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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变迁小结/武志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30:18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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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变迁小结

文/武志国 woo_eye@yahoo.com.cn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设置时效制度有三方面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避免证据灭失。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最大的分歧在于对于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解释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法》终结了这种争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制度规定的变迁轨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期限为“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不考虑已过仲裁时效而予以受理。基于此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引起仲裁时效中止

2.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1993年11月5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法》对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期限为“60日”。《劳动法》虽然没有废止《条例》,但从“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条例》仲裁时效的条款已被劳动法取代。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该《意见》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意见》明确劳动争议申请调解可引起时效中断,并规定了时效中止的情形。

5.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一般情况下仲裁申诉时效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10月9日劳动部在对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46号)答复中提及: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复函认为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对劳动者的申诉重新答复不服属于“正当理由”,产生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效果。

7.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8月16日致江苏省劳动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1997年7月8日劳动部复函河北省劳动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复函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可因起诉中断。

9. 《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5月14日《通知》规定:“四、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应顺延。对因上述原因妨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可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审理期限相应顺延。”
《通知》规定了时效因非典而中止的情形。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
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相当于规定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解释》仍沿袭《劳动法》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规定,同时认定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引起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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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教[2011]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形成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园、捐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二)地方为主,中央奖补。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采取奖补方式,支持地方学前教育发展。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勤俭节约,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根据客观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改造规模,不搞“一刀切”,做到速度与质量、规模与内涵相统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坚决防止不顾条件、大干快上、搞豪华建设,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和产生新的债务。各地要对城市和农村不同类型幼儿园提出分类支持政策,把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工作重点。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立足长远,创新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经费投入及使用管理机制,以投入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整体推进学前教育在办园、收费、管理、用人和提高保教质量等方面的改革。注重经费使用绩效,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三、当前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工作

  为实现《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各地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为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发展学前教育,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当前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以下4大类7个重点项目。

  (一)支持中西部农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简称“校舍改建类”项目)。

  1.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从2011年开始,用3年时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选择农村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建成幼儿园,保证园舍的安全,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中央财政按照拟改建的闲置校舍面积、新增入园幼儿数和每平方米500元的测算标准,分地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西部地区,中央补助80%;中部地区,中央补助60%;东部困难地区,中央分省确定补助比例。

  2.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依托当地农村小学或教学点现有富余校舍资源,增设附属幼儿园,进行功能改造,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满足基本办园需要。中央财政按照每班5万元的标准对增设附属幼儿园予以一次性补助。

  3.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从2011年起,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省份可自行申报试点,从农村幼儿园教师、大中专毕业生或幼儿师范毕业生中招聘巡回支教志愿者,依托乡村幼儿园等可用资源,对偏远地区适龄儿童和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巡回指导。中央财政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补助。其中: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东部困难地区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二)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幼儿园(简称“综合奖补类”项目)。

  1.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工作实绩给予奖补。

  2.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各地对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的,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中央财政视地方工作情况给予奖补。

  (三)实施幼儿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幼师培训类”项目)。

  从2011年起,将中西部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引导地方科学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规划,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四)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简称“幼儿资助类”项目)。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由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中央财政视地方工作情况给予奖补。

  以上各类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教育部另行制定印发。

  四、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先有规划,后有支持。规划布局是财政投入政策的基础。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和发展规划,从源头上避免重复和浪费。各地要优先利用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建幼儿园,科学制定2011-2015年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具体包括: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闲置校舍状况、发展目标及年度任务、主要政策措施、资金筹措方案、具体保障措施等内容(参照附件1、附件2格式)。

  (二)科学分配,目标管理。中央财政按照上述支持政策、4大类项目特点以及具备的条件,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分配资金,对地方实行目标管理。对“校舍改建类”和“幼师培训类”项目,中央财政分别按照地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幼儿教师人数等因素先行下达预算控制数,由各地按照预算控制数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财政部、教育部同意后实施。对“综合奖补类”和“幼儿资助类”项目,由各地先行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效果予以奖补。项目结束年度,中央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结合监督考核情况,对工作开展较好、努力程度较高、实现普及目标的省份,给予奖励。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适时调整各大类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投入结构。

  (三)集中申报,分类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对地方实行集中申报、分类使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是各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审核主体、管理主体。2011年,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和2011年度各类项目实施计划、“综合奖补类”资金申请文件于9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以后年度,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综合奖补类”资金申请文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各地在安排4大类中央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按照计划使用。执行中如遇特殊事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类项目内部调剂使用,但不得跨类别调整项目资金。

  五、推进改革,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深化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

  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强化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2011年12月底前,教育部牵头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幼儿学籍,教师的数量、资质、待遇,办园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并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为日常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研究制定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对公办幼儿园和接受政府经常性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入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幼儿园资产管理制度。对公办幼儿园的国有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对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开办幼儿园的,应明确产权,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各省(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对经费安排使用、项目进展、政策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中央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教育部及国家教育督导团以省级教育部门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各地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情况,对未能如期完成目标的省份,加强督导和问责;财政部以省级财政部门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中央财政4大类项目资金落实、项目进展和项目绩效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按违纪金额双倍扣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政策的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 XX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2011-2015年)

  2.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基本情况表 

财政部 教育部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XX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学前教育
资源规划(2011-2015年)
(文本格式供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参考)

一、现状分析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本地区现有学前教育规模和布局、现有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发展需求,以及农村闲置校舍现状及可供利用的情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发展目标及建设任务
(一)发展目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适龄幼儿规模等情况,提出本地区规划总体目标。分析项目建设期末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模、毛入学率等指标情况,以及受益幼儿园、幼儿数量等建设预期效益。
(二)建设任务。围绕发展目标提出解决“入园难”问题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拟新建幼儿园数量、改建幼儿园数量、增设附属幼儿园数、巡回支教点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普惠性集体部门办园数,以及各项措施拟解决的入园人数等。
三、资金筹措和进度安排
(一)资金筹措。规划投资总体需求和分年度投资需求。
(二)进度安排。列出2011-2015年分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安排(含2011-2013年校舍改建类项目)。
四、保障措施
提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的措施,并制定规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评估验收等相关制度。
五、项目方案
请按附表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物联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物联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120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快引导和推动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2年我委将组织实施物联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点领域的物联网应用示范为依托,着力突破制约我国物联网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为物联网规模化发展提供有效的产业支撑;制定基础共性技术标准,完善物联网标准体系,着力解决我国物联网应用的互联互通问题;依托已有基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着力解决检测认证和标识管理问题;加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着力培育发展一批物联网技术研发和产品设备制造优势企业。
二、支持重点和要求
重点依托交通、公共安全、农业、林业、环保、家居、医疗、工业生产、电力、物流等10个领域我委已启动的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统筹推进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标准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完善产业链,为重点领域物联网应用示范提供有效支撑。
(一)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1、低成本、低功耗、微型化、高可靠性智能传感终端。
一是专用及多用途感知设备,如:集成加速度/温湿度/光感等传感技术、RFID技术及定位技术的智能终端;基于环保监测、森林资源安全监管、油气供应、粮食储运监管、电网管理、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等物联网应用、并支持多种通信传输方式(如TD-SCDMA等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远程监控智能终端等。
二是传感器件,如:精度在±0.02%以内的低成本压力/应力光电传感器、高灵敏度GMR/TMR磁性传感器、CCD/CMOS图像传感器、精度在±0.2℃以内的数字温度传感器、精度在±3%以内的数字湿度传感器、快速响应电化学气体传感器等通用传感器,以及粉尘传感器、PM2.5细粒子传感器、磷化氢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等基于自主核心技术的专用传感器。
三是用于传感器/传感终端的专用芯片,如:基于CMOS工艺、支持多协议处理单元、接收灵敏度优于 -70dBm且输出功率大于23dBm的超高频RFID读写设备芯片;基于CMOS工艺、激活灵敏度优于-14dBm、存储器不小于2Kb且芯片面积不大于0.25mm2的超高频RFID标签芯片;基于CMOS工艺、接收灵敏度优于 -100dBm、输出功率在-10~3dBm范围、最大功耗为25mA且支持消耗电流小于5µA的低功耗监听模式的微波频段RFID标签/读写器芯片;基于CMOS工艺的压力/加速度/陀螺仪微机电系统专用芯片等。
2、智能仪表。集传感器、微处理器、智能控制和通信技术为一体的智能化、网络化仪器仪表等。
3、网络传输设备。物物通信技术和传感器网络通信产品,如:自组织通信网络、无线传感网设备,基于TD-SCDMA技术的M2M通信模块等。
4、信息处理产品。物联网海量信息分析与处理、分布式文件系统、实时数据库、智能视频图像处理、大规模并行计算、数据挖掘、可视化数据展现、智能决策控制以及基于物联网感知层与传感层间数据接入中间件(包括物联网传感节点标识定位、底层解析软件)等。
(二)基础共性技术标准研究制定
重点支持物联网应用示范亟需的基础共性技术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包括:标识与解析、智能传感器接口、中间件、信息安全、测试方法等。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现有第三方评测服务实验室(平台)为基础,整合相关优势资源,构建涵盖物联网标准与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标准符合性验证,及物联网智能传感终端、智能仪表等产品检测与认证、解决方案测评等功能的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
2、标识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提高物联网标识管理和规划能力,促进物联网应用跨行业、跨平台、规模化发展为目的,研究提出物联网标识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物联网标识管理与服务系统建设,建立物联网统一标识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一)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类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研发产品需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启动的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应用,重点支持与应用示范工程主管部门或牵头实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类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行业内具有相应工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基础共性技术标准研究项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牵头实施申报。
(四)各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在制定建设方案时,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五)为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本次专项继续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
请项目主管部门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两份(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同时,请项目主管部门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http://ndrc.jhgl.org/xxcyh,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相同,项目信息应完全一致,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六)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