i
e、校验码,校验方法为“1212”;
f、发卡机构或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
g、发卡日期,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i、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

牡丹智能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威士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二)牡丹智能卡的磁道和芯片的标准必须按总行发布的金融交易卡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牡丹信用卡持卡人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使用其牡丹信用卡备用金帐户。
九、牡丹智能卡不得采用压卡的方式在储蓄所支取现金,或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或在异地发卡机构取现和转帐结算;但存款可以压卡,凭证使用牡丹信用卡的存款单。
十、发卡机构审批信用额度,不得超过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信用额度。
十一、发卡机构之间未联网前,持卡人不得用磁条信息在异地支取现金或购物消费。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持卡人。
一、申请领用牡丹智能卡的条件
(一)申领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的条件
凡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并办理填写牡丹智能卡申请表(包括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申请表,附件1)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领不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
(二)申请领用可透支的牡丹智能卡的基本条件
1.单位、个人申领一千元(含)以下信用额度(透支限额)的牡丹智能卡,其申领条件应与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普通卡的基本条件相同;申领五千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牡丹智能卡,其申领条件与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相同。申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履地《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附件2)
2.单位申领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的牡丹智能卡,除须符合单位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外,必须提供担保,且由信用卡部主任或主管行长审批。单位领用牡丹智能卡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五万元。
3.个人申领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信用额度的牡丹智能卡,须符合个人申领牡丹信用卡金卡的基本条件,且由信用卡部主任或主管行长审批。个人领用牡丹智能卡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各种担保形式的基本条件,以及对申请人和担保人资信审查及资信评估方法,均按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约单位
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的基本条件、手续费率标准、编号方法等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发卡机构必须与特约单位签定《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附件3),并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使其能够严格按照《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工作细则》(附件4)办理业务。

第四章 开销户、计息和收费标准
一、单位和个人领用牡丹智能卡在发卡机构开户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开户相同。开户后,发卡机构应将审批的信用额度通知领卡人,同时须将申请表上审批的信用额度与持卡人帐户中的实际信用额度进行核对,防止信用额度不符的现象发生。
二、牡丹智能卡的卡片凸字只设发卡日期,不设有效期限,芯片中设置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卡片到期后,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凭个人密码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延长一年有效期限,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持卡人不更改卡片有效期,则卡片失效。发卡机构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办理换卡手续。
三、持卡人办理销户,应还清透支本息,交回牡丹智能卡。若其卡片上各帐户余额与发卡机构该卡各帐户余额相符,发卡机构可当即将其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小额帐户的存款余额支付给持卡人;若不符,则应等持卡人有关单据划回或进行调整后再销户。持卡人销
户后,发卡机构应立即将其卡片销定成作废卡,并加强管理。
牡丹智能卡挂失销户时,发卡机构将备用金帐户和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给持卡人;小额帐户余额不再支付,发卡机构作收益处理。
发卡机构办理销户和对超过五年未发生收付帐户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四、计息规定
(一)存款计息规定
单位和个人牡丹智能卡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的存款及其质押的定期存款,均按牡丹信用卡存款计息的规定办理;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存款不计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单位和个人牡丹智能卡透支金额的计息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五、收费标准
发卡机构办理牡丹智能卡业务收取手续费的方法同牡丹信用卡,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章 购物消费及预付消费
一、用牡丹智能卡芯片(IC)的大、小额帐户在POS上脱机消费
(一)特约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收到特约单位通过网络或商户卡等方式传来的持卡人凭牡丹智能卡芯片(IC)脱机消费的明细、大小额帐户付款标记、总计金额、进帐金额、手续费金额、特约单位编号、日期及POS终端编号等信息后,主机应按本地卡消费明细分别借记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圈存帐户,按异地持卡人消费金额合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地卡消费帐户,按持卡人消费金额合计减手续费金额合计的净计金额贷记特约单位帐户,按手续费金额合计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的特约单位手续费户。日终主机应分项目按特约单位不同打印出二份持卡人消费明细表、一份本地个人卡和一份本地单位卡消费清单、一份异地卡消费清单、一联异地个人卡和单位卡消费凭证及单位卡回单、一份手续费收入清单、一份特约单位进帐清单和特约单位进帐回单等。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以下内容:
1.明细表、清单和有关凭证的项目及联次是否齐全;
2.手续费计算是否正确;
3.总计金额减手续费后是否等于进帐金额;
4.凭证和有关清单与明细表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后,在单位进帐清单、回单、手续费收入清单、本地个人卡和本地单位卡消费清单,异地卡消费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将一份持卡人消费明细表作单位进帐单回单的附件退给单位。以本地个人卡消费清单、本地单位卡消费清单和异地卡消费清单作借方传票;以手续费收入清单和一份进帐清单作贷方传票(另一份持卡人消费明细表作附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异地卡消费户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其他活期存款——特约单位
贷:手续费收入——特约单位手续费收入户
本地持卡人帐户发生透支,其会计分录和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次日,发卡机构应根据异地持卡人消费凭证,将其消费款项划转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其他应收款——异地卡消费户
(二)异地持卡人所在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
异地持卡人所在发卡机构收到通过联行划来的报单和有关凭证后,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凭证上持卡人卡号中的联行行号是否为本行的;
2.凭证联次、项目和内容是否齐全、清晰、完整、正确;
3.凭证是否盖有联行印章(或按电子汇兑要求审查)。
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转讫章,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联行来帐(或分行辖内往来)
(三)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按牡丹信用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POS上联机消费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POS上消费时,POS通过网络将持卡人消费信息联机送达本市发卡机构,实时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主机按持卡人消费金额合计减手续费金额合计的净计金额贷记特约单位帐户,按手续费金额合计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特约单位手续费收入户。营业终了发卡机构打印的清单和凭证与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在POS上脱机消费的清单和凭证基本相同(不含异地卡清单和凭证)。发卡机构应凭打印的清单和凭证办理转帐。
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与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在POS上脱机消费的处理手续相同。
发卡机构与特约单位的对帐手续和对POS的管理办法由各行自行规定。
三、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预付消费帐户在专用POS上消费
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预付消费帐户在专用POS上消费,其消费金额直接从芯片预付消费帐户余额中扣减;发卡机构不作帐务处理。

第六章 存取现金
一、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一)存现金
1.持卡人以压卡的方式或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存现金,储蓄所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2.本地持卡人在柜员式金融终端机上存现金,储蓄所的经办人员应清点现金数量并与持卡人核对一致,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或日终汇总登记,下同),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当输入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时,应由主管人员输入密码),打印存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章,将卡片和第一联存款单交持卡人;第二、三联存款单于营业终了随报单划管辖行处;第四联存款单作本所报单附件。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分行辖内往来
3.本地持卡人在储蓄所POS上用牡丹智能卡磁条存现金,储蓄所的经办人员应清点现金数量并与持卡人进行核对,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磁条在POS读卡槽中划动一次,输入金额(当输入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时,应由主管人员输入密码),打印存款单,请持卡人签字,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章,然后将卡片和第一联存款单交持卡人;第二联存款单储蓄所留存。日终按POS终端当日交易清单存款金额合计编制报单,交易清单随报单上划管辖行,POS终端轧帐单作本所报单附件,办理记帐户手续。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分行辖内往来
4.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上存现金,营业终了储蓄所应清点持卡人信封内现金,与其所附凭证核对,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章,并按存款金额合计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同时填制三联现金收入传票,加盖现金收讫章,凭以编制报单,两联传票与持卡人存款凭证随报单上划管辖行,一联传票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户
(二)取现金
1.持卡人不得用牡丹智能卡以压卡的方式支取现金;不得在自助式金融终端机上用芯片取现;不得用预付消费帐户支取现金。异地持卡人不得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自动柜员机(ATM)或储蓄所POS上取现。单位卡不得在本市ATM上取现。

2.持卡人在储蓄所的柜员式金融终端机上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脱机取现,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卡号判定该卡为同城卡或异地卡,对异地非本行职工卡要按标准另制凭证收取手续费,并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无误后,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由持卡人选择使用大额帐户或小额帐户;使用大额帐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打印取款单,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第二、三、联取现单于营业终了随报单划管辖行处,第四联取现单作本所报单附件。营业终了储蓄
所应将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数据传输卡传往本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3.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上联机取现,营业终了储蓄所应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按清单中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根据清单填制三联现金付出传票,加盖现金付讫章,凭以编制报单,两联传票随报单上划管辖行,一联传票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ATM打印的清单是否留存在储蓄所,由各行自定。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户
贷:现金
4.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大额帐户在储蓄所的ATM上脱机取现,储蓄所应于营业终了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按清单上取现金额加手续费的合计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再按手续费合计金额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然后,根据清单中手续费合计金额编制手续费收入凭证;按清单上取现金额加手续费合计金额填制三联现金付出传票,加盖现金付讫章,凭以编制报单,两联传票随报单上划管辖行,一联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户手续。持卡人在ATM取现的明细通过网络或数据传输卡传往发卡机构。清单是否留存在储蓄所由各行自定。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户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5.本市持卡人在储蓄所的POS上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联机取现,经办人员应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在POS读卡槽中划动一次,输入金额,请持卡人输入密码,打印取款单,经持卡人签字确认后在取款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然后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第二联取现单储蓄所留存。日终按POS终端当日交易清单磁条取现金额合计编制报单,交易清单随报单上划管辖行,POS终端轧帐单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6.持卡人在储蓄所的POS机上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脱机取现,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卡号判定该卡为同城卡或异地卡,对异地非本行职工卡要按标准另制凭证收取手续费,并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无误后,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由持卡人选择使用大额帐户或小额帐户;使用大额帐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打印取款单,请持卡人签字,然后在取款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第二联取现单储蓄所留存。日终按POS终端当日交易清单IC取现金额合计编制报单,交易清单随报单上划管辖行,POS终端轧帐单作本所报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同时储蓄所应将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数据传输卡传往本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
贷:现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储蓄所收入的手续费划转发卡机构,其处理手续同牡丹信用卡业务。
二、管辖行的处理手续
(一)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持卡人以压卡方式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方式办理存款的存款单后,其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持卡人在金融终端机上存取现金的凭证后,应审核报单和存取现凭证是否真实,金额是否正确一致,字迹是否清晰,无误后,将存取现凭证划转发卡机构。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三)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及持卡人在储蓄所ATM上存款凭证、存款汇总传票和取款汇总传票后,应审核报单与传票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将持卡人存款凭证和存、取现汇总传票划转发卡机构。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四)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及POS交易清单后,应审核报单与交易清单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将POS交易清单划转发卡机构。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发卡机构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户
三、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
(一)存现金
1.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或储蓄所以压卡的方式存款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手工填单)的方式存款,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2.本地卡在发卡机构金融终端机上存现金的处理。
经办人员应认真清点现金,并与持卡人核对一致,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当输入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时,应由主管人员输入密码),打印存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章,将卡片和第一联存款单交持卡人;凭第二联存款单办理进帐手续;第三、四联存款单作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3.本地卡在储蓄所的柜员式金融终端机和POS上存款的处理。
本地卡在储蓄所的柜员式金融终端机上存款,其存款实时贷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发卡机构按持卡人存款金额合计借记分行辖内往来科目有关帐户。发卡机构应于营业终了打印出三份储蓄所代存款清单,并在其中两份上加盖转讫章,一份清单代持卡人存款凭证,一份清单作分行辖内往来传票,办理记帐手续;另一份未盖章的清单作通存通兑对帐表,待与储蓄所管辖行划来的报单勾对无误后装订保管。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管辖行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4.本地卡在储蓄所ATM上存款的处理。
发卡机构收到同城划来的本地卡在储蓄所ATM上存款的报单和传票后,应审核报单与传票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X管辖行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5.本地持卡人在发卡机构ATM上存现金的处理。
发卡机构应于营业终了清点持卡人信封内现金,与其所附凭证核对,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章,并按存款金额合计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同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二)取现金
1.本地卡在发卡机构以压卡的方式支取现金的处理。
发卡机构须认真审核持卡人及卡片的合法性,其处理手续应与牡丹信用卡取现相同。无误后,在第一、二联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凭第二联取现单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第三、四联取现单作传票附件,然后办理付款手续,并将第一联取现单和卡片退持卡人。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现金
2.持卡人在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上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取现的处理。
发卡机构的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卡号判定该卡为同城卡或异地卡,对异地非本行职工卡要按标准另制凭证收取手续费,并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无误后,将持卡人牡丹智能卡插入读卡器,输入金额,由持卡人选择使用大额帐户或小额帐户;使用大额帐户必须输入密码确认,打印取现单,在第一、二联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经办员章,按持卡人取现金额登记现金付出登记簿,办理付款手续;将卡片和第一联取现单交持卡人。日终发卡机构应将金额终端机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发卡机构数据传输卡传往本地发卡机构主机;主机应按本地卡取现明细分别借记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圈存帐户,按异地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地卡取现帐户。然后由主机打印出一份本地个人卡和一份本地单位卡取现清单、一份异地卡取现清单,一联异地个人卡和一联异地单位卡取现凭证。发卡机构应在有关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以第二、三、四联取现单作
持卡人取现清单附件,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借: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贷:现金
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次日,发卡机构应根据异地持卡人取现凭证,将款项划转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持卡人填写的第二联取现单作凭证附件。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
贷: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3.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芯片的大额帐户在发卡机构的ATM上脱机取现的处理。
发卡机构应于日终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无误后,按清单上取现金额加手续费合计登记取现登记簿,再按手续费金额合计登记现金收入登记簿。同时将ATM中持卡人取现信息通过网络或发卡机构数据传输卡传往发卡机构主机;主机应按本地卡取现明细分别借记持卡人大额圈存帐户,按异地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异地卡取现帐户,按手续费金额合计贷记手续费收入帐户;然后应打印出一份本地个人卡取现清单、一份手续费收入清单、一份异地卡取现清单、一取异地个人卡和一联异地单位卡取现凭证、一联异地单位卡取现回单。发卡机构应在有关清单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和经办员章,然后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帐户
借: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贷:现金
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卡取现手续费户
次日,发卡机构应根据异地持卡人取现凭证,将款项划转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
贷:其他应收款——异地卡取现户
4.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发卡机构的ATM上联机取现的处理。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发卡机构的ATM上联机取现,其取现金额实时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发卡机构应在ATM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在主机上打印一份持卡人取现清单,将两份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按清单中持卡人取现金额合计登记取现登记簿;在主机打印的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作记帐凭证,ATM上打印的清单作附件,办理记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现金
5.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在储蓄所的金融终端上脱机取现或在储蓄所的ATM或POS上脱机取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与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芯片在特约单位POS上消费的处理手续基本相同。
(1)本地持卡人取现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X管理行户
(2)异地持卡人取现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或其他应付款——异地卡取现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X管辖行户
(3)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联行来帐
6.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或POS上取现的处理。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的ATM或POS上取现,其取现金额实时记入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发卡机构按持卡人ATM取现金额合计和POS取现金额合计贷记分行辖内往来科目有关帐户,同时按ATM和POS分别打印三份储蓄所代付现清单,其中两份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一份清单作持卡人备用金帐户记帐凭证,一份清单作分行辖内往来帐户记帐凭证,一份未盖章的清单作通存通兑对帐表,待与储蓄所管辖行划来的报单勾对无误后装订保管。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X管辖行户
发卡机构与储蓄所管辖行的对帐户方法和资金清算办法,由各行自行规定。

第七章 圈存、圈提、预付款划拨及转帐
一、圈存
(一)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存,其圈存金额实时记帐。发卡机构日终打印两份个人卡、两份单位卡圈存清单,并在圈存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以圈存清单作记帐凭证,办理转帐。
持卡人圈存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二)异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存,受理地发卡机构只记录持卡人圈存的信息,不作帐务处理。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本地持卡人圈存相同;有关清单中应注明圈存地发卡机构联行行号。
二、圈提
(一)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提,其圈提金额实时记帐。发卡机构日终打印两份个人卡、两份单位卡圈提清单,并在圈提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以圈提清单作记帐凭证,办理转帐。
持卡人圈提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大额或小额帐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二)异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圈提,受理地发卡机构只记录持卡人圈提的信息,不作帐务处理。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本地持卡人圈提相同;有关清单中应注明圈提地发卡机构联行行号。
三、预付款划拨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上做预付款划拨,其预付款金额实时借记持卡人备用金帐户,日终按持卡人预储款的合计金额贷记收款单位存款帐户。营业终了发卡机构打印两份个人卡和单位卡预付款清单,两联收款单位进帐凭证,并在一份个人卡和一份单位卡清单及两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员章,将盖章的清单和一联进帐单作记帐凭证,办理转帐手续;未盖章的清单作另一联进帐单的附件退收款单位。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其他活期存款——收款单位户
四、转帐
本地持卡人用牡丹智能卡的磁条在储蓄所或发卡机构的金融终端机或ATM上转帐,其转帐金额实时记帐,发卡机构应于日终打印出两份个人卡和两份单位卡转出、转入清单,并在有关清单上加盖转讫章,办理转帐手续。
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或其他活期存款——持卡人备用金帐户
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用牡丹智能卡芯片在发卡机构办理转帐结算时,应按规定交纳手续费,发卡机构受理手续与特约单位受理牡丹智能卡脱机购物消费业务基本相同。营业终了,付款人帐户处理比照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脱机购物消费帐户处理手续;收款人应收款项汇总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划收款单位帐款户”,次日通过联行或同城票据交换划转不同收款单位开户行。

第八章 挂失、补办新卡、止付和非法拔卡处理
牡丹智能卡的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不挂失,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的挂失手续统一由发卡机构负责办理。
一、挂失和补办新卡
持卡人牡丹智能卡遗失或个人密码遗忘,可到发卡机构申请挂失。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和补办新卡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
发卡机构只对持卡人备用金帐户、大额帐户和信用额度挂失,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不予挂失。挂失后小额帐户有存款余额的,发卡机构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营业外收入”帐户,作收益处理。此后,若有该小额帐户付款凭证划回,经审核无误后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营业外收入”帐户。
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挂失45天后,可以为其初发新卡,同时将持卡人原大额帐户的存款余额转回备用金帐户。
二、止付
(一)基本规定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挂失后,或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且风险逐渐增加时,应将其有关帐户止付。同时根据该卡风险大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以下情况应及时在本地止付,并随机选30%按规定时间送止付中心,在全国止付:
(1)持卡人挂失,且其大额帐户和透支额度的合计余额在三千元(含)以下的;
(2)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其透支额度仍有三千元(含)以下未使用,经发卡机构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且有一定风险的。
2.属以下情况应及时在本地止付,并随机选50%按规定时间送止付中心,在全国止付:
(1)持卡人挂失,且其大额帐户和透支额度的合计余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未使用的;
(2)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其透支额度仍有三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未使用,经发卡机构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
3.属以下情况应及时在本地止付,并按规定时间送止付中心,在全国止付:
(1)持卡人挂失,且其大额帐户和透支额度的合计余额在一万元以上未使用的;
(2)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其透支额度仍有一万以上未使用,经发卡机构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
4.发卡机构对挂失后又找到的止付卡和被截获的止付卡,以及被锁定的止付卡,应及时作撤销止付处理;对在全国止付已超过一个时期(具体时间由各行定)且风险不大的止付卡,也可采用随机选取50%至80%作撤销止付处理,以减少止付名单在有关机具中的存储数量。
牡丹智能卡止付名单的考核和收费办法,按牡丹信用卡有关规定执行。

(二)止付名单的处理方法
1.发卡机构的处理方法
(1)发卡机构对本市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卡,应按管辖分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管辖分行传送,并应保证传送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发卡机构每日按管辖分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接收到管辖分行传来的经止付中心汇总的本期全国新增加和需撤销的止付名单,以及全国有效止付名单合计数后,应将本次上传的增、撤止付名单与止付中心下传的本市的增、撤止付名单逐一核对,发现错误应找出原因,并于下一次传输时予以更正。同时应将新增加部分追加到本系统止付名单中,将应撤销部分从本系统止付名单中撤销,然后将本发卡机构全部有效止付名单合计数(不含本地未上传止付卡)与止付中心下传的全国有效止付名单合计数核对一致。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予以更正。无误后,将本期新增加
和需撤销部分通过网络或止付名单传送卡,按规定方法传往本市所有POS、金融终端机和ATM,并要确保正确无误。日终还应打印出本期全部止付名单留存。
(3)每季末二十五日(遇节假日提前一日),发卡机构接收到管辖分行传来的经止付中心汇总的本次增、撤止付名单和全国全部有效止付名单后,除按每日方法处理外,还须将本市止付名单(不含本地未上传止付卡)与全国止付名单中的本市部分核对一致,并用止付中心传来的全部止付名单作为最新止付名单履盖原止付名单。核对发现问题时,应予以更正,并及时发往管辖分行和所有POS、金融终端机和ATM。
发卡机构无须向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印发止付名单。
2.管辖分行的处理方法
管辖分行负责按总行规定统一编制和修改辖内止付名单传输程序,并负责制定分行与发卡机构之间的传输办法;还负责将所辖各发卡机构上传的止付名单进行汇总并上传止付中心,以及将止付中心下传的止付名单下传所辖发卡机构。
管辖分行每日(遇节假日停传)上午8:30至12:00应将辖内各发卡机构的止付名单传往止付中心;当日14:00至16:30应接收止付中心下传的止付名单。若当日系统故障无法接收,可于次日上午12:00以前继续接收。
3.止付中心的处理方法
牡丹智能卡止付中心负责制定传输止付名单的数据格式及传输操作规定(附件或有关办法另发),并负责对分行传来的止付名单进行检查、排除错误、汇总、统计、更新止付名单和将汇总的止付名单回传各分行。
三、截获牡丹智能卡的止付卡和伪冒卡的规定同牡丹信用卡。
四、非法拔卡处理
持卡人在自助式金融终端机上使用牡丹智能卡芯片操作时,如在机器处理过程中非法将卡片拔出,卡片将无法使用,须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应做好登记备查,45天后可以为持卡人办理解除卡片交易锁定手续。解锁时,经办人员应查阅有关登记簿,核对帐务,无误后,将卡片状态置为正常状态,送还持卡人。

第九章 安全及风险管理
一、安全管理
(一)牡丹智能卡的管理
1.工商银行装有重要参数的最高级别母卡由总行信用卡部统一管理。各行使用的安全控管软件和设备、母卡(包括总行下发的母卡和本行产生的制卡母卡)和有关A、B参数、密码由各发卡行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严格控制。对上述母卡及有关A、B参数,各级行必须造册登记。母卡须双人保管,一人掌管库(柜)钥匙,一人掌管库(柜)密码,使用人领用母卡应在登记簿中注明使用时间和用途,使用后必须及时入库(柜)保管。各级行还须对上述母卡定期进行检查,严防遗失。有关A、B参数必须分人保管,且不能存放在同一库(柜)中。
各种设备启用前需下装参数,ATM可在安装地点下装,其他设备必须在发卡机构下装。
2.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使用的商户卡、数据传输卡、黑名单卡和操作员签到卡等,亦应造册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严格控制,严防遗失。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发卡行制定。
3.空白牡丹智能卡、已打未发卡、回收过期卡等,须按牡丹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4.被锁定的作废卡和止付卡等须严格管理。持卡人因误操作造成卡片锁定,必须由发卡机构经办人员和持卡人双人解锁,方可重新使用。
(二)打卡机及其他机具的管理
1.牡丹智能卡的打卡机、制卡机及处理业务用的计算机按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2.POS、ATM和金融终端机必须指定专人操作,并应以操作员卡或密码控制签到、签退和业务操作。下装至各种设备的参数必须按规定执行。
(三)伪冒卡的识别方法
1.直观卡的正面,审查卡片有无牡丹镭射影像图案,审查该图案是否粗糙受损,卡片上凸字排列是否规则,间隔是否均匀,有无更改痕迹。
2.审查卡的背面签名条的签字是否清晰,有无涂改痕迹,签名条上是否有“ICBC”字样。
二、风险管理
牡丹智能卡的透支管理,事故、风险和损失报告制度,透支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业务保险规定,以及业务损失的处理等,均比照牡丹信用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规定和规则中的未尽事宜,均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行或发卡行辖内的业务,由各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辖内实施细则。
三、本规定和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四、本规定和规则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实行。
牡丹智能卡申请表略

附件一: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单位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智能卡申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牡丹智能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时,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仅限债券和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牡丹智能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牡丹智能卡有效期,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力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俟乙方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债务,并交还甲方牡丹智能卡一个半月后,本协议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申请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乙方应督促其持卡人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并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乙方自愿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牡丹智能卡的各种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领取牡丹智能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帐户,乙方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信用额度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乙方持卡人如有退货和错帐冲正的情况,其款项退还乙方备用金帐户,持卡人卡片帐户余额不作改变。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牡丹智能卡,并可以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卡片,并牢记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因转借、转让或其他不当使用牡丹智能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二、乙方持卡人的牡丹智能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持卡人个人密码泄密的;
(二)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日起15天(含)内;
(三)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资金损失;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三、如乙方或乙方持卡人与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或指定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四、乙方因故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须在甲方受理申请45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乙方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更改卡片有效期,180天后须到发卡机构更改有效期。一旦乙方持卡人更改卡片有效期,甲方自动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
十六、乙方需要中途停止使用部分牡丹智能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应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增加持卡人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仍履行本协议。
十七、牡丹智能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或保证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智能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方和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牡丹智能卡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牡丹智能卡,其未发卡的理由无须向乙方解释,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将全部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俟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一切债务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九、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二: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个人领用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智能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牡丹智能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抵押方式担保时,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仅限债券和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牡丹智能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牡丹智能卡有效期,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力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智能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俟乙方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债务,并交还甲方牡丹智能卡一个半月后,本协议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申请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乙方领取牡丹智能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因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帐户,乙方使用牡丹智能卡信用额度后,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乙方如有退货和错帐冲正的情况,其款项退还乙方备用金帐户,卡片帐户余额不作改变。
九、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牡丹智能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乙方须妥善保管卡片,并牢记密码。如果密码遗忘,卡片即作废;因出租、出借或其他不当使用牡丹智能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牡丹智能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个人密码泄密的;
(二)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当日起15天(含)之内;
(三)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四)小额帐户和预付消费帐户的资金损失;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二、如乙方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三、乙方因故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须在甲方受理申请45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牡丹智能卡有效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卡片到期当月至过期180天内在金融终端机或ATM上更改卡有效期,180天后需到发卡机构更改有效期。一旦乙方更改卡片有效期,甲方自动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如不再使用,乙方应及时将牡丹智能卡交回发卡机构,偿还甲方债务,并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牡丹智能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保证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智能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牡丹智能卡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牡丹智能卡,其未发卡的现由无须向乙方解释,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牡丹智能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将所持牡丹智能卡交还甲方,俟清偿了使用牡丹智能卡的一切债务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七、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件三:受理牡丹智能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牡丹智能卡特约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特约乙方为受理牡丹智能卡单位,经双方友好协商,愿意遵守牡丹智能卡
章程,履行本协议以下条款。
一、甲方牡丹智能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可凭牡丹智能卡结算。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牡丹智能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受理牡丹智能卡业务的工作细则、机具、凭证和受理牡丹智能卡的标志。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上述物品,受理牡丹智能卡的标志应张贴或摆放在明显位置。
三、乙方必须使用销售点终端(POS)受理牡丹智能卡,不得手工压单。
四、乙方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正常的牡丹智能卡业务。
五、无论何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持卡人支付现金。
六、乙方不得更改签购单上的日期、金额等内容,牡丹智能卡签购单等单据留存联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
七、乙方同意按牡丹智能卡交易金额的 %,向甲方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业经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5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电信、民航、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筑物保护、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
(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
(五)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
(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审查内容。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人员、起重设备维修工、起重信号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
(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
(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
(七)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专人管理;
(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公尺,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
第十九条 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
(二)作业前应当将施工机械以及作业面上的冰雪及时清理;
(三)宿舍、办公室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设专人负责管理;
(四)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五)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六)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
(七)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设置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公尺,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炊事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工作服、帽;
(三)墙壁、炉台应当粘贴瓷砖,地面铺设地砖,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
(四)炊事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菜板应当生熟分开,并且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
(五)不得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质的果疏用于从业人员饮食;
(六)厨房不得兼作储藏室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相结合,避免多方、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的,应当在限期或者开工前及时复查并签署意见。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二)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否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等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备案;
(五)对已查处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六)机械设备、机具、配件、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七)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八)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
(九)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是否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经处理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反馈处理结果并建立相应的举报档案。
第二十六条 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其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一款规定,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至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降低、吊销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不及时受理或经调查核实不建立举报档案的;
(二)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三)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设备、机具和用具,不及时取缔的;
(四)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发放其资质许可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意其参加投标的;
(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仍为其办理投招标手续的;
(七)违法发放资格证书的;
(八)未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