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02:53:31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黑龙江、辽宁、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财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
提取1,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附件: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750 秦皇岛市民族路50号
2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280 连云港市墟沟东大街
3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日照分公司 400 山东省日照市石臼镇黄海一路
4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100 天津和平区建设路国贸大厦15层
5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青岛分公司 55 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路105号
6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20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52-54号
7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 5 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勒石巷11-1号
8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分公司 5 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
9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5 广州市环市东路360号珠江大厦东楼10层
10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深圳公司 5 深圳市文锦渡联城大厦8楼
11 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80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88号中煤大厦
12 中国煤炭开发公司 50 (地址同上)
13 中国煤炭设备矿产进出口公司 40 (地址同上)
14 中煤经纶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 5 (地址同上)



1997年9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152号

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来,有些企业向我部询问关于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审批管理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部2001年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卫生安全评价以及矿化水器的功能评价做了明确规定,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中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规定要求进行生产销售。目前,我部不对这两类产品进行审批。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规范》中有关规定,加强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卫生监督,防止企业夸大宣传。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修改边民过境放牧协议的换文

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修改边民过境放牧协议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1日)
               对方来文

加德满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屠国维先生阁下:
  我谨提及一九八三年十月十日构成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边民过界放牧协议的换文。
  在此,我谨代表尼泊尔王国政府确认,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对上述协议作如下修改:
  1.在上述协议附件中分别关于尼泊尔新图巴尔恰克县和尼泊尔多尔卡县的第三条第四款和第四条第四、九款中所规定的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这一日期均改为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
  2.在第三条第二、五、六款和第四条第二、五、七、十、十一款中所提及的关于在中国聂拉木县供过界放牧使用的草场和上述二县过界放牧的牧畜头数等安排,将由两国政府的地方官员商定。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上述修改意见,我将不胜感激。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将成为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正式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N.B.沙阿
                             (签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我方去文

加德满都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秘书
N.B.沙阿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尼方来函)。”
  在此,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上述来函内容。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正式协议,并自本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屠国维
                            (签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