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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1 14:31:32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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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7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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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 待业职工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我省境内所有城镇企业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以下简称待业保险),缴纳待业保险费。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待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待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待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对待业保险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待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第七条 待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待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地方财政补贴。
第九条 待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额乘以职工总人数计算。
待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结余较多时,由省人民政府调整缴纳标准。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费,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待业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待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待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核定一次上年度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省调剂。市应当将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省调剂使用。市上缴省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当地开户银行按月划转省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十四条 待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待业保险费的,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缴。
第十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以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的预算、决算。待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待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待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待业保险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待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
(二)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
(三)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救济费;
(四)国家规定待业职工应享受的政策性补贴;
(五)女职工待业期间的生育补助费;
(六)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七)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八)待业职工的职业介绍费;
(九)待业保险管理费;
(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与待业保险有关的必需开支。
第十八条 待业救济金以当地在职职工困难救济标准为基数,根据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一)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基数的110%;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为基数的130%;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为基数的150%;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为基数的180%。
待业救济金由待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待业职工。
第十九条 待业职工待业前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待业后发给三个月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发三个月救济金,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计发;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按基数的110%计发。
第二十条 待业职工在待业救济期间每人每月发给五元医疗费;到待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报销70%的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 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生活救济费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女待业职工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发给一次性的生育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或者由于企业原因中止合同,由待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发放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待业职工享受待业救济期满后,因病暂不能就业者,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待业保险机构依照社会救济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由社会救济部门负责救济。
第二十五条 待业职工达到离休、退休条件,由待业保险机构出具证明,凭证办理退休养老的有关手续,按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和生产自救费三项费用之和,可按上年度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提取,使用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产自救费的使用为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带息归还。
第二十七条 转业训练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待业职工培训基地对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必备的设备购置费;
(二)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的培训费;
(三)补助建立转业训练基地资金的不足部分。
第二十八条 生产自救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安置待业职工的费用;
(二)组织待业职工参加各类企业举办的生产自救项目的费用;
(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办和与社会联办生产自救基地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待业职工职业介绍业务费;
(二)待业职工职业介绍的场地建设和设备购置费。
第三十条 待业保险管理费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市待业保险管理费按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6.5%提取,省待业保险管理费由市按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0.5%提取,按月上缴省。
管理费开支项目为:
(一)待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二)集体福利费;
(三)宣传费、业务费、公务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奖励待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六)其他与待业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的待业保险基金用于待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地区的破产企业、经省政府确认为濒临破产企业待业职工救济金的补助,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待业保险各项费用支付的前提下,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在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金融机构以短期贷款的方式,实现待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增值部分并入待业保险基金。
待业保险机构不得将待业保险基金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四章 待业职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职工待业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待业保险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手续,领取《待业职工手册》,凭《待业职工手册》按月领取待业救济金,享受其他待业保险待遇。超过三十日不办理待业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待业职工救济期满仍未就业者,按社会待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招收待业职工就业。鼓励待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企业招用待业职工,待业保险机构须将待业职工应当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拨给招工企业;待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待业保险机构须将待业职工应当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三十六条 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二)领取救济金达到规定期限的;
(三)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参军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
(五)在待业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六)擅自离职的。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拖欠待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欠缴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非法手段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其他待业保险费的,由待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对截留、侵占、挪用待业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本金及其非法所得外,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待业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支付待业救济金和其他待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有偿使用待业保险基金的,应当依据合同如期归还全部本息;不能按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款额0.5%的滞纳金,由银行代为扣缴。
第四十二条 待业职工认为其待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的,可向被认为侵犯权益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依照本条例执行,待业保险费在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7日

关于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江苏、浙江、山东、湖南、河北、辽宁、贵州、四川、安徽、吉林、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云南、甘肃省分行,新疆自治区分行:
成都市分行(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银行信息网络第八届年会牵头行)1990年9月12日《关于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试办异地储蓄卡业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总行原则同意报告所提出的试行方案,从1990年12月1日起试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业务,并同意
25个大中城市行的50个储蓄所(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附后)。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核算手续》下发给有关行试行。
试办异地储蓄卡业务将向携带大额款项外出经商、旅游、异地采购的客户提供一种存汇结合的新型服务,是符合总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三年规划精神的。希望各试办行要加强领导,加强联系,通力协作,积极稳妥安全地把试点工作搞好。
这项新业务是1989年信息网络第七届年会(长春市分行为牵头行)提出的,第八届年会(成都市分行为牵头行)继续完成了有关筹备工作,届时将于今年11月上旬在成都市举行的网络年会上宣布开通。网络行这种交流信息和办实事相结合,勇于拓宽新业务的精神和方式是值得倡
导的。经协商,异地储蓄卡的具体业务由网络办,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成都市分行负责处理,各行筹资部门,财会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把这项新业务办好。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方便个人外出经商、旅行及异地采购,特在国内部分城市建设银行指定储蓄所之间开办异地储蓄卡业务。
第二条 异地储蓄卡(以下简称储蓄卡),是存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开办此项业务的储蓄所,由该储蓄所签发给存款人持往异地指定储蓄所一次支取款项的票据。
第三条 储蓄卡面额固定,分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四种。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条 储蓄卡只限个人使用。凡需使用储蓄卡者,须到当地开办此项业务的储蓄所申请办理,并交付手续费。储蓄卡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按总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5000元(含)以上,交付10元手续费。
第五条 储蓄卡有效期为壹个月,到期日以次月对日为准,次月无对日的,以月末为准,如遇储蓄所例假不对外办公的到期日顺延。逾期的储蓄卡兑付银行储蓄所不予受理,只能到签发银行储蓄所办理退款。
第六条 储蓄卡必须加盖有储蓄卡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在储蓄卡有效期内,存款人可持储蓄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异地的指定储蓄所取款,他人代取的须同时提供代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未兑付的储蓄卡,存款人可在有效期满后持储蓄卡向签发所申请退款,但不退手续费。
第九条 储蓄卡一律记名,可以挂失。存款人对储蓄卡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储蓄卡应立即向签发所或兑付所申请挂失。如在银行受理挂失之前,款项已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储蓄卡一经挂失,办理挂失储蓄所按票面金额1‰收取挂失手续费(另收挂失电报费)。挂失
储蓄卡在有效期满后,确实未被支取,储户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所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储蓄卡不得代替现金流通,不得转让,严禁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行补充或修订。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核算手续
一、储蓄所会计帐户的设置
1、在“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下增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核算办理异地储蓄卡(以下简称储蓄卡)业务发生的收、付款项,签发行储蓄所按储户设明细帐户,收款时记收方,结清储蓄卡和办理退款时记付方。
2、以“616营业支出”科目的“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核算结清储蓄卡和办理退款时发生的利息支出。
3、在“6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下设“储蓄卡待清算户”,核算储蓄卡兑付时垫付的本金和利息。
4、以“615营业收入”科目的“手续费收入户”,核算办理储蓄卡时发生的手续费收入。
5、以“609应付及暂收款”科目的“待交邮电费收入户”,核算办理储蓄卡时发生的邮电费收入。
6、在“076有价单证”表外科目增设“未发行储蓄卡”分户帐,按面额立户,领回时记收方,签发时记付方。
7、设立“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和“储蓄卡兑付登记簿”、“储蓄卡挂失登记簿”,分别详细登记储蓄卡签发和销户情况、兑付情况及挂失、退款情况。
二、储蓄卡利息的处理
储蓄卡帐户利息结付,分别两种情况处理:
1、储户在兑付行已取款的,由兑付行结计并垫付;
2、凡未兑付退款的,由签发行清户时结计。
三、兑付行办理储蓄卡垫付的本金和利息,通过“531联行往帐”(或“551省辖往帐”)科目划转原签发所的管辖行进行清算。
四、凭证、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储蓄卡一式四联(附式二)。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分户帐;第二联为签发所结清储蓄卡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作兑付所管辖行联行记帐凭证附件;第四联作分户帐卡,为签发所清算资金时核对的依据。
2、储蓄卡属于有价单证,其领用、保管、注销等手续均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以下简称《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3、办理储蓄卡必须加盖储蓄卡专用章和复核员、经办员名章。并要按章、证分管的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储蓄卡签发核算手续
1、凡是办理储蓄卡的储户,要填写使用异地储蓄卡申请书(附式一),储户在申请书上要详细填写姓名、前往地点、购卡金额、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等项内容。
2、签发所严格审验申请人填写的使用储蓄卡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正确、证件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签发储蓄卡手续。
3、签发储蓄卡时,必须详细填写购卡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兑付所和签发所的管理行行名、联行行号及储蓄所名称。储蓄卡签发日期必须用大写。
(1)交现金办理储蓄卡时,储户将填写的使用储蓄卡申请书连同现金和居民身份证交记帐员,记帐员审验身份证、点清现金后签开储蓄卡,盖上名章并交复核员。复核员根据申请书上填写金额收点现金,审核签开的储蓄卡无误 后,盖上名章,在申请书上加盖“收讫”戳记,并在储
蓄卡第二联、第三联正面左侧用红色印泥加盖清晰的储蓄卡专用章,将第一联于营业终了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二、三、四联交记帐员核对印章齐全后,第二、三联储蓄卡交储户持往异地支款,第四联由记帐员留作分户帐卡,储蓄卡申请书做为“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收方记帐凭证。
会计分录:
付: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2)在原储蓄所有存款的储户办理储蓄卡时,应先办理原有存款支付手续,储户按同样金额填写使用储蓄卡申请书交记帐员,记帐员再签开储蓄卡。取款凭条(单)代付方记帐凭证,其他核算手续按上项(1)办理。会计分录:
付:××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
收: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4、根据规定收取手续费,由记帐员填写二联储蓄卡收费清单(附式九),一联给储户做为收据,另一联做为“615营业收入”科目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615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户
5、记帐员按签发的储蓄卡面额填制076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帐。
付:076有价单证--未发行异地储蓄卡户
6、签发所对签发的储蓄卡要逐笔登记“异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附式三),详细记载签发日期及金额、购卡人姓名、前往地点、储蓄卡号码、经办人姓名、兑付行行名和所名。
7、签发储蓄卡必须套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即作废,另行签发。把作废的第二联号码剪下贴在异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上。储蓄卡各联加盖“作废”戳记,按《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异地储蓄卡兑付的核算手续
1、兑付储蓄所记帐员在收到储蓄卡时,要认真审查:
(1)第二联、第三联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不予办理兑付。
(2)储蓄卡是否属于本所兑付,取款人证件、姓名与储蓄卡签发姓名、证件号码是否完全相符,音同字不同不予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应同时查验代取人居民身份证。
(3)储蓄卡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涂改、刀挖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
(4)储蓄卡专用章是否真实,票面是否有暗记,有无假冒现象。
(5)在兑付储蓄卡时,要查明该储蓄卡是否已挂失,以保证款项安全。
(6)由于储户保管不善致使储蓄卡破损,只能到签发储蓄所申请退款。
2、审查取款人在储蓄卡第二联的背书栏目填写是否正确、齐全,无误后结计利息。
3、计息时,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定,每月按30天计算,实行算头不算尾,从签发储蓄卡之日起息,支取前一日止息。兑付日期、实存天数、利率、应付利息和本息合计填写在储蓄卡第二联、第三联有关栏内,登记“异地储蓄卡兑付登记簿”(附式四),并填制一式两联利息清单,与
储蓄卡一并加盖名章后交复核员。
4、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储蓄卡正面右侧加盖业务公章、“付讫”戳记和名章,一联利息清单贴在储蓄卡第二联背面,将本息现金和另一联利息清单交记帐员,储蓄卡留待营业终了凭以结帐。记帐员核对无误后,现金和利息清单交取款人。
5、营业终了后将当日所兑讫的储蓄卡汇总本息金额填制汇总凭证,记入6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储蓄所兑付时会计分录:
付:610应收及暂付款--储蓄卡待清算户
收: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同时,兑付储蓄所填制641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二联(摘要栏内摘记签发行、所名称),一联自留记帐,另一联盖业务公章后附储蓄卡第二、三联划转管辖行(凭证先送管辖行事后监督部门),另填制一联“610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收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641内部往来--××往来户
收:610应收及暂付款--储蓄卡待清算户
事后监督部门接到储蓄所交来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后,严格审查其内容,所附凭证张数、印章及兑付本息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储蓄卡上标明的签发所的管辖行(办理全国联行或省辖联行)名称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向签发行收回垫付资金,储蓄卡第二联
随同联行凭证寄往签发行,第三联作联行往帐付方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付:531联行往帐--××行往帐户
(或551省辖往帐)
收:641内部往来--储蓄所户
七、异地储蓄卡资金的清算
1、签发行会计部门收到兑付行寄来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及第二联储蓄卡,经审验单据无误后,填制641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二联,一联连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自留记帐;另一联连同第二联储蓄卡送交本行储蓄事后监督部门。会计分录:
付:641内部往来--储蓄所往来户
收:533联行来帐--×××行来帐户
(或:553省辖来帐)
2、事后监督部门收到会计部门转来内部往来凭证及第二联储蓄卡后,严格审查是否本行所(柜)签发的储蓄卡,并与第一联副本帐核对,划来本金、利息是否正确,无误后转交储蓄所结清发出储蓄卡。储蓄所抽出第四联与划回第二联核对相符,加盖“结清”戳记,办理转帐。根据当
日结清的储蓄卡汇总利息金额,填制“616营业支出”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付:616营业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641内部往来--××往来户
同时在储蓄卡开销户登记薄上填明销帐日期。
如审查单据发现有误,由签发储蓄所先行记帐,并向对方查明处理。
营业终了后将储蓄卡第二、四联送交事后监督部门结清储蓄卡第一联付本帐。储蓄卡第一、二、四联随当日凭证一并装订。
3、收到兑付行误划来非本行发出储蓄卡时,收受行应立即另填制联行划付款凭证注明原因,将误划来储蓄卡划回兑付行,储蓄卡第二联随同寄回,不能将原联行划款凭证原件退回。
八、退款、挂失处理手续
(一)退款处理手续
没有兑付的储蓄卡要求退款时,应由储户在有效期满后向签发所提交第二、三联储蓄卡,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签发所对交回储蓄卡要严格审核,并抽出储蓄卡第四联核对相符后办理退款手续。由储蓄员填写二联退款通知书(附式五),在储蓄卡上标明“未用退回”字样,在退款通
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联做为退款通知给储户,另一联由储户签收做付方记帐凭证,凡退现金的还应由储户在退款通知书上签明“收到现金”字样并签,章,储蓄卡第二、三联做为付方记帐凭证附件,第四联分户帐卡加盖“结清”戳记。同时按实存天数结计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办理清
户付款手续。会计分录:
付: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付:616营业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或:××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
清户时销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注明退款原因。营业终了把储蓄卡第二、三、四联连同退款通知书交事后监督部门,事后监督部门结清付本帐,并将各联储蓄卡随当日凭证装订。
(二)挂失处理手续
持卡人如将储蓄卡遗失,应即到签发所或兑付所请求办理挂失(不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挂失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购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储蓄卡签发日期、金额、号码、地址及签发所、兑付所详细名称,同时填写一式三联储蓄卡挂失申请书(附式六),具体处理
手续如下:
1、在兑付所申请挂失处理手续
(1)兑付所收到储户填写“储蓄卡挂失申请书”时,要严格审查是否属于本所兑付的储蓄卡,在本所是否已兑付,经查实确未支付方可受理。凭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登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附式七),凭第二联拍发电报通知签发所,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给储户,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由储
蓄所专夹保管,凭以控制款项止付,同时收取储户挂失手续费和电报费(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会计分录:
付: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615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户
收:609应付及暂收款--待交邮电费收入户
(2)兑付所负责拍发电报通知签发所(按储蓄卡挂失电报格式拍发电报)。兑付所接受挂失后,即承担止付责任,要制定控制止付的措施,防止发生误兑付事故。签发所接到兑付所发来挂失通知,要根据通知的挂失内容、姓名、金额等抽出原储蓄卡第四联核实后,连同电报专夹保管
,标明“挂失止付”字样,同时登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
(3)兑付所待储蓄卡有效期(壹个月)满后,查明此款确未支付,填制二联未付款通知单(附式八),一联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随当日凭证装订,并销记挂失登记簿,另一联附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寄往签发所凭以办理退款。签发所接到兑付所通知单即通知储户持储蓄卡挂失申请书第三
联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来所办理领款手续。同时,储蓄员填写二联退款通知书和利息清单办理退款清户 手续。一联退款通知书给储户;另一联退款通知书由储户签收后做付方记帐凭证办理退款手续。(挂失申请书第二、三联、兑付所的未付款通知联做附件)。会计分录:
付:287活期储蓄存款--异地储蓄卡存款户
付:616营业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
收:518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或:××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户
同时销记储蓄卡开销登记薄,并注明“×年×月×日储蓄卡丢失,款项退回”。
2、在签发所申请挂失处理手续
签发所收到储户填写的“储蓄卡挂失申请书”时,暂不办理挂失,待查明二个问题后方可受理。一是要查明此卡是否本行所(柜)签发,此款是否已注销。二是及时向兑付所拍发电报查清挂失储蓄卡在兑付所是否已兑付。待接到兑付所电报后,查明确实没有兑付,方可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凭第一联登记挂失登记簿,同时作拍发电报依据,第二联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给储户,同时抽出储蓄卡第四联连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专夹保管,凭以控制止付,并收取储户挂失手续费和查询、查复的电报费。
兑付所接到签发所电报挂失后,登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将电报挂失通知专夹保管,标明“挂失止付”字样,凭以控制止付,兑付所待储蓄卡有效期满后,挂失储蓄卡确未支付,即通知签发所办理退款手续。其处理手续比照1、(3)项规定办理(挂失申请书第一、三联和未付款通知
联作退款凭证附件)。
储户如果遗失了储蓄卡其中一联的,视同两联全部遗失,按前述办法挂失,另一联由签发所收回作记帐凭证附件。
若在储蓄卡有效期满后申请挂失,只能到签发储蓄所办理。
九、储蓄卡在联行划付报给签发行的邮寄过程中,如被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处理手续:
1、已兑付储蓄卡在联行划付报给签发行的邮寄过程中, 如被丢失要取得邮局出具的丢失证明信。意外事故造成损失要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2、对丢失的储蓄卡兑付行凭有关部门出具丢失或损坏原因证明,把留存的第三联储蓄卡复印后,标明“补制”字样,寄往签发行代兑付储蓄卡第二联作为原287活期储蓄存款科目付方凭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一份作附件,随同寄往签发行。
十、办理异地储蓄卡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查询查复书不得由储户自带。
十一、如取款人遗失了居民身份证,应向签发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同时出示工作证、离退休证、户口簿等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附书面情况说明,经签发所严格审验认可后即办理退款。
十二、若发生遗失储蓄卡专用章、储蓄卡凭证的事故,应于当日通知所有开办此项业务的行、所注意防范,并由其市分行(中心支行)及时向各行发出书面的“遗失通知书”,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该行行名、所名,遗失的时间,专用章编号,储蓄卡份数、面额、号码等。如因未及时
通知而造成经济损失,由遗失章、凭证的行承担责任。
十三、若开办异地储蓄卡业务的储蓄所和其管辖行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联行行号发生变更,应由其市分行(中心支行)及时行文通知各开办行,并报总行筹资部备案。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使用异地储蓄卡申请书
科目(收) 年 月 日 对方科目:
┌──────────────────────┬─────────────────┐
│ │ 金 额 │
│姓名:────── 前往地址:───── ├─┬─┬─┬─┬─┬─┬─┬─┬─┤
│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代
├─────────┬────────────┴─┴─┴─┴─┴─┴─┴─┴─┴─┤收
│伍佰元面额 张│ │方
├─────────┤本人自愿使用异地储蓄卡,保证遵守银行的章则制度 │记
│壹仟元面额 张│及使用异地储蓄 卡的有关规定敬希批准. │帐
├─────────┤ │凭
│伍仟元面额 张│ │证
├─────────┤ 申请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壹万元面额 张│ 单位或地址:──── │
├─────────┴──────────────────────────────┤
│ 用途: 备注: │
└────────────────────────────────────────┘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一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作
│ │签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发
│ │行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事
│ │后
│ │监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督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副
│ │本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分
└────────────────────────────────────┘户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二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签
│ │: 发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兑储
│ │付蓄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后所
│ │随结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联清
│ │行时
│ │报作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单付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寄出
│ │签传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发票
└────────────────────────────────────┘行.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三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兑
│ │付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后
│ │作附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联件
│ │行.
│ │往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帐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付
│ │出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传
└────────────────────────────────────┘票
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帐.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
┌───────┐
│有效期限壹个月│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兑付日期 年 月 日 └───────┘
┌────────────────────────────────────┐第
│ │四
│ 姓名─────── 兑付管理行名称───── │联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兑付储蓄所──────── │签时
│ │发核
│ ( 面 额) (小写金额)¥ │储对
│ │蓄 .
│ 签发管理行名称 实存天数 天,月利率 ‰ │所
│ │作
│ │分
│ 行 号 计付利息 元 │户
│ 签发储蓄所名称 本息合计 元 │帐
│ │ ,
│ 签发行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结
└────────────────────────────────────┘清
签发行销帐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 记帐:

┌─────────────────────────────┐┌─────┬─────┬─────┐
│ 持 有 人 须 知 ││ │居民身份证│地址或工作│
│ 一,本储蓄卡为有价证券,一律记名. ││取款人签字│ │ │
│ 二,本储蓄卡在兑付时必须提交第二联和第三联,缺少任何一联 ││ │ 号 码 │ 单 位 │
│ 无效. │├─────┼─────┼─────┤
│ 三,持本储蓄卡取款时,必须在储蓄卡背面签字或盖章,并交验本││ │ │ │
│ 人居民身份证. │├─────┼─────┼─────┤
│ 四.本储蓄卡不得代替货币流通,不得涂改,严禁伪造. ││ │ │ │
│ 五.本储蓄卡请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如遗失,须立即到签发(或兑│├─────┼─────┼─────┤
│ 付)储蓄所挂失.如在挂失前已被冒领,本行概不负责. ││ (代 取) │ │ │
└─────────────────────────────┘└─────┴─────┴─────┘
(第二联背面)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异地储蓄卡开销户登记簿
第 页
┌─────┬───┬───┬───┬───┬───┬─────┬─────┬─────┬───┐
│ 签发日期│ │储蓄卡│兑付行│兑付行│金 额 │ 盖 章 │ 销帐日期 │ 盖 章 │ │
├─┬─┬─┤姓 名│ │ │ │(单位 ├──┬──┼─┬─┬─┼──┬──┤ 备注 │
│年│月│日│ │号 码│ 行名 │储蓄所│:元) │记帐│复核│年│月│日│记帐│复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异地储蓄卡兑付登记簿
第 页
┌─────┬─────┬───┬─────┬───┬──┬──┬───────┬─────┐
│兑付日期 │ 签发日期 │ │居民身份证│储蓄卡│签发│签发│金额(单位:元) │ 盖 章 │
├─┬─┬─┼─┬─┬─┤姓 名│ │ │ │ ├───┬───┼──┬──┤
│年│月│日│年│月│日│ │ 号 码 │号 码│行名│所名│ 本金 │ 利息 │记帐│复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退款通知书
科目(付) 年 月 日 对方科目
┌──────────────────────────────┐
│ 退款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一
├──────────────┬─┬─┬─┬─┬─┬─┬─┬─┤
│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式
│ 储蓄卡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二
│ │ │ │ │ │ │ │ │ │联
├──────────────┴─┴─┴─┴─┴─┴─┴─┴─┤
│ 上列款项因 准予退回(其中:利息 元). │
│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领款人签字(章) │
└──────────────────────────────┘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注:第一联作退回款项付方凭证,第二联为储户回执.
(附式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挂失申请书
年 月 日
┌─────────────────────────────────┐
│ 下列异地储蓄卡因遗失,特申请挂失止付,请按照银行挂 │
│ 失止付规定办理,倘日后发生任何纠葛,申请人愿负完全责任. │
│ 此 致 │
│ 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 │
│ 挂失申请人签字: 单位或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一
├──┬──────────────────────────────┤
│ │ │式
│ 挂 │ 姓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丢失原因: │
│ ├───────────┬──────────────────┤三
│ 失 │ 金额: │ │
│ ├─┬───┬─┬───┤ 签发行名 所名 │联
│ 内 │ │ 面 额│张│号 码 │ │
│ │其├───┼─┼───┤ 兑付行名 所名 │
│ 容 │ │ │ │ │ │
│ │ ├───┼─┼───┼──────────────────┤
│ │中│ │ │ │ 备注 │
│ │ ├───┼─┼───┼──────────────────┤
│ │ │ │ │ │ 银行填写: 受理挂失日期 年 月 日 │
└──┴─┴───┴─┴───┴──────────────────┘
事后监督 复核 记帐
注:第一联储蓄所留存,第二联作拍发电报依据,储户凭第三联办理退款手续(作传票附件).
(附式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异地储蓄卡挂失登记簿
第 页
┌─────┬─────┬───┬───┬───┬───┬───┬───┬─────┬───┬─┐
│ 受理日期 │ 签发日期 │ 兑付 │ 签发 │ 储蓄 │ 金额 │居民身│ 盖章 │ 退款日期 │ 盖章 │备│
├─┬─┬─┼─┬─┬─┤ 行、 │ 行、 │ │(单位:│份证号├─┬─┼─┬─┬─┼─┬─┤ │
│ │ │ │ │ │ │ 所名 │ 所名 │ 卡号 │ │ │记│复│ │ │ │记│复│ │
│年│月│日│年│月│日│ 称 │ 称 │ 码 │ 元) │ 码 │帐│核│年│月│日│帐│核│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未付款通知书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所 │
│ 你所 年 月 日签发异地储蓄卡(大写) 元整 │
│ (号码如下),我所已受理挂失,确未交付,你行接此通知后, │一
│ 可按规定办理退款. │式
├────┬──┬──────┐ │二
│面 额 │张数│ 号 码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联
│ 元│ │ │ │
├────┼──┼──────┤ ──────所│
│ 元│ │ │ │
├────┼──┼──────┤ │
│ 元│ │ │ (签盖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
复核: 记帐:
注:第一联兑付所留存,第二联签发所作退款凭证附件.
(附式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异地储蓄卡收费清单
科目(收) 年 月 日 对方科目
┌───────────┬───────────────┐
│ │ │
│ 储户姓名: │ │
├───────────┤ 收费项目及标准: │
│ 储蓄卡金额大写: │ │
├────┬──────┴─┬─┬─┬─┬─┬─┬─┬─┤
│ │ │万│千│百│十│元│角│分│
│ │人民币 ├─┼─┼─┼─┼─┼─┼─┤
│ │ │ │ │ │ │ │ │ │
│收费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事后监督 复核 出纳 记帐
注:第一联为储户回执,第二联为收入记帐凭证.
(附式十):异地储蓄卡挂失电报格式
┌────────────────────────────────────┐
│ │
│ 签发行储蓄所 兑付行储蓄所 │
│ 事由 份数 购卡人姓名 签发日期 面额 储蓄卡号码 │
│ 专用章编号 专用章编号 │
│ ( )储蓄卡挂失( ) △ △ △ ( ) ( ) ( ) ( ) │
│ │
└────────────────────────────────────┘
注:1.兑付所和签发所拍发电报通知对方时,格式均同此.
2.购卡人向兑付行申请挂失时,如果不知道储蓄卡号码,兑付行可以免拍"储蓄卡
号码",电文改为"号码不祥".

参加试办异地储蓄卡业务的行、所名单

石家庄中心支行:
第一办事处: 中心支行储蓄专柜
第四办事处: 阜康路储蓄所
沈阳市分行:
和平支行 支行储蓄所
铁西支行 支行储蓄所
大连市分行:
西岗支行中山路储蓄所
丹东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营业部 中心储蓄所
振兴支行 一商店储蓄所
福春支行 福春广场储蓄所
长春市分行:
人民广场支行 人民广场支行储蓄专柜
朝阳支行 朝阳支行储蓄专柜、五四储蓄所
二道河子支行 公平储蓄所
哈尔滨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南京市分行:
第一营业部 汉中路储蓄所
无锡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常州市分行:
小营前分理处储蓄专柜
杭州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松木场储蓄所
第一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合肥市支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济南市分行:
历下区办事处 朝山街储蓄所
市中区办事处 大观园储蓄所
郑州市支行:
市区办事处 大同路储蓄所
纬四路办事处 金水大道储蓄所
武汉市分行:
汉阳支行 翠微路储蓄所
分行营业部 胜利街储蓄所
武昌支行 解放路储蓄所
长沙市分行:
一支行 银龙储蓄所
二支行 二支行本部储蓄所
成都市分行:
一支行 羊市街储蓄所
专业支行 水碾河储蓄所
重庆市分行:
沙坪坝支行 支行储蓄专柜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德阳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营业部绵远路储蓄所、长江东路储蓄所
贵阳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 瑞金南路储蓄所
铁道专业支行 火车站办事处储蓄专柜
昆明市支行:
支行营业部 马市口储蓄所
城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兰州市支行:
支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东岗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城关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乌鲁木齐市支行:
天山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沙依巴克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新市区办事处 办事处储蓄专柜
青岛市分行:
市南区办事处 中山路储蓄所
台东区办事处 辽宁路储蓄所
沧口区办事处 四流南路储蓄所
湘潭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营业部 中心储蓄所
西安市分行:
分行营业部 营业部储蓄专柜
分行营业部 钟楼北储蓄所



1990年11月1日